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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违背儿子意愿鉴定无效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7 11:51:04


违背当事人意愿做亲子鉴定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只要亲子鉴定的结果是合法正确的,就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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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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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拒做鉴定,可否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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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亲子鉴定违背儿子意愿鉴定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1:亲子关系的诉讼,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新增内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亲:父母。子:子女。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

成年子女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有正当理由”,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来说,通常是指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来说,所谓“有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情形,比如说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等。今年(2021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有一个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是从血型方面找到了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

原告在2020年11月30日带被告(原女儿)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做健康检测时发现被告的血型为B型。而原告及被告的母亲均为A型血,根据遗传学规律,父母均为A型血,其子女的血型只能为A型或者O型,原告因此认为,原告不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此类诉讼中,亲子鉴定报告是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才能做出的。但是,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因此,当相关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处理。通常来说,假如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已经提出了一定的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于拒绝一方不利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但尚没有统一的裁判理解。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年有一个案件,原告就是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理由要求返还相关的款项,法院在判决书中挺有创造性的,居然适用了“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鉴定结论书,证明其与王梓睿之间无亲子关系,被告虽有异议,却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推定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从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明细上可以看出,360775万元的复员费分批汇至原告王某的账户,2014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使用该复员费向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欧苑房屋首付款166918元,该款为王某的个人财产,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其对王梓睿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原告王某误将王梓睿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某抚养孩子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上述规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成立,2011年7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原告王某共计给付被告314700元应予返还。离婚后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为9000元,应予返还。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与原《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基本相同。

“无力抚养”的“无力赡养”中的“无力”,应当理解为经常性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需要。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前提之一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另外,本条第二款并没有像上一条那样强调“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本条第二款中的“缺乏生活来源”,我认为,其意应当是包括了缺乏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或者这些人员“无力”。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况且,原告的儿子现已经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存在需要被告递补的特殊情况。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1年9月23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案件,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丈夫转账给妻子294万元用于买学区房付首付。但是,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重新分割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起案件,有些评论疑惑为什么法院不否定这类“假离婚”的登记效力?其实,可以看到,关于双方通谋“假离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可以否定其离婚登记效力,所以是不能因此通过诉讼就否定离婚登记的效力的。这是离婚自由的体现,亦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效力的维护。

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最终没有登记离婚的,那么,协议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前笔记写过了,此处不再重复。

本条是冷静期,是指离婚登记时的冷静期,不是诉讼离婚的规定。

关于诉讼离婚有没有类似的冷静期,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有明确规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原《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强调增加了“债务处理”也须协商一致。


亲子鉴定违背儿子意愿鉴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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