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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理由)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3 12:23:22


亲子鉴定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A片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亲子鉴定”的概念古已有之,利用的是滴血认亲的方法。即将被鉴定的两个人的血液混合在一起,观察两人的

(1)这种方法不能够准确地对两个人的亲缘关系作出判断。因为血型相同的不一定是一家人,血型不同的也不一定不是一家人。
(2)通过DNA等遗传物质的相似程度来判断。



做亲子鉴定发生基因突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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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突变是指基因组DNA分子发生的突然的可遗传的变异。从分子水平上看,基因突变是指基因在结构上发生碱基对组成或排列顺序的改变。基因虽然十分稳定,能在细胞分裂时精确地复制自己,但这种隐定性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基因也可以从原来的存在形式突然改变成另一种新的存在形式,就是在一个位点上,突然出现了一个新基因,代替了原有基因,这个基因叫做突变基因。于是后代的表现中也就突然地出现祖先从未有的新性状。根据国内某权威鉴定机构的统计数据声称,其接受案例中发生基因突变的案例数占了1.4%。我们完全能检查出基因突变的样本,并通过加做位点或进行三联体鉴定来确认亲缘关系。
安康亲子鉴定中心是可以做的



网友:亲子鉴定的理由

1·【她不守妇道!就该打!】

李宇初中的时候打篮球下体受过伤,当时治疗的医生说将来可能对生育造成影响,极大的概率是这辈子不会有孩子了。

这事李宇一家为了脸面一直隐瞒,哪怕是亲朋好友也没有知道的,转眼李宇也到了结婚的年龄,托媒人相亲认识了周梅,没多久两人就结婚了。

但是自己下体受过伤,可能不育的事,一家人非常默契的跟周梅提都没提。所以结婚几年周梅的肚子也一直不见动静。

但是让人觉得奇葩的事来了,按说这家人都知道原因出在自己儿子身上,可是不但不想着稳住周梅,偏偏骂她是不下蛋的老母鸡,坑自己儿子,想断自家香火。而李宇对自己父母辱骂媳妇儿的话,也是默不作声,不闻不问。

但是这个月周梅突然就检查出怀孕了,这下就像一颗炸弹一下,炸的这家人仰马翻!公婆、李宇轮番上阵骂周梅不守妇道!出轨!搞破鞋!反正是怎么难听怎么骂。

甚至李宇对周梅多次家暴!打的怀有身孕的妻子,多处淤青,挫伤。

后来周梅再一次遭受李宇的毒打后,终于忍不住,在娘家人的陪伴下报了警。

警察在询问过程中,问李宇为什么打怀有自己骨肉的妻子?就这么冷血?

李宇听到后,只是不屑的冷笑道:“她不守妇道!就该打!”然后跟民警说了自己小的时候受伤,自己不可能有孩子的事。并且拿出了当初的诊断证明。

随后李宇家里要求离婚,要求让周梅将所有的彩礼和这几年给她花的钱全部退回!还要赔偿给自己精神损失费!

这话说听完,周梅立马愤恨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以证自己清白!而且无论是不是李宇的孩子,这婚都必须离!

本来娘家人听到李宇这么说,都觉得周梅是不是真的出轨了,但是见到周梅这么坚决的态度,也同意周梅的决定,做亲子鉴定。

后来结果证明,周梅肚子里的孩子确实是李宇的。李宇下体虽然确实受过伤,但是也只说大概率影响生育能力,而不是说肯定不会生育。结婚这几年,算是幸运的碰到了一次中奖的机会。

拿到结果的那一刻,李宇又是下跪,又是扇自己耳光,痛哭流涕,公婆也是一副可怜巴巴,老泪纵横的跟周梅说好听的,求自己的亲家为了李家香火,可不能让周梅离婚。

随后一家人对周梅是百般殷勤,可谓是关怀备至,但是一来周梅自怀孕后,每日被李宇一家辱骂,导致心情郁结,再有也可能是李宇对其多次家暴,最终周梅肚子里的孩子还是没保住。

随后周梅提出了离婚,在周梅娘家人将其当初,所有彩礼退还给李宇家后,他们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据说后来李宇父母为了传宗接代,又赶忙给他娶了一房媳妇儿,没多久就怀孕了。

但是这次孩子真不是他的。

2·【这下你放心了吧】

某日来了一对年轻的男女,一边走一边听男方对女方说道:“你也别说那么多理由和借口,咱们今天就让事实说话。”

女方说道“:好啊!你不是不信吗!今天出了结果,你必须给我一个交代!到底是不是我骗你!”

结果出来了,女方肚子里的孩子,跟男方毫无关系。

本来想着又一场狗血的撕x大战,没想到当事双方突然都松了一口气,一副如释重负的样子。

然后就听到男方说“:你看,我就说是你老公的,跟我没关系。这下你放心了吧”

3【他不是我孙子,你不是我儿子】

张某的儿子经常外地出差,一个月几乎有20多天在外地,而且儿媳妇每天都穿的花枝招展,涂红抹绿的,老张就怀疑儿媳妇是不是背后做了对不起儿子的事。

但是观察了一段时间,也没找到儿媳妇儿所谓“出轨”的证据,老张心一横,就瞒着家人,给自己和孙子做了一次血液鉴定。

结果显示,爷孙俩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这下老张算是抓到了铁证,一个电话把儿子小张叫了回来,当着所有人的面将鉴定结果一拍!

小张、儿媳一下全都懵圈了。

但是小张这人比较冷静,没有当场翻脸,首先质问自己老婆,这是不是真的。

儿媳自然大呼冤枉,死不承认。

最后小张又跟自己的儿子,做了一次鉴定,结果证明【两人确实是父子关系】

老张看着这次的鉴定结果,呆若木鸡【他不是我孙子,你也不是我儿子?】

这瓜最终吃到了自己头上……

4·【为什么他俩长得一样?】

其实怀疑自己孩子是不是亲生的,最开始的判断标准,无非是觉得长得不像自己。

有的家长跟孩子,简直就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所以哪怕夫妻感情破裂,夜从未怀疑过孩子是不是自己的。

但是这种判断依据,在亲子鉴定中心,可是毫无用处。

小A跟自己的儿子简直就是粘贴复制,旁人一看,没说不像的。那鼻子那嘴,那眼,那神态。

但是最后的结论,两人确实不是父子关系。

小A又是独生子。

你们自己琢磨去吧。

熊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

内容摘要

实践中,逐渐出现一些因代孕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确认的疑难案件。在代孕语境下,传统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存在明显局限性。民法典第1073条在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亲子关系确认相关规定。然后,该条的规定仍然存在缺乏一般规则指引以及可能带来多样化的诉讼类型的问题。在仍坚持代孕不合法的大背景下,可以确认以“分娩者为母”为主,婚生子女推定以及一定条件下的非婚生子女准证或认领制度为辅的基本亲子关系确认规则。但该基本规则仅限于代孕子女出生时的亲子关系确认。随着代孕子女作为独立个体的出现,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理应体现在亲子关系确认的相关规则中,如设置代孕者母亲身份的失权期限、在亲子关系确认中考虑意愿父母对代孕子女长期如父、如母的抚养事实、严格限制意愿父母对亲子关系的否认。

一、问题之提出

目前,我国法律尚不认可代孕行为。“对人工生殖所生亲子关系的私法调整机制尚未建立,尤其缺乏此类亲子关系的确认规则。”然而,因不孕不育、中年失独、人口老龄化等客观因素而催生的代孕需求现实存在。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引起广泛关注,然而,该案生效近四年,伴随而来的除了争论与探讨,还有一个又一个逐渐显现的真实纠纷,再三使代孕子女的法律利益关系如何调整这个问题活跃于公众视野。

案例一:“借腹生子”惹风波,生父代娃起诉否定名义母亲亲子关系

王某多年来求子心切,于是与案外人签订代孕协议,由他人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后生育王小某,出生证明上“母亲”一栏填写的是王某公司的员工沈某。王某称,出生证明上如此填写是其与沈某协商借用沈某名义,故王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沈某与王小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王小某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沈某则称,其与王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双方一直想要共同的孩子,但其自身取卵多次后受孕失败,最后只能借他人卵子和王某精子体外受精后在植入其体内生育王小某。

案例二:夫妻代孕得双胞胎,一朝反目,丈夫起诉否定妻子与子女亲子关系

周某与史某系夫妻。史某存在生育困难,多次借助人工生殖技术尝试取卵受孕均失败。史某与案外人签订代孕协议,由他人安排代孕母亲,由史某丈夫周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生育双胞胎周甲、周乙。因家庭琐事,周某、史某发生矛盾,周某先起诉要求与史某离婚,后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周甲、周乙与史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同时撤回离婚诉讼。

上述两则案例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一样,与代孕子女法律利益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密切相关。然而,不同的在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中,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仅仅是监护权归属需要讨论的前置问题。而上述两则案例,亲子关系的认定成为案件实质争议的唯一焦点,让裁判者不得不去直接面对。不得不承认,根植于自然生育语境下的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一旦遭遇代孕这一新生事物,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在代孕语境下的局限性

(一)分娩、血缘、养育产生分离

在人工生殖技术介入之前的自然生育中,生育子女是男女两性行为的产物,而且该男女双方通常系夫妻。因此,作为一个事实而非选择,子女的血缘来源与分娩主体保持着高度一致。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子女分娩后的养育主体也不会发生偏离。因此,“分娩者为母”、婚生推定及一定条件下的否定规则,加上非婚生子女认领规则,可以解决绝大多数子女的父母确认问题。尽管首要强调的是分娩事实,但是,在自然生育领域,分娩客观上不可能偏离血缘。因此,客观血缘的存在才是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首要依据。

然而,代孕语境下,生育与性行为发生分离,使得分娩与血缘也一定程度上发生分离。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与本文案例二中,都是因为意愿夫妻中女方存在生育障碍而选择代孕,最终选择的代孕模式中,卵子提供者与子宫提供者并非同一人,且均非意愿夫妻中的妻子。然而,在两个案例中,代孕子女出生后,代孕协议都得到全面履行,子女均交由了意愿夫妻抚养。于是,对于代孕子女而言,就产生血缘的、分娩的、出生后养育的三种不同类型“母亲”。案例一情形类似,三个“母亲”角色由不同主体担任,区别仅仅在于,缺乏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沈某对王小某的抚养照顾与法律意义上母亲角色的照顾,两者离得确实有点儿远。

母亲角色或者功能分离,而子女只有一个。谁的母亲角色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制度本无需选择,遭遇代孕后,却不得不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衡量。同样是付出抚养心力的“母亲”,裁判者在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及案例一中,显然对出生后的实际抚养作出了不同的价值衡量。

(二)生育意愿不再无意义

自然生育下的亲子关系认定,根本不用考虑男女双方是否有生育意愿。子女的父母就是为子女的生命提供胚胎细胞的男人与女人,哪怕二人均无意于生子女,子女分娩那一刻,二人的父母身份就得以确定,生育是法律、人伦、道德均告诉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然而,现代人工生殖技术的介入,特别是代孕语境下,男女双方甚至一方的生育意愿,客观上主导了子女从受精卵到分娩出生的全程。而参与这一过程的其他主体,生育意愿也同样并非毫无意义。如精子、卵子的提供者,除非系意愿生育的男方或女方,否则他们不会希望自己提供的生殖细胞给自己带来父或母的亲权责任。代孕者情形相似,但也有特殊性。子宫提供者在接受代孕之初,通常并非基于生育子女的意愿。然而,孕育生命的神奇之处,大概在于,长期艰辛的孕育过程可能激发代孕者的母爱,产生生育这个孩子的意愿。

选择代孕来实现繁殖的男女,其意愿不仅能主导代孕的发生与推进。子女出生后,这种意愿往往也决定了子女抚养的实际状况,即通常还是由这种怀有生育初衷的男女在实际抚养孩子。常见的变量可能在于,代孕者因孕育而产生的母爱让其不再愿意如最初般,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引起多方关注的代孕生母主张探望权纠纷一案,就是这种状况。就该案而言,若委托方并非单身男性,而是一对夫妻,在抚养孩子若干年后,是否还应给予代孕母探望权,值得探讨。

代孕中,各方的意愿实际上深切地影响着代孕子女的生和育。而传统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却完全无需也确实未考量这些意愿。然而,代孕子女却是这些意愿的受体,他们的利益又是否能够忽略呢?

三、民法典第1073条之评析及实践可能遭遇的困境

对于亲子关系的确定,民法典主要规定在第1073条,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规定主要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制度体系建设而言,该规定是一项进步;但面对人工受精、代孕等新型、非传统型生育模式,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仍然缺乏一般规则的指引

准确而言,民法典第1073条只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情形的救济。然后,寻遍民法典并没有一条规定,确定什么情形才算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也即“无异议”的亲子关系这个前提是指什么,并不明确。在代孕语境下,到底以意愿自治、妊娠分娩还是基因来源来确定法律上的父母,正如前文所论述,本身就存在诸多疑问。亲子关系难以确定,又何来“对亲子关系有异议”?

在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中,二审裁判文书花费大力气论证代孕子女的母亲为何采“分娩者为母”原则确认,以及,被告如何基于与代孕子女亲生父亲的夫妻关系从而与代孕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似乎,本案双方有疑问的,仅仅是代孕子女与被告之间的母子关系存在争议。然而,沿着传统民法亲子关系确认规则的规范路径,有疑问的又何止母子关系?这个案例中的父子关系本身,也是站不住脚的。血缘上的父亲并非天然具有法律上父亲的身份。特别是在民法典第1073条删除了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异议的正当理由的规定后,血缘并非亲子关系确认的唯一依据这一理念,理应得到重视。类似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一案的无规则可循现状,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仍然继续延续。

(二)可能面临的诉讼类型无法估量

如果说受理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这类诉讼,尚在一般人对亲子关系否认相关诉讼的想象范围内。案例一、案例二的出现,无疑逐步扩大了一般人对该类诉讼的想象。对于女性而言,这两则案例中,伦理论者认为,被践踏的绝不仅仅是分娩孕母的人格尊严,还包括两位意愿母亲因生育不能而遭受的男方的肆意否认,尽管这两位父亲自己的法律身份也并非那么牢靠。由于缺乏一般规则的指引,以及哪怕以某一标准确定了代孕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实践中,可能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形仍然会十分复杂。

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有资格提起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主要是“父或母”。然而,在代孕语境下,父或母的指向,本身就不确定,相关的主体包括基因上的父亲及母亲、孕育的母亲以及她可能存在的法律上的丈夫、有意愿生育且实际抚养子女的父亲及母亲。到底是谁在怎样的情形下才算有正当理由,从而具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在案例一、二中,代孕子女出生后都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对父亲及母亲都有相应的记载。但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具有证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父或母地位的作用?上述疑问,均可衍生相关的权利主张,产生各种诉讼类型。如基因父或母拿着血缘方面的证据,起诉要求否定实际在抚养代孕子女的意愿父母;代孕母亲在分娩后拒绝放弃孩子,意愿父母起诉对“分娩者为母”进行质疑等等。这些可能的纠纷,是否都有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的必要,值得探讨。如针对案例一的情形,就有观点认为,该案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沈某仅仅只是王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被登记错误的母亲而已,而出生医学证明属于行政行为,王某可以通过向颁发机构申请撤销甚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来否定沈某在王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母亲”身份。

关于子女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已作了较大限缩。即,只有成年子女才有资格提起此类诉讼,而且能提出的诉讼也仅限于积极的确认之诉,而不包括否定之诉。按这种精神,案例一在民法典背景下是没有正当依据的———王小某未成年且该案诉请要求的是否定某一亲子关系。然而,民法典这样的规定,对应对代孕带来的子女这一方提出相关诉讼并没有太多实质帮助。成年的代孕子女可能会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如继承的需要,起诉要求确认与基因父母、代孕父母或意愿父母的亲子关系。在成年子女要求确认基因父母的情况下,其要求寻找并确认自己亲生父母的愿望似乎本身已经有了很大的正当性,法律上又该如何评价?民法典暂时恐怕无法给我们答案。

四、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出路设想

虽然,代孕的开放或者禁止,确实充满争议,理论上和实践中暂时也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主张禁止的论点,也确实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比方说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对传统人伦关系的维护以及代孕可能涉嫌的买卖人口问题。但是,代孕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已然存在,绝非仅因它不合法就无需对代孕引发的亲子关系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当下,民法典第1073条只能退而求其次,并没有明确一个用以解决代孕亲子关系在内的亲子关系确定的一般规则,反而给实践留下了可发展的空间。

(一)明确价值追求

那么,在实践中,笔者以为,在选择何种规则作为亲子关系确认依据时,首要须明确的,是该制度的价值追求。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亲子鉴定是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必要证据。此角度看,追求血缘真实的需要似乎是我国法律关于亲子关系确认规则的首要追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上述条文中两处均使用了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可以”而非“应当”,表明真实的血缘关系也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亲子身份的安定,家庭、婚姻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仍然是处理涉亲子关系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就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而言,上述论述的精神仍应得到贯彻。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在国际社会获得普遍认可与接受。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规则领域理应得到体现。无论论述是否完美,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一案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最重要的理由在于,它明确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得到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亲子关系的确认是典型的涉儿童事务,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理应考虑该原则,把儿童视为独立权利个体,让儿童权利成为成人权利的边界。

(二)细化具体规则

在我国当前禁止代孕的大背景下,选择“分娩者为母”以及婚生推定作为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无疑是恰当的。对于意愿父母而言,不能基于自身意愿获得父母身份,是其选择非法代孕必须承担的后果;对于孕母而言,不能如期从亲子关系中脱离出来,无疑也加重了她的风险。然而,这种传统规则是静态的,只关注于子女出生时的亲子关系确认,却忽略了相关主体的后续行为以及他们对出生后作为独立权利个体的子女可能带来的影响。而笔者以为,子女出生后其权利就应当得到优先的考虑。因此,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在子女出生后因儿童权利诉求的变化也应当有相应的考量。

1.“分娩者为母”也可以有失权期限

在母职分离的情况下,多数国家面对基因与分娩的选择,几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分娩。“分娩者为母”规则在自然生育情形下产生,却在人工生殖技术介入生育后仍然屹立不倒,主要表明了人们对孕育之苦、分娩之痛的感恩。然而,在属于少数情形的代孕语境下,一方面,代孕者恐怕并不情愿法律去感恩这种付出,另一方面,她们可能也事实上放弃或者出卖了这种付出。在子女出生后,强行让亲子关系长期一直系于代孕者之身。虽然对代孕者可能形成一定威慑,让子女仿佛成为其摆脱不掉的负担;但对子女而言,这种不情愿与放弃无疑是一种伤害,子女并无获益,而且也给亲子关系的异常与变动带来隐患,如代孕者在将子女交给委托父母抚养后又反悔。亲子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恐怕也不利于子女在安宁、幸福的家庭中得到健康成长。因此,即便代孕者被确定为代孕子女的生母,其向意愿父母“交付”子女后,再行主张身份利益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规则上,应当设计一个期限,明确代孕者在事实放弃对代孕子女的抚养达到一定时限的,将不再享有对代孕子女的身份权利,从而使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尽快稳定下来。所以,这个时间期限不宜过长。

2.因生育意愿而发生的抚养事实应纳入考量

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概念,强调成员间的共同生活而非仅仅局限于基因上的联系。基于共同生活而不断加深的爱的联系体现了亲子关系的社会性。而在人类社会,社会性的亲子关系比生物性的亲子关系更为重要,因为人类本身就是社会性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生物符号。从个人感情的角度,父母子女间的感情,血缘联系只是很少一部分,甚至毫无意义,更多的是子女出生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培养出来的相互牵挂;而一个儿童的成长,后天养育的重要性绝不低于生殖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显得更为重要。

意愿父母虽然选择了违法的代孕,但是,子女出生后,意愿父母“得偿所愿”后为子女“操碎了心”的事实,也应当为法律所看到。这并不等于对他们前期违法行为的肯定,而在于正视实际上“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这一事实对子女利益的有益性。在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中,被告长期作为一名母亲抚养、保护、教育、照料代孕双胞胎,这一事实得到裁判者充分肯定。今后,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出于对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坚持,对未成年子女长期抚养的事实理应成为亲子关系确认的考量因素。可能面临的疑难问题在于,多长时间的抚养才足够?笔者以为,一方面,要与孕母的失权期限相结合,不能出现责任真空;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意愿父母事后因为缺乏与子女间的基因联系而作出对子女不利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实施对此类父母的监督。

3.限制意愿父母放弃责任

传统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是婚生子女推定的救济,因制度的前提在于认为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应该是最为稳定和谐的。赋予推定之婚生子女关系的否定权,旨在追求这种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稳定和谐,给那些被推定而缺乏血缘联系之亲子关系以“解除”途径。当然,随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理念的发展,各国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都逐渐从侧重追求血缘真实向一定程度上维护身份的安定发展。如德国法规定,父亲身份的撤销,权利人必须只能在撤销期间主张,该撤销期间通常自权利人知悉不利于父亲身份的时间起算,根据不同情形分为2年、1年等。撤销期限的设置旨在尽可能地使亲子关系不至于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然而,代孕语境下,真实血缘联系本身已经不是意愿父母所首要追求的,基于儿童利益的考量,社会关系的稳定更应得到更有力的维护。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意愿父母不得行使亲子关系否定的权利,但从诚实信用的普遍正义观来说,意愿父母一旦不可逆地主导、推动了子女出生,无论其以何种方式获得亲子关系,其都不得再行撤销。在案例二中,周某、史某婚内共同选择代孕,对于代孕的方式都是明知的,且在子女出生后实际抚养了子女两年多,他们任何一方再行否定自身或对方的亲子关系,都将是不正义的。更何况,他们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单独提出此类诉讼除了挑衅婚姻和谐,并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笔者以为,实践中,对于意愿父母的亲子关系否定权要施行严格限制。如德国法就规定“子女系经该男子和母允许,以人工受精方式借助于第三人的精子捐献而被孕育的,父亲身份不得由该男子和母撤销”。

结语

尽管民法典第1073条填补了我国法律层面亲子关系确认的空白,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亲子关系确认规则,该条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就代孕而言,坚持禁止的政策并不应影响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法律应当对代孕子女予以同等的保护。在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相关司法实践中,追求血缘真实应让位于维护和谐稳定家庭关系、实现儿童利益最大的制度价值。在坚持“分娩者为母”的传统规则下,适当考虑已经形成事实的抚养状况,从而设置分娩母亲的失权期限,并严格限制意愿父母的亲子关系否认权,由社会对意愿父母的监护行为实施监督,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对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

22年,31岁的梁丹蕾大骂24岁的丈夫赵克志没良心,两人当着孩子的面就要动手,周边人急忙拦下来。

一场美满的婚姻因为一句话破碎,孩子成了两人争吵的源头,赵克志执意要做亲子鉴定,却遭到了母亲的反对,还扬言要把赵克志赶出家门跟他断绝母子关系。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背后又有什么故事?
人面桃花相映红

人与人的缘分总是妙不可言,赵克志与梁丹蕾也是如此。两人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梁丹蕾还要比赵克志大几岁。

不过对于相爱的人来说,年龄并不会成为问题,还是老话说得好:“女大三抱金砖”。梁丹蕾也是个年轻漂亮的大姑娘。

赵克志被她吸引也合情合理,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他们二人很快就相爱了。

虽然梁丹蕾跟赵克志是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但爱情就是这样的不讲理。相识不到一周的二人,就有了爱情的结晶。

孩子的突然到来一下子就打乱了两人的节奏,原本还打算慢慢相识的两人,一下子加快了进程。

两个刚认识没多久的年轻人,还没有深入地了解对方,就急匆匆迈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姻就像一座围城,里面的人向往外面,外面的人向往里面。

赵克志与梁丹蕾正式成为了夫妻,大多数人的新婚都是甜蜜的,像这种自由的恋爱更是幸福。

小两口的日子一天天过着,梁丹蕾的肚子也一天比一天大,也许用不了多久这个家庭就会增添一位新的成员。

医院里梁丹蕾躺在里面,门口是一众着急的亲人,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这时候众人的心都是悬着的。

但好在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太久,随着一声清脆的哭声,众人悬着的心也落下了。这个家庭又增添了一位小公主。

孩子的降临让这个家庭充满了欢声笑语,一家人和和睦睦。不过孩子一出生这对夫妻就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懒散了。

梁丹蕾在孩子不满五个月的时候就去温州打工了,年幼的孩子还不记事妈妈就离开了她,赵克志去了深圳打工。

年幼的孩子就交给了奶奶,这对夫妻为了孩子都选择外出打工了,为了能给孩子带来更加优渥的条件,这对夫妻分隔两地开始了异地恋,一年也难见几面。

生活就是这样苦中作乐,为了孩子两人都是充满了干劲,不过一直两地分居的两人终归会出现问题,一年都见不了几面,再好的夫妻感情也会慢慢变淡。

为此赵克志就想让梁丹蕾来深圳跟他一起工作,可能是在温州的工作合适吧,梁丹蕾不愿意去深圳。

最终两人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夫妻两的分居生活还在继续,以至于到后来结婚几年,两人相见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时间总能把曾经的山盟海誓磨得不留下一点痕迹。

天长地久有时尽

两人相隔两地终究不是长远之策,赵克志他也去过温州探望过梁丹蕾。

梁丹蕾在温州租了一个两居室的房子,一个人生活,面对赵克志的突然探望梁丹蕾还是很高兴的。

不过两人经过几天的温存,再次分离了。

夫妻一年难见几面,终归要出问题的,再好的感情也经不起这样的消耗。

赵克志慢慢地对妻子起了疑心,有时候心中出现一点怀疑,这个想法就会无限扩大,牵扯到方方面面。

赵克志面对妻子居住的两居室也产生了怀疑,认为一个独身的女人租什么两居室啊,单身公寓才是更好的选择。

梁丹蕾租住的两居室是不是背后藏着什么秘密,脑海中出现一点想法,就再也挥之不去了。

不过赵克志也没有什么证据,这一切都是他自己凭空想象的,不过就算如此脑海中的怀疑还是挥之不去。

赵克志看着长大的女儿,越看越不像自己。周围也有邻居传来了风言风语,种种现象让赵克志的疑心大大地加重了。

有一次赵克志再跟朋友喝酒,朋友提了一嘴女儿有些不像赵克志,这让赵克志认定女儿不是自己的。

赵克志开始追问梁丹蕾,双方的矛盾也在这时出现,梁丹蕾面对赵克志的追问,根本不愿意搭理。

对赵克志的问题也没有进行过答复,认为丈夫一直在胡搅蛮缠,每次提到这个问题梁丹蕾都是含糊其辞。

这种态度让赵克志认定妻子背叛了自己,决心要跟女儿做个亲子鉴定,不过一提到这个事就惹恼了梁丹蕾。

梁丹蕾扬言要把孩子抱走,让赵克志见不到女儿。

原本这对夫妻就常年在外打工,孩子基本是家中的老人照看,现在一闹出这种事。赵克志就把女儿抱走了,这一走就是七八天。

赵克志执意要去做亲子鉴定,梁丹蕾面对这样的丈夫大骂他没良心,这些年来孩子的奶粉、尿布钱都是梁丹蕾一人承担,甚至有时候赵克志还会找梁丹蕾要钱。

算得上一个人养活这一家,面对赵克志突然提出的要求,让梁丹蕾伤透了心。

两级反转

不过好在家中的老人都是明事理的,梁丹蕾的公婆都没有向着赵克志,他们更愿意相信这个儿媳。

毕竟这么多年的付出,他们都是看在眼里的。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赵克志的母亲赵沛芸称:“如果要做亲子鉴定就跟儿子断绝母子关系。”面对自己的儿子没有丝毫偏袒。

连赵克志的母亲都站在了梁丹蕾一方,难道梁丹蕾是对的,赵克志是错的?

不过就算赵克志面对众人的反对还是要一意孤行,决心要进行一次亲子鉴定,这种态度瞬间就惹怒了赵沛芸,直接把赵克志赶出了家门。

让他什么时候想清楚了再回家,赵克志这一被赶就是六七天,无处可去的他只能借住在朋友家中。

不过就算如此也没有打消他想做亲子鉴定的念头,现在的赵克志谁的劝都听不进去,决心要把这个事情做下去。

过了几天赵克志跟朋友一起来到了家中,这次他来见梁丹蕾还是抱着同一个想法。

母亲赵沛芸劝告他说:“娃娃跟你小时候一模一样,肯定是你的种。”不过赵克志不为所动,母亲劝告他,一旦你们做了这个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你们都回不去,到头来苦的只有孩子。

妻子梁丹蕾见丈夫赵克志不为所动,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认为丈夫跟自己离婚,是为了在外面跟另一个女人过日子。

这是怎么一回事?难道出轨的是赵克志吗?

赵克志面对这些指控不为所动,直到梁丹蕾拿出证据才开始解释。

当初赵克志向梁丹蕾发过他跟一些女子的暧昧照片。一旁的赵克志不以为然,丝毫不在意这些照片。

这个时候跟随赵克志一同前来的朋友说话了称这张照片是拼出来的,赵克志跟照片里的女的没有关系。

话音还没落下,就遭到了梁丹蕾的质问。这个朋友解释道照片中的女的是自己的女朋友,当初是赵克志拜托才摆拍的。

面对这个人的回答,梁丹蕾根本不相信,不认为会有人这样幼稚。面对赵克志这个所谓的朋友,梁丹蕾有些厌烦。

赵克志也出面为这个朋友解围称自己只是为了激怒梁丹蕾才这样做的,照片中的女人也只是摆拍,两个人没有一点关系。

梁丹蕾对这两人的话语都不相信,接着拿出了另一个证据。赵克志的开房记录,里面明确显示了赵克志在上海开了间一千多的房。

面对这个证据,赵克志解释道:“我自己住的,不信你去上海调监控。”

不过梁丹蕾对他的话明显是不信的,一个大男人自己在外面开一千多的房,还是自己住说出来都不信。

眼见赵克志还不认账,梁丹蕾又拿出了另一份开房记录,这个房间六百多。面对这个赵克志只说自己一个人出去玩了,开个房间很正常。

面对死不承认的赵克志,梁丹蕾拿出了另一份证据,赵克志的聊天记录,这里面赵克志对一名女子大献殷勤,多次向这个女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难道这才是赵克志做亲子鉴定的理由?赵克志又会作何解释?

面对妻子的质问,赵克志只是说这一切都是他设下的圈套,为的就是报复妻子的出轨。

不过面对赵克志的这种说法,家里人明显是不相信的,他们更偏向儿媳。

再起波澜

现在的赵克志根本不管其它,一口咬定妻子出轨了,孩子也不是他的,决心要做亲子鉴定。

赵克志的母亲赵沛芸面对这样的儿子也留下的泪水,她不想一个好好的家庭就这样破碎。

不过这对母子是注定了无法理解对方,母亲不明白儿子为何要离婚,儿子不明白母亲为何向着儿媳。

赵克志见母亲一直护着梁丹蕾,知道今天成不了事,也就走出去了。向朋友讲述了自己的身世。

他不是赵沛芸的亲儿子,是领养的,这让朋友很吃惊。

赵克志小时候就听过养母说:“他不是亲生的,是从涉毒人员手里买来的。”

当时领养他的养父很早就去世了,现在的养父是养母重新找的,这个是第三任了。

从赵克志口中得知了这个消息,让人大为震撼,他说的都是真的么?朋友带着疑问拜访了赵沛芸。

赵沛芸也吐露了赵克志的身世,当年的她跟老公一直想要个小孩,可老公身患癌症两人的这个愿望也就一直没有实现。

没有孩子一直是他的遗憾,周围的人也知道一些我们家里的情况,有一天就有个人抱着刚出生的孩子乞求自己。

让赵沛芸发发善心收养这个孩子,一开始赵沛芸还有些疑惑,问这个人怎么回事。原来这个婴儿的父亲马上就要不行了,孩子的妈妈也是重病在床。

这个婴儿待在这个家里的话,根本就活不下去的。这个人乞求赵沛芸收养这个孩子,当时赵沛芸的丈夫也渴望有个孩子继承香火。

就这样双方就签订了收养的协议,不过这并没有让赵沛芸放心,她怕这个孩子出事,还再三询问了这个人,在她拥有自己的亲儿子后能不能在把赵克志送回去。

送孩子的这个人一时间也有些迟疑了,最后回答道:“如果孩子的父母还活着,那就送回去吧。”

最后赵沛芸夫妇收养了这个孩子,不过计划赶不上变化,没过几个月赵沛芸就怀孕了,她就想把赵克志送回去了。

不过赵沛芸的丈夫并没有同意她的决定,赵沛芸肚子里的孩子他也不敢要,害怕身患癌症的自己会遗传给孩子。

赵沛芸肚子里的宝宝最终也没能留下,自此赵克志成了这个家里唯一的孩子,赵克志的亲生父母有涉毒倾向,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这对养父母为他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赵克志的身体也经过了不少治疗,才让亲生父母没有影响到他的身体。

当时给赵克志治疗可是费了不少劲,血都换过,这个家庭对赵克志也是倾尽全力。

赵克志在养父母的呵护下健康地成长着,不过在赵克志成长的岁月,他的养父也因为癌症去世了,一家人搬离了这个地方。

少年的赵克志有些叛逆,赵沛芸也没少教训他,不过今日,赵沛芸面对一意孤行的儿子毫无办法。

赵克志的身世之谜也解开了,但这并没有让他回心转意,还是执意进行亲子鉴定。

一旁的赵沛芸忍不住落泪,这对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小孙女,她深知单亲妈妈的不易。

面对儿子跟儿媳,赵沛芸不愿意他们走到离婚这一步,不过儿大不由娘。

梁丹蕾看到赵克志这种模样也是十分失望,根本想不到昔日温文尔雅的丈夫会变成现今的模样。

这个家庭一直都是梁丹蕾一人在撑起,当年的她一直都对丈夫抱有希望,认为他会慢慢成长起来撑起这个家的。

可惜结婚四年,赵克志还是这种吊儿郎当的样子,还要怀疑自己的女儿。

梁丹蕾对这个男人也有些失望了,同意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亲子鉴定

赵克志夫妇带着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对女儿的伤害已经造成了。

他们还在鉴定前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女儿不是赵克志的梁丹蕾赔偿五十万,如果女儿是赵克志的赵克志补偿梁丹蕾五十万。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结果是女儿同赵克志是父女关系。

得到这个结果的赵克志也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他不知道如何做一个父亲,因为养父过世得早,他从小就没有享受过父爱。

也不知道如何扮演好一个父亲的角色,赵克志认为自己不可能给女儿父爱。

从始至终赵克志都没想过承担做父亲的责任,亲子鉴定的结果也出来了,这一家三口也走到了尽头,再也过不下去了。

这次亲子鉴定对梁丹蕾也是一种伤害。

最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女儿归梁丹蕾抚养,赵克志每月支付工资的30%作为抚养费,并且不能低于1000元。

结语

婚姻的散场对孩子的伤害最大,文中的小女孩什么都没有做,却承受了最大的伤害。

赵克志没有一个做父亲的心,面对家庭的琐碎根本处理不好,到最后酿成的苦果只有自己吞下。

家庭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美满的家庭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愿诸位都拥有和谐美满的家庭。


亲子鉴定的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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