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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判决(不做亲子鉴定如何判决)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06 11:07:58


去法院办理亲子鉴定判决书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如果在进行亲子鉴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的鉴定申请书,然后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
鉴定后,法院会依据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去法院办理亲子鉴定判决书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如果在进行亲子鉴定,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的鉴定申请书,然后到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去进行鉴定。
鉴定后,法院会依据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网友:亲子鉴定判决

丈夫意外发现

抚养了快两年的儿子非其亲生

知晓这件事后

丈夫提出离婚

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前

宝坻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但随着孩子不断长大,王某发现孩子的样貌与自己及家人相距甚远。

考虑到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的现实状态,以及外面的风言风语,王某在心中悄悄种下了怀疑的种子,并偷偷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赫然写明二人确无亲子关系。

王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与李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并诉至宝坻法院

请求判准二人离婚

要求被告返还其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

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李某对王某提交的亲子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因此,王某申请由法院组织双方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当日,被告却拒绝带儿子前去鉴定。经法院释法析理,亲子鉴定最终顺利进行。

鉴定结论为

王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依据亲子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24000元;

被告返还原告负担的抚养费1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1

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小女儿。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夫妻之间却频繁发生争吵,萦绕在两人间的最大矛盾是王先生一直觉得李小姐婚内曾出轨过其他人。王先生拿不出实质证据,李小姐则表示这些都是王先生的胡乱猜忌。王先生心中的这根刺导致夫妻二人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都归李小姐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共5000元。

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小姐照顾,但王先生的心结并未随着婚姻终结而消失。甚至随着小女儿的日渐长大,他觉得小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他决定弄个明白,趁一次探视两个孩子都在自己住处时,偷偷留下了小女儿的几根头发。拿着这几根头发,他找到一家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不出王先生所料,鉴定结果否认了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认为自己被“喜当爹”的王先生大怒,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

王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其对小女儿的抚养费30000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

法庭上,李小姐非常激动,她认为王先生所称自己婚内出轨的言论纯属污蔑,坚持认为小女儿就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李小姐主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是王先生单方委托的,并且是在小女儿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做的,她不予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对王先生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但当接到鉴定机构要求女儿到场的要求时,李小姐却一口拒绝了。李小姐表示她与王先生已离婚,再不想有任何瓜葛,王先生对小女儿并未有过任何付出,故不愿带女儿去鉴定机构配合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后,李小姐仍然拒绝配合鉴定。

02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王先生在起诉时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然是其单方委托,但在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李小姐却既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也不同意配合鉴定程序,经法官释明后仍明确拒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最后,松江法院结合王先生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及由此事实所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失,酌情判决李小姐赔偿王先生从小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抚养小女儿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损失30000元,同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一点说法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其非亲生的婚生子女,他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概念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制度。对于自然血亲的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针对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婚生子女实际上是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其次,如若亲子关系被否认,“王先生”们应该怎么做?

如若否认亲子关系,必须经过诉讼,自认无法律效力。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子女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父母否认婚生子女关系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一是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二是离婚后发现,另行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无论何种形式,一方均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如若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欺诈性抚养”,即无过错方不知其与子女无血缘关系而进行抚养,若是明知非亲生子女仍予抚养,则一般将不予支持赔偿诉请。

最后,由于亲子关系鉴定通常需要双方到场配合方能进行,而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常常存在一方控制子女不予配合的情形。针对这一常见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认定王先生与女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提示: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无论父母之间恩怨几何,但稚子何辜。无论“王先生”和“李小姐”们今后的人生道路如何前行,我们都希望双方能保护好孩子的明天,让他们依然在爱中成长。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珺

编辑:史梓敬

来源:健康广东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最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血型不像亲生,父亲将妻儿告上法庭

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

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小沈可能不是他亲生的。

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

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血型遗传到底遗传啥?

人体的血型,是由一对染色体上的 A、B、O 三个等位基因决定的,其中,A、B 都是显性基因,O 是隐形基因,一般来说,都会现实显性基因:

B 基因(显)+ O 基因(隐) = B 型血

A 基因(显)+ A 基因 (显)= A 型血

B 基因(显)+ B 基因 (显)= B 型血

A 基因(显)+ B 基因 (显)= AB 型血

O 基因(隐)+ O 基因 (隐)= O 型血

孩子的血型一半基因遗传自爸爸,一半遗传自妈妈,按照常规血型遗传表的规律,是这个样子的:

所以,沈某为AB型,张女士为O型,小沈的血型大概率是A型或B型,不太可能是O型。

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需要去做亲子鉴定。

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而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

虽然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来源:扬子晚报、广州献血、丁香妈妈


亲子鉴定判决(不做亲子鉴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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