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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经过母亲同意(母亲可以和孩子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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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16:49:25


网友:亲子鉴定不经过母亲同意

一、裁判摘要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案件简介

周某于2015年12月23日在青岛妇婴医院生育一女周某焱。因付某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周某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付某系周某焱的亲生父亲,并提交了自青岛妇婴医院调取的授权委托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剖宫产等)、定点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各一份,及其与付某的支付宝聊天记录一宗。上述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患者本人):周某,受托人:付某,与患者关系:配偶,受托人签名:付某(手写),2015年12月23日”;麻醉术前访视记录载明:“患者授权亲属签名付某(手写),与患者关系夫妻,签名日期2015年12月23日”;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剖宫产等)载明:“病人签字:周某(手写),授权委托人签字:付某(手写),与病人关系:夫妻,2015年12月23日”;定点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载明:“病人或家属签字及签字日期付某(手写)”。但是付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否认上述证据中的“付某”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因付某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并未进行。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就周某焱与付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在法院向付某征询意见并释明拒绝鉴定法律后果后,付某拒绝鉴定。

三、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确认亲子关系不以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本案中,周某主张付某为其女儿周某焱的亲生父亲,并已提供了其生育周某焱时的相关病案记录及其与付某的支付宝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显示付某均以周某的配偶身份进行签名,并曾与周某交涉过孩子的抚养问题,且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付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周某已完成了就其主张提供必要证据的举证责任。故判决:确认原告周某之女周某焱与被告付某存在亲子关系。

四、律师说法

本案是亲子关系纠纷,《民法典》将其规定在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将其细化为: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关于该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只能是父亲或母亲,子女不可以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不仅是父亲或母亲,还可以是成年子女,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即便抚养孩子的不是孩子亲生父母,在养父母费心费力将孩子抚养长大成人后,成年子女理应在养父母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照顾养父母,这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也正是因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法律不会也不能赋予成年子女通过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来排除自己赡养父母义务的权利。

另外,由于亲子关系诉讼会引起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会对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为必要证据,只有提供的证据是必要证据,才可以推定起诉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根据目前现有的科技水平,亲子鉴定的证明力较强,但是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另一方往往不会配合进行鉴定,因此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求不能过高,但是也不能过低,要求过高比如亲子鉴定,当事人很难获取,很可能在事实上导致该项制度被架空;要求过低比如仅有证人证言,也会导致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定过于随意,给当事人双方及孩子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或烦恼,引起社会动荡。一般来说,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提供亲子鉴定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与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可以提供(1)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2)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3)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等证据;如果是否认与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子女与他人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证明,以及他人以子女父母名义在学校、医院等场合签字的记录。

附本案例判决书案号为:(2022)鲁02民终775号

五、结语

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程俊文律师团队追求专业细分化、培训常态化,不断提高团队律师的专业素养,力图构建技术型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利用法律利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您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需求,请联系我们。

本文作者:赵贺霞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律所核心成员,民商事团队专职律师,从事于婚姻家事、合同欠款、民间借贷、人损工伤、劳动仲裁、房产建筑等领域。自工作以来,不断汲取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以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尽心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切实解决当事人在生活及法律上遇到的难题。

执业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苦当事人之所苦。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78号绿地之窗景峰座6025室

来源:健康广东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最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是儿子并非沈某亲生。

血型不像亲生,父亲将妻儿告上法庭

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

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18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医生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医生朋友告知他,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小沈可能不是他亲生的。

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

在咨询律师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血型遗传到底遗传啥?

人体的血型,是由一对染色体上的 A、B、O 三个等位基因决定的,其中,A、B 都是显性基因,O 是隐形基因,一般来说,都会现实显性基因:

B 基因(显)+ O 基因(隐) = B 型血

A 基因(显)+ A 基因 (显)= A 型血

B 基因(显)+ B 基因 (显)= B 型血

A 基因(显)+ B 基因 (显)= AB 型血

O 基因(隐)+ O 基因 (隐)= O 型血

孩子的血型一半基因遗传自爸爸,一半遗传自妈妈,按照常规血型遗传表的规律,是这个样子的:

所以,沈某为AB型,张女士为O型,小沈的血型大概率是A型或B型,不太可能是O型。

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需要去做亲子鉴定。

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而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

虽然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结论,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最为关键、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来源:扬子晚报、广州献血、丁香妈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31:亲子关系的诉讼,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新增内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亲:父母。子:子女。也就是父母子女关系。

成年子女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有正当理由”,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来说,通常是指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来说,所谓“有正当理由”,可能有很多情形,比如说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等。今年(2021年)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有一个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是从血型方面找到了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

原告在2020年11月30日带被告(原女儿)前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做健康检测时发现被告的血型为B型。而原告及被告的母亲均为A型血,根据遗传学规律,父母均为A型血,其子女的血型只能为A型或者O型,原告因此认为,原告不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此类诉讼中,亲子鉴定报告是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才能做出的。但是,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因此,当相关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处理。通常来说,假如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已经提出了一定的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于拒绝一方不利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但尚没有统一的裁判理解。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年有一个案件,原告就是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理由要求返还相关的款项,法院在判决书中挺有创造性的,居然适用了“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鉴定结论书,证明其与王梓睿之间无亲子关系,被告虽有异议,却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推定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从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明细上可以看出,360775万元的复员费分批汇至原告王某的账户,2014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使用该复员费向河南伟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欧苑房屋首付款166918元,该款为王某的个人财产,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返还应予支持。原告王某与王梓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其对王梓睿不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原告王某误将王梓睿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违背了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某抚养孩子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上述规定,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成立,2011年7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原告王某共计给付被告314700元应予返还。离婚后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抚养费为9000元,应予返还。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与原《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基本相同。

“无力抚养”的“无力赡养”中的“无力”,应当理解为经常性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需要。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的前提之一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另外,本条第二款并没有像上一条那样强调“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本条第二款中的“缺乏生活来源”,我认为,其意应当是包括了缺乏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或者这些人员“无力”。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律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养的规定。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义务是第二顺序的,具有递补性质。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况且,原告的儿子现已经成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存在需要被告递补的特殊情况。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1年9月23日媒体报道了一起案件,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丈夫转账给妻子294万元用于买学区房付首付。但是,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重新分割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起案件,有些评论疑惑为什么法院不否定这类“假离婚”的登记效力?其实,可以看到,关于双方通谋“假离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可以否定其离婚登记效力,所以是不能因此通过诉讼就否定离婚登记的效力的。这是离婚自由的体现,亦是对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效力的维护。

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最终没有登记离婚的,那么,协议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前笔记写过了,此处不再重复。

本条是冷静期,是指离婚登记时的冷静期,不是诉讼离婚的规定。

关于诉讼离婚有没有类似的冷静期,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有明确规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原《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强调增加了“债务处理”也须协商一致。


亲子鉴定不经过母亲同意(母亲可以和孩子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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