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亲子子鉴定报告范本
文/母婴期刊
生儿育女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婚姻的框架下,从夫妻结合成为一家,到子女的出生,组成了不同家庭不同的故事。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是所有家庭的都能成为幸福的范本,聚少离多的有之,半路离散的有之,经历意外不测的有之,鸡飞狗跳的亦有之。
01
别人的儿子养了12年
一位宝爸因为不满邻居的言论,生气之余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检测报告显示,这个他辛苦拉扯了12年的儿子并不是亲生的。
他与妻子结婚四个月时,妻子就怀上了孩子,虽然他有些怀疑,想到婚前出去玩有过接触,于是,没有再多想。
生下宝宝后,妻子一直抚养到儿子一岁会走路时,把小孩丢给奶奶,自己去打工了。
从此以后,一年回来几天看看孩子,由于一家人聚少离多,妈妈对小孩也没有太多的感情。宝爸拦不住妻子出去打拼的野心。
后来,妻子提出离婚,儿子也不要了,丈夫不同意,于是,她去法庭起诉离婚。
邻居都斩钉截铁地议论:这媳妇跑野了,一定在外面有男人了。要不,怎么会撇下儿子都不要了。
丈夫无奈,夫妻名分已经有名无实了。继续坚持也会耽误自己,不如放手,他们办理离婚手续,从此,妈妈再没回来看过儿子。
儿子长到12岁时,跟爸爸简直是两副模样,邻居言论纷纷。宝爸虽然生气,但也不可能堵住所有人的嘴。
唯一的办法,就是带儿子做亲子鉴定,只要证明儿子是亲生的,就会堵住众人的嘴。结果让他倒吸一口凉气,与他期待的结果相反。
于是,他找到前妻的电话,想把儿子退回去,让对方赔偿这么多年的损失。结果,她已经另嫁他人,又生育了孩子,光景也不是很好,根本不认这个儿子。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
宝爸又找到前妻的娘家,想把男孩交给外婆养。结果,称联系不上女儿,也不认这个外孙。
其实,宝爸并不是真的要把儿子交给他们养,这么多年了,即使不是亲生胜过亲生,哪能这么容易割舍。况且,为了儿子,他没有再续妻。
因为他认为被蒙蔽了这么多年,只是想讨要一些儿子的抚养费。但前妻一家人欺人太甚,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大家说说该怎么办?
妈妈赐予孩子生命,如果一开始就是欺骗性的,受伤害最大的当属子女。
02
亲子鉴定师述说
一家人围绕子女是不是亲生展开亲子鉴定,如果不是想要的结果,轻者婚姻破裂,重者造成刑事案件。因此,亲子鉴定师也有一个不错的外号“家庭的破坏者”。
有位老师称,自己工作10年左右,共鉴定20000个家庭申请,其中3000余个家庭支离破碎。他还把工作经历写书出版。
03
善良的人有权知道真相
亲子鉴定如同“照妖镜”,挖掘孩子的真正出身,还原事情的真相。虽然,揭丑是一件让人不适的事情,但是受到蒙蔽的人,不应该继续受蒙蔽,他们有权利了解真相。
可能有些人接受不了鉴定结果,做出惊人的举动。但是,如果不揭露真相,是不是欺骗者会一直逃脱所做的恶,而不受到谴责和代价。
鉴定结果非常考验人性,在了解孩子非亲生,还能继续抚养,同样彰显人性的伟大。让不幸的孩子,不会因为母亲的不负责任,而被人遗忘在无人角落。
孩子是无辜的,毕竟儿子把他当亲爹,这个女人真够坑的。
04
延伸阅读
有网友所住的小区有户家庭,小孩已经八岁,不知道怎么回事,要出来不是不是爸爸亲生的,丈夫把老婆小孩S掉了,自己也跑到山上永远离开。有个家庭育有两个小孩,鉴定下来都不是亲生的,亲生父亲居然是宝爸的亲戚。后来,又做了进一步的鉴定,两个小孩还不是同一个父亲。前两天告诉老公,怀疑我侄女不是我哥的。哥哥视频告诉我,他家姑娘一点不像他,也不像我嫂子,都说侄女像姑姑,可一点都不像我呀!我真的觉得我哥是不是鉴定一下,当初这闺女病理性黄疸,在医院住了半个月,会不会抱错了。希望每一个孩子都不被辜负,也希望那些在未生而养环境长大的子女,能够好好照顾父母终老,因为是养父母改变了他们从小“生而未养”的不幸人生。
讨论话题:对于养了12年发现非亲生,你以为宝爸应该怎么做呢?我们想听听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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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一句俏皮话,说是“妈肯定是亲妈,爹就不一定了”。当然,这只是一个玩笑,现实生活中,虽然也有不少“孩子养了多年却发现是别人的”例子,但这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孩子的爹还都是亲爹,没那么容易搞错的。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个“梗”里其实体现了一种男人们的“普遍忧虑”,据说每一个男人至少都有那么一瞬间怀疑过,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毕竟孩子是从妈妈肚子里出来的,妈肯定不会有假,但亲爹是谁这件事,除非做过亲子鉴定,否则总觉得没有“实锤”。
当然,对于婚姻幸福的家庭来说,上面这些忧虑,都可以当作插科打诨,一笑而过,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里,比如男女方并在没有结婚,女方却生育了孩子,这时,如果女方想要争取到男方的抚养费,那么就非得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孩子是男方亲生的才行。
按理说,这也不难,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只要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亲子鉴定就可以了。但我们今天遇到的这个案子却比较棘手,被告人也就是孩子的生父拒不配合,不到庭也不接受亲子鉴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婚妈妈还能否为儿子争取到抚养费呢?
【案件背景】未婚妈妈索要抚养费,孩子生父拒绝亲子鉴定,一审败诉
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敏与赵雷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9月两人相识相恋,张敏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曾居住在赵雷家,2016年7月,张敏怀孕时在外租房居住。后张敏与赵雷因张敏怀孕问题发生矛盾,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张敏堕胎,遭张敏拒绝。2017年2月19日,张敏生育了赵某某,在赵某某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上由张敏填写了赵雷的名字。2017年7月21日,张敏曾带赵某某至赵雷家,与赵雷及其家人发生纠纷。后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雷作为其父亲承担自201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
为证明张敏与赵雷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赵某某系赵雷儿子的事实,赵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证明张敏与赵雷系男女朋友关系;(2)邮件整理稿一份,证明2016年8月23日赵雷发邮件给张敏,要求张敏堕胎;(3)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敏因赵某某抚养费问题与赵雷的家人发生纠纷,赵雷的妹妹在笔录上证实张敏与赵雷曾是男女朋友,且张敏生了一个婴儿;(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张敏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居住在赵雷家中;(5)租赁协议2份,证明张敏与赵雷曾在外租房共同生活;(6)证人张丽丽的证言,证明张敏在2016年7月至10月租赁其房屋居住,期间赵雷与其母亲曾来找张敏要求其堕胎;(7)居委会干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居委会在张敏怀孕期间曾应赵雷母亲的请求为张敏未婚怀孕一事做过张敏的工作,要求张敏进行人工流产。
在法院一审和二审期间,赵雷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书面辩论意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但对赵某某与赵雷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明力不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赵某某应当提供相当证据证实其与赵雷的关系。现赵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张敏与赵雷在2013年3月之后至2016年7月亦存在同居关系或两性关系,因此也无法证明赵某某与赵雷存在亲子关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某某要求夏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罚结果,令张敏不能接受,身为一名未婚妈妈,要独自抚养孩子已经十分辛苦,而且她现在是在合法合理地索要孩子应得的抚养费,凭什么因为被告人赵雷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驳回她的诉求?她认为这个判罚是不公平的。
张敏的好友们建议她继续上诉,同时,为了增加二审的胜诉率,他们建议她可以找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袁律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而且善良可亲,肯定能够帮上大忙”。
【律师办案】被告人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推理证据”确认亲子关系,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抚养费
在熟人的介绍下,张敏找到袁润律师。二人第一次见面时,袁律师看出,一审的败诉对她的打击非常大,也了解到她现在处境艰难,独自抚养孩子很辛苦,急需这笔抚养费。于是,袁律师动了恻隐之心,暗下决心,一定要“拿下”二审,为委托人讨回公道。
不久后,在袁律师的帮助下,赵某某向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现赵雷拒绝到庭,无法做亲子鉴定,本案应推定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父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法庭上,袁律师据理力争,为委托人辩护。袁律师指出:
1. 现有证据表明赵某某的母亲张敏与赵雷曾经谈过恋爱,并曾同居,双方关系密切。张敏怀孕后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遭张敏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对此,赵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以其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提出了要求赵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2. 赵雷对反驳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赵雷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 鉴于赵某某对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赵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由于赵雷不到庭应诉,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目前赵某某尚年幼,亟需抚养,据此推定赵某某与赵雷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赵某某为张敏与赵雷所生。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二审法院认为,袁律师的辩护合情合理,最终宣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
二、赵雷自2022年3月起按月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夏某某18周岁时止;
三、三、赵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补付赵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12万元。
最终,在袁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回了自己应得的抚养费。
那么,我们再复盘一下本案,二审为什么会在没有完成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意确认赵某某与被告人的亲子关系,还判了赵某某胜诉呢?咱们先了解一下,二审在判罚中,分别参照了哪些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这些法规可以看出,虽然被告人赵某拒绝出庭,拒绝完成亲子鉴定,但他并不能以此躲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如同一审所说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在赵某某虽然无法拿出亲子鉴定,但是根据他提供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客观证据,已经可以通过推理证明出,他与被告赵雷的亲子关系成立;反之,赵雷如果拒绝支付抚养费,他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赵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如果他不能举证,又拒不到庭,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承担相应后果。
从整个案件的复盘中,我们可以看出,袁律师的辩护和二审的判罚,都是非常公正的。而这桩案件的胜诉,也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正能量”范本,让女性同胞看到了司法的公正性。试想一下,那些在恋爱中意外怀孕的未婚妈妈,已经十分可怜了,就像本案中的张女士,她一再被逼堕胎,却仍然坚持着生下孩子,并且克服各种困难,选择了独自抚养孩子,而如今,她只是希望孩子的亲生父亲能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却因男方的拒不配合而败诉,如果案件真的是一审判罚告终,那么这也太让人寒心了!
总之呢,通过分享这个案件,我们是希望能够提醒和鼓励社会中弱势的群体(比如未婚妈妈、或者被父母弃养的孩子、孤寡老人等等),一旦遇到困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请一定要相信法律,尽可能找到相关法律机构或者律师来帮你们解决问题,在这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法律一定能帮你们度过难关,让你们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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