生前做的亲子鉴定能以此做为继承遗产的依据吗?
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
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鉴定中心的司法亲子鉴定报告适用于中国大陆、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因政治体制限制),可用于诉讼、出国公证、办理签证、报户口等。
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孙女继承遗嘱是奶奶要求做亲子鉴定可以不做吗
可以,但不做的话可能就不能继承遗产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自己的身份,在法律上属于父女关系的,当然有权继承你父亲的财产,至于你爷爷的房产,由于涉及到你的叔叔伯伯,仅仅有他们书面放弃继承的协议,房产部门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亲子鉴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单纯遗传性状的遗传规律为基础,遗传性状是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将个体特征遗传给子代。基因的传递遵循一定的规律。(1)子代基因都来自亲代,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2)除非亲代一方(或双方)有某一基因,否则子代不会有该基因。(3)如果亲代一方为基因纯合子,则所有子代都携有该基因。
遗嘱是否有范文版?有哪些文字或行文错误会导致遗嘱无效?
您好!遗嘱有法定的格式要求,订立不同类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对该类型遗嘱的格式要求;另外,遗嘱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专注于继承业务研究,已积累了遗嘱的相关格式范本。更多知识,请留意陈凯律师的新书《传递财富传递爱》即将由北大出版社出版,上面对遗嘱的形式有详尽的介绍。
遗嘱笔迹的鉴定样本有什么具体规定
遗嘱笔迹的鉴定样本要求是写下遗嘱的人生前留下的各种笔迹材料,如日记、书信都可以,只要能证明是本人的笔迹就可以。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谁知道遗嘱怎么写?
如果是亲笔遗书是不需要公证的,如果是他人代写的话,遗嘱人要签字,代写人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最好是去公证一下.录影录音是要要在内容中有证人的,且证人要说出自己的名字。证人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最好也去公证一下.公证后的遗嘱效力要大于没有公证的遗嘱.没有具体的形式。只要把事情说清楚就行了
网友:亲子鉴定遗嘱范文
Q:
什么叫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应用领域哪些?
A:
1)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疑似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简单的来说,是父母子女之间亲生关系的鉴定。亲子鉴定是亲缘关系鉴定的一种,亲子鉴定报告是直接确认孩子是否父母生物学子女的证明。
2)亲子鉴定不局限于直系亲属即父母与孩子关系的鉴定,还包括兄弟姐妹鉴定、祖孙关系鉴定、同一父系鉴定及其他复杂亲缘关系的鉴定;
3)亲子鉴定的应用领域有:落户(迁户)、出国(移民)公证、申领(更改)出生医学证明、领养、遗嘱公证、离婚诉讼、寻亲、交通事故赔偿、儿童拐卖、新生儿错抱、医疗纠纷等。
Q
如何寻找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A
1)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规定,法医物证鉴定属法医类,包括亲缘关系鉴定和DNA个体识别,其中亲缘关系鉴定即老百姓所熟知的DNA亲子鉴定。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业务范围中包括法医物证鉴定的,可以开展亲子鉴定业务。
2)目前可通过“浙江法律服务网”(),首页点击“法律服务”再选择“司法鉴定服务”,产品名称中查询 “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机构;
也可以通过宁波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3)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 332号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1、可以用作亲子鉴定的检材样本不局限于血、毛发、唾液等;
2、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进行胎儿亲子鉴定;
3、亲子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项业务,常常被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亲子鉴定样本不允许邮寄,不得由无鉴定资质的人员和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
4、根据国家规定,亲子鉴定样本采集须由司法鉴定人进行,当事人可要求查看鉴定人的资质证件,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对不是鉴定人采样的行为应予制止;
5、亲子鉴定报告一般7-10个工作日内可取。
一、案情简介
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
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
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306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某阳33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给付被告童某某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胎儿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郭某阳是否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郭某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顺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
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顺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阳是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遗嘱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郭某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顺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庭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某与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李某受孕后,郭某因得知自己患病反悔,而李某坚持生出该子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郭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并未对胎儿保留份额,该部分内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法治中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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