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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离婚规定(离婚开庭要求亲子鉴定)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4 10:03:07


离婚是否需要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离婚时不一定要做亲子鉴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愿意无非是怀疑子女非亲生。在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绝,法院可能会不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的。但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郑州市离婚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

离婚亲子鉴定需要被鉴定人带上证件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6号的万核鉴定中心做



合肥市离婚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

离婚亲子鉴定去合肥市庐阳区合淮路与柳红路交口21号的鉴定中心可以做



离婚案件中如何做亲子鉴定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相关技术手段,通过提取血液、毛发、口腔上皮细胞等人体任何组织样本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当事人身份、血缘等关系(母子/父子等)的一种鉴定方式。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其中后者的鉴定结果常常用于公、检、法、司,比如报户口,财产分配,出国签证,打官司等。
二、离婚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后可以做亲自鉴定吗?这得看具体情况。如上文所述,亲子鉴定可以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离婚后可以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仅作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离婚后可以选择做司法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因此,离婚后可以做亲子鉴定吗?如果当事人做的是个人亲子鉴定,那么只要能提供样本,则可以到任何有资质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完成亲自鉴定;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是司法亲子鉴定,那么则要讲究一系列程序。



一般离婚通过法院验亲子鉴定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一、司法亲子一般是7个工作日不算周六周日, 如果样本提取不出来会第一时间通知客户,鉴定时间应该会长一些,而且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总之要走司法程序。
二、司法亲子鉴定常用于司法用途,也可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正确、公正、有效,司法亲子鉴定的受理要求相对严谨:
1、被鉴定人应由疑父-母-子三人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子女应适当征求其鉴定意见;
3、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鉴定中心办理实名委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4、认真核对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并现场拍照取样,必要时须有公证人员在场。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就可以判决。离婚,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从起诉到法院判决,一般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网友:亲子鉴定离婚规定

这是我2017年做的一个案子。

来委托的是个聋哑人,暂且叫他白先生吧,因为交流障碍,特意带着他16岁的儿子一块过来的。

白先生与妻子都是聋哑人,但所幸的是他们的儿子很健康,因为白先生自己是后天性聋哑,没有聋哑基因。

白先生的妻子出轨多年了,但白先生一直忍气吞声没有提出过离婚,但是2017年6月份的时候,妻子在家里诞下一个男婴,而他们夫妻双方已多年未同床,所以孩子不是白先生的。

白先生来律所找到我就是要我帮他打离婚官司,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已经突破了他的容忍极限。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双方虽然分床多年,但始终未分居,分床的事实也只有未成年的孩子可以作证,但是否申请孩子出庭作证,我们有所顾虑。

如果能在诉讼中做亲子鉴定,证明妻子生的孩子不是白先生的,就不需要任何人出庭作证了。

立上案后,我们第一时间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

几天后,法院突然打电话来,说女方在哺乳期,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不应受理,现在必须驳回我们的起诉。

婚姻法的确有这样的规定,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这一条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但如果妇女是过错方,还应该予以保护吗?

当然,从法律上来讲,没有足够的证据,是没有办法证明女方存在过错的。法院驳回起诉没有什么不当之处。

这个时候,我们就只能等待一年哺乳期满了。

但三个月后,当事人突然联系我,说收到一张传票,女方作为新生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婴儿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新生儿的抚养费。因为自从生了孩子,这半年女方一直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了。

我们当然在接到传票的第一时间再次申请亲子鉴定。

我们最大的担心是,如果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

对未成年的亲子鉴定,必须父母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当然,如果我们有必要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不是白先生的,而妻子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也可以推定孩子不是白先生的。

但是我们没有这个“必要证据”。

没想到法官告诉我们,对方同意亲子鉴定。

原来,新生儿天生耳蜗有缺陷,几乎耳聋,需要立马手续,但手术需要一大笔钱。刚好有个公益项目,可以免费治疗,前提是孩子必须已经落户,才可以报名。

由于自从孩子出生,白先生一直没有配合给孩子办户口,女方没有办法了,才同意亲子鉴定。

如果鉴定出来不是白先生的孩子,她也好拿着鉴定结果去找孩子的生父,让其配合给孩子落户口。

鉴定的那天,依然是白先生16岁的儿子陪着白先生一起过来的,女方抱着孩子,由孩子姥姥陪同。

全程,我都没有看见16岁的孩子喊过一声妈妈和姥姥。孩子戴着耳机,除了和我打个招呼,就再也没说过话。

鉴定结果两周后出来了,婴儿与白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对方撤回了抚养费的起诉。

拿到亲子鉴定报告后,我们立马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漫长的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就案子来说,结果还算圆满,女方一次性给了大儿子两年的抚养费以及对白先生的赔偿。

白先生后来竟然还来律所送了锦旗,让我有点热泪盈眶。因为这个案子自始至终都没收律师费,属于法律援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字已打马赛克)

但就这个家庭来说,无论结果如何,都很沉重,但白先生好歹没有蒙受要替别人养孩子的冤屈。

这里,我想强调一个法律问题。关于亲子鉴定。

我在文章中说了,对未成年的亲子鉴定,必须父母双方都同意才可以。

但2011年生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白先生没有所谓的必要证据,所以如果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就无法适用“推定”,无法推定孩子不是白先生的,那就只能默认孩子是白先生的。

什么是必要证据?

比如,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双方分居多年,或者有证据证明女方怀孕那段时间,男方在国外,或者男方确诊为不育。

有这些必要证据,如果女方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可以证明女方的确撒谎了,孩子不是男方的。

今天主要通过我自己亲身办理的一个案件,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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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刘某与方某于2004年相识相恋,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后来为贴补家用,方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南杂店,来往结识的人多了起来。2007年方某怀孕,生下儿子小福。可随着儿子日渐长大,刘某发现儿子的相貌并不似自己,加上听闻村里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为了打消自己的疑虑,刘某瞒着妻子带着儿子去省城某医学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然而结果使刘某备受打击,检验结论为“可以认定小福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刘某愤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方某抚养小福并返还抚养费4万余元,另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分歧

  对于刘某单方进行亲子鉴定所得的报告书能否作为离婚时要求方某进行赔偿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虽是其单方带孩子去进行的,但该鉴定活动是在由司法部门核准的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报告上有鉴定中心的公章,及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该鉴定报告应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缘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原告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单方携孩子前往鉴定,被告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故原告应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三、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刘某未征得被告方某的同意,单方携小孩前往有关机关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法院批复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方某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要确定刘某与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刘某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事实的证明方式。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被告方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离婚规定(离婚开庭要求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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