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可以只和父亲做吗
可以。而且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是只和父亲做的。父母子三人做亲子鉴定为三联体亲子鉴定,父子或母子亲子鉴定为二联体亲子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一般存在单亲风险。如果出现单亲风险时,将不能给出鉴定意见。
此时如果需要给出鉴定意见的,有两种方案:一是提供未参与方面的样本做父母子三联体亲子鉴定,二是参与单亲亲子鉴定的两个人同时增加检测到40个位点。
简单的讲:父母子三人亲子鉴定是两种鉴定结果-肯定或是否定;但是父子或是母子二人做亲子鉴定存在三种结果-肯定或是否定,还有少部分是不确定的。
不能确定的情况就是不能满足亲子鉴定行业的国家控制的标准所有位点都符合遗传规律且累计父权指数大于9999的,即亲权概率大于99.99%的。
如果是个人亲子鉴定可以出具没有鉴定意见只有被鉴定人DNA数据的DNA检测书、当事人接受99.98%的概率就好,这种概率加测后肯定是能给出结果是肯定的意见的。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
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判定亲生关系的理论依据是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律。按照这一规律,在配子细胞形成时,成对的等位基因彼此分离,分别进入各自的配子细胞。精、卵细胞受精形成子代,孩子的两个基因组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因此同对的等位基因也就是一个来自母亲,一个来自父亲。
鉴定结果如果符合该规律,则不排除亲生关系,若不符合,则排除亲生关系(变异情况除外)。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母、子关系是已知的,要求鉴定假设父和孩子是否亲生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亲子鉴定
做亲子鉴定必须要在公安局弄个啥证明吗?没得证明是不是没法做鉴定,速求准确答案 谢谢!!
做亲自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2 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法院可以申请鉴定儿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吗
可以的,只要你有异议就可以提出来和儿子做DNA检测。
看这个儿子是不是你的儿子,可以向法院提出来的。
网友:亲子鉴定只有父子法院
老张和妻子离婚后,意外发现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血,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找到儿子希望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拒绝。为此,老张提起诉讼,但前妻和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老张和儿子的亲子关系该如何认定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老张前妻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老张和儿子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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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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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50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被当爹”大半辈子的老人黄某,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气得好久吃不下饭。
在经过再三考虑后,已年过八旬的老人黄某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儿子”不是他儿子,撇清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黄某与王刚不存在亲子关系。
老人黄某年轻时与女子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第二年,老人的妻子张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当时,老人黄某的户籍不在上海市,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他便将其儿子的户籍申报在上海的外公外婆家。
在办理户口申报时,因口音之误,将黄某儿子的姓“黄”写为了“王”。此后,黄某的儿子便被称为“王刚”,一直到现在。
前不久,老人黄某家的房屋拆迁,在办理相关安置补偿手续时,因二人不同姓,难以认定父子关系,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便建议双方去做亲子关系鉴定,然后凭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认定双方的父子关系,确认拆迁安置补偿资格。
然而,亲子关系鉴定报告出来后,老人黄某一下子傻眼了,黄某和王刚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而王刚与黄某妻子张某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
思考再三,为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老人黄某经过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否定其与王刚的亲子关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亲子之诉”的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我国民法典设立亲子关系之诉,对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它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亲子关系之诉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发生纠纷。对于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院的亲子关系之诉,确认或者否认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了父或母,成年子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案中,老人黄某通过起诉,法院确认了其与王刚不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后,双方便不具有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在赡养和财产继承方面。
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者否认,方才有具有法律效力。生活中,父或母可能都知道子女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如果不经过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日后若发生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有异议的人,是无法直接否认的。
因此,如果对自己的亲子关系持有异议,应该通过法院的诉讼,明确下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来源:今日头条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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