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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愿做亲子鉴定(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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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1:40:03


在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么做?我儿子两岁了,我怎么和他做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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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为什么不愿做亲子鉴定

“儿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是已婚人士最不愿意面对的灵魂拷问之一。但是万一摊上了这样的事儿,儿子还偏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近日,湖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男方告儿子,想确认儿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资料图,王金辉 制图闹离婚也没怀疑过孩子是否亲生直到被科普了一个血型的知识点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两人的儿子小张出生。这个小家庭本该圆满幸福,但他们夫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女士有外遇,张先生选择与妻子协议离婚,小张随妈妈共同生活。

后考虑到儿子成长,外加亲友的一再劝说,张先生与王女士又在同年12月复婚。但二人终因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在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

尽管婚姻不幸福,但张先生多年来对小张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对小张是否是自己亲生更是一直未有怀疑。直到2018年8月,张先生在和一名医生聊天时得知,AB型血型与O型血型的亲代结合,是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后代的。

张先生立即想到自己就是AB型血型,妻子是O型血型,儿子却偏偏是O型血型。再加上多年来的婚姻及感情状况,张先生顿时疑虑重重,细思极恐。他当即追问再三,医生便直说,如果小张真是O型血型,则有极大的可能不是张先生亲生的。

后为确认亲子关系,张先生与儿子协商,希望能做亲子鉴定,但遭到小张的拒绝。张先生只好将儿子起诉到湖州安吉法院,并追加王女士为第三人。

法院:没有亲子鉴定也认定不存在血缘关系

一审庭审中,小张没有露面,只出具书面意见说,他坚持自己是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且小张称,张先生此番起诉,是对他母亲及他本人的侮辱。

第三人王女士则辩称,张先生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不科学,应该由张先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他和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张先生起诉是因为他自己有婚外情,我也拒绝让小张与他做亲子鉴定。”

那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为提起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他与王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的,请法院调取小张、王女士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在小张和王女士均否认上述证据,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小张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为案件最关键、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关系否认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但经法院释明,小张仍坚决不同意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导致他与张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

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先生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与小张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之后,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湖州中院的二审中,小张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合议庭通过小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小张,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表示。后小张仍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延伸阅读3次带儿子鉴定无法确定亲生?孩子长得不像父母未必有隐情

亲友一句:李先生和儿子小明长得不太像,让李先生起了疑心。

他先后3次带儿子进行亲子鉴定,两份报告显示儿子为亲生,一份显示为非亲生,期间,还有人匿名赠送一份克隆报告。

之后李先生小儿子出生,他决定带上两个儿子,前往香港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儿子为自己亲生,大儿子的亲子关系概率仅为32.25%。如此一来,李先生做了四次鉴定,儿子到底是不是亲生的,至今都没有办法确定。

变化个人做亲子鉴定10年增长10倍,鉴定为非亲生的仅5%

2005年9月起,亲子鉴定对个人开放,我市做亲子鉴定的数量逐年增长。以正道司法鉴定所为例,就从2006年100余例增长到如今每年有千例出头。

在每年千余例亲子鉴定中,结果为非亲生的仅占5%左右。个人亲子鉴定的委托方主要集中在20岁-50岁,九成以上为男性。主要理由包括怀疑子女非亲生、抱错孩子,以及失散家庭成员认亲。

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司法部门发放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且必须要有“法医物证鉴定”或“亲权司法鉴定”的业务范畴。目前,厦门只有正道司法鉴定所和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两家机构具备亲子鉴定资质。

市面上有不少并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也非法开展亲子鉴定,有的宣称可“匿名鉴定”,无须提供证件,有样本就行。然而,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相比,这些非法鉴定存在很大隐患,准确性难保证,甚至可能出现夫妻双方各持一份截然相反的亲子鉴定书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拿到的只是一份检验报告,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结论有效性。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DNA样本属于个人隐私,随便寄给陌生人造成泄露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例外孩子长得不像父母未必有隐情,或许只是基因突变

有的父亲发现孩子长相和自己差别太大,心里难免会嘀咕。不过,有时候这种情况属于误会。周娟娟说,亲子鉴定中发现存在基因突变的可能,若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就要考虑是否基因突变,增加一些位点的检测即可辨别。

周娟娟说,孩子的基因遗传自父母,但胎儿发育时可能出现基因突变,导致某些部位与父母双方都不吻合,不一定说明孩子非亲生的。如果盲目进行亲子鉴定,对配偶和孩子可能造成伤害。

还有的父母因孩子的血型与自己不同而提出鉴定,曾有一对O型血夫妻发现宝宝是B型血,以为抱错了孩子,做了亲子鉴定才证实确实是自家宝宝。周娟娟说,实际上如果父亲为A型血,母亲为B型血,父亲的显性血型就是AA型,而隐性血型则为AO型;母亲的显性血型为BB型,隐性血型为BO型。若孩子遗传了双方的隐性基因,就会是O型血。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青年时报、舜网、中华网流程编辑:TF015

离婚纠纷中,常常会出现一方否认孩子是亲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亲子鉴定报告在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既否认孩子是亲生的,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婚后不久,王某生下儿子张某天。

两年后,双方闹离婚,女方王某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张某则主张王某在他们结婚前就已经怀孕了,这个孩子并不是他的,所以他根本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做亲子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张某则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官要求张某提供孩子不是他的证据,张某无法提供,仅仅口头咬定孩子不是他的。

最后,法院判决,推定张某与张某天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律分析

其实,整个案件中涉及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应当首先推定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两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法律直接将该夫妻推定为孩子的父母。

如果男方否认孩子不是他亲生的,那么就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比如根据孩子出生时间推出母体受孕的时间范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男方正好没有与女方在一起,那么孩子真的有可能不是男方亲生的。

而最终则是需要亲子鉴定来进行确认,男方和孩子到底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

具体到本案,亲子鉴定需要男方、女方和孩子的共同配合,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张某既主张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又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只能推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由张某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亲子鉴定的用处

离婚纠纷是场持久战,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会主动要求做亲子鉴定。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是男方提出孩子不是其亲生的主张,主要是可以确认是否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亲子鉴定结果为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则男方就可以摆脱抚养义务。

一般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亲子鉴定的原因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解除与男方的关系。此外,在另行追索抚养费时,也会主动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确定某男性为孩子的父亲。

需要注意的时,亲子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家庭幸福,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办理,确定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现代社会因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数不胜数,因此,孩子的抚养权与亲子关系的鉴定纠纷也就越来越多。亲子鉴定程序在一方面可以作为是否出轨的证据,那么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办理离婚时想做亲子鉴定,对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时,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一般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申请强制鉴定,但是若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另一方不能提供推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的原则: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给孩子做亲子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做好人员的准备

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4、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二)资料的准备

1、司法鉴定是指(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及复印件以及1寸证件照片各3张。

2、常规检测样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


为什么不愿做亲子鉴定(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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