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原告要提供什么样证据能达到充分必要条件
被告拒不做亲子鉴定,也可以判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因为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很难再提供出足以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亲子鉴定:
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作亲子鉴定。那么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他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
医学上的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科学检测手段。在一般人眼里,亲子鉴定是公民自愿选择的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但是纠纷一旦闹到法庭上,如何确认血缘关系,决不是古代用那种“滴血认亲”的手段来检验,而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认。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就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看,除主张权利一方需作举证外,凡否认某种法律关系事实不存在一方,也需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味强调主张权利方来举证,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和情理的。
湖南一男子怀疑儿子非亲生,前妻为何不同意其做亲子鉴定?
相爱不易,婚姻更不易,近年来,不仅仅是男性出轨的新闻,甚至女性出轨的新闻也在网络上屡见不鲜,这让我们看到了这个社会的浮躁,以及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婚姻的漠视。而在湖南一名男子和前妻在2014年离婚之后,2018年又向当地法院申诉,表示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并且列出种种证据,法院为了能够进一步确定,便要求儿子和该名男子做亲子鉴定,然而却遭到了前妻的强烈反对,甚至到最后被法院判定“该孩子并非男子亲生”之时,
前妻依旧无动于衷,不愿做亲子鉴定,而关于女子的异常行为有如下解释:
1,孩子的确非男子亲生
孩子的确不是该名男子亲生的。缺乏法律知识的女子想着只要坚决不让男子和孩子做亲子鉴定,就能够躲过一劫,然而实质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坚决不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可以视作孩子并非原告亲生。而到这时候,深知孩子并非男子亲生的便觉得没必要再挣扎,默默地为自己得所作所为买单。
2,觉得做鉴定是对自己的侮辱
孩子的确是男子亲生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该名女子是一个自尊心很强,很重情重名节的人,在面对自己曾经爱着人的污蔑时,相比于换自己清白,可能心里纠结更多的是男子的行为,她认为去做亲子鉴定就是对自己的侮辱,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女子十分的爱该名男子,才会对男子失望,于是她决定想着带着孩子单独生活,虽然这种故事只会发生在小说里,但是仔细琢磨万事皆有可能。
相爱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近日一则“男子以修水管为由躲在衣柜”的新闻在网络上持续发酵,而根据网友们的分析,发现事情并非如此的简单,通过男子在衣柜内没穿鞋,而女子穿着睡衣,种种迹象表明该女子出轨该名男子,男主人被带了一顶绿帽子,网友们在心疼男主人的同时,也对女子表示了深深的谴责。
婚姻本是一件神圣且美好的事情,两个人组建家庭,生子生活,重要的是对彼此的真心和忠诚
,此类出轨行为无论是男的还是女的,都不应该被原谅。
亲子鉴定拒绝鉴定可认定非亲生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如何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案例: 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提出离婚,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亲子鉴定,大家其实都不陌生,在我国古代流传的滴骨验亲,滴血验亲就属于亲子鉴定,只不过这两种方法毫无科学根据,只是“包大人”、“宋大人”在确认嫌犯无疑的情况下又苦于没有证据而无奈使用的侦破手段而已。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在现代,利用DAN遗传标记的方法来判断父母子女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准确率最高的亲权鉴定方法。从医学上讲,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是父子或母子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拒绝,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定夺。法院一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第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亲不认孩子是他亲生,还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试着说服他,毕竟是父子呀!如果对方有难言之隐而你又必须要做亲子鉴定,那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网友:亲子鉴定被拒绝图片
鲁法案例【2022】333
离婚后男方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
并带其中一孩做了亲子鉴定
证明了其猜测
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做鉴定
却又拒绝配合再次鉴定
法官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系夫妻关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女。离婚后,小帅对二孩是否系其亲生产生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其二人均不符,男孩系其自行带领至某医疗机构作的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孩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两孩无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帅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两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对小帅出具的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对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应当认定鉴定结果不利于小美,据此推定原告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与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小帅与该女孩之间也不可能具有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帅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19年某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两个孩子并非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小帅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两个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行为减轻了小美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小美的财产,小美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小美构成了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的年限,按照2019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数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200482.50元;三、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证明妨碍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妨碍又叫证明妨害或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对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明确提示后,该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碍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血型证明以及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其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又拒绝让跟随其生活的两个孩子作亲子鉴定,显然构成证明妨害,据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 山东高法
来源:健康广东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最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血型不像亲生,父亲将妻儿告上法庭
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
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小沈可能不是他亲生的。
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
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血型遗传到底遗传啥?
人体的血型,是由一对染色体上的 A、B、O 三个等位基因决定的,其中,A、B 都是显性基因,O 是隐形基因,一般来说,都会现实显性基因:
B 基因(显)+ O 基因(隐) = B 型血
A 基因(显)+ A 基因 (显)= A 型血
B 基因(显)+ B 基因 (显)= B 型血
A 基因(显)+ B 基因 (显)= AB 型血
O 基因(隐)+ O 基因 (隐)= O 型血
孩子的血型一半基因遗传自爸爸,一半遗传自妈妈,按照常规血型遗传表的规律,是这个样子的:
所以,沈某为AB型,张女士为O型,小沈的血型大概率是A型或B型,不太可能是O型。
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需要去做亲子鉴定。
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而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
虽然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来源:扬子晚报、广州献血、丁香妈妈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系夫妻关系,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女。离婚后,小帅对二孩是否系其亲生产生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其二人均不符,男孩系其自行带领至某医疗机构作的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孩与其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两孩无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帅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两子女随小美生活,小美对小帅出具的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对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认定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应当认定鉴定结果不利于小美,据此推定原告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与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小帅与该女孩之间也不可能具有亲子关系。故法院对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在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有违公序良俗,有悖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帅的精神健康,也严重有损公序良俗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2019年某市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
三、关于抚养费。首先,两个孩子并非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无抚养他们的法定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致使小帅误以为他们系其亲生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两个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行为减轻了小美应当负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消极增加了小美的财产,小美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小美构成了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据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返还的数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的年限,按照2019年度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数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一、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两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二、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200482.50元;三、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证明妨碍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妨碍又叫证明妨害或举证妨害,指的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该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导致相关案情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对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明确提示后,该方仍拒不提供或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该方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碍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配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获取该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血型证明以及单方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其与二孩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又拒绝让跟随其生活的两个孩子作亲子鉴定,显然构成证明妨害,据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忠诚、诚信的义务,当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除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外,还应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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