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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DPR-2021-003004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文件 鲁发改成本〔2021〕105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众司法鉴定费用负担,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对我省现行司法鉴定收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 和《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4日 - 3 - 附件1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付费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成本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 4 -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第六条 未列入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等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相关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付费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5 -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按照双方签署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书面协议的相关约定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付费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付费当事人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付费当事人可不予支付。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 6 - 附件2 山东省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600 需要做多项整套鉴定项目的,基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200 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 具 3000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 具 4500 5 特殊尸体解剖 具 6000 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 具 6000 7 尸体脊髓腔解剖 例 1000 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个 600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套 2500 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 70 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 张 100 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13 硅藻检查 例 1000 14 尸体X光检查 部位 120 15 尸体CT检查 部位 500 16 三维重建 部位 1400 - 7 -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7 尸体全身CT扫描(虚拟解剖) 具 8000 需要做多项整套鉴定项目的,基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18 尸体MRI检查 部位 1200 19 法医现场勘查 例 1000 20 法医病理诊断 例 1200 21 死亡原因分析 例 2000 22 死亡方式判断 例 2000 23 死亡时间推断 例 1500 24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 例 1000 25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1000 26 损伤时间推断(尸体) 例 1000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损伤程度鉴定 例 800 2 残疾等级评定 例 1000 3 伤病关系鉴定 项 1000 4 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例 1500 5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例 800 6 骨龄(活体)鉴定 例 800 7 男子性功能评定 例 700 8 听觉功能评定 例 700 9 视觉功能评定 例 700 - 8 -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900 11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例 600 1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13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例 600 14 诊疗合理性或相关性鉴定次 600 15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 例 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 样本 100 2 人类精斑种属试验 样本 100 3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 样本 10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不少于15个基因座;牙齿、骨骼、指甲等微量检材加收750元/样本。 4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 样本 1500 5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鉴定 样本 1500 6 Y染色体STR检验 样本 1100 7 X染色体STR检验 样本 1000 (四)法医毒物鉴定项目 - 9 -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品 500 需定量分析的每样品/目标物费用加收50%。 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品 400 3 人体体液中毒品定性分析样品·目标物 1200 4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品·目标物 1200 5 生物样品中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品·目标物 1000 6 生物样品中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品·目标物 1000 7 生物样品中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品·目标物 800 8 生物样品中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品·目标物 2100 9 毒品、毒(药)物定性分析样品·目标物 800 (五)医疗损害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 例 1500 涉及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相关诊疗行为及后果、原因力大小鉴定。 2 医疗过错评定 例 4000 3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 例 2000 注:(一)“法医病理鉴定”、(二)“法医临床鉴定”及(五)“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在司法鉴定机构内进行医疗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 10 - 二、物证类 (一)文书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 项 1000 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表列收费标准执行;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标的额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1%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按0.08%收取。 基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个标的只能收费1次。 2 笔迹同一性认定 项 1000 3 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 枚 1000 4 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 枚 1000 5 印刷文件制作方式鉴定 件 1200 6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项 1200 7 印刷机具鉴定 件 1200 8 模糊图文辨认 件 1200 9 字迹压痕显现 件 1000 10 污损文件鉴定 件 1200 11 变造文件鉴定 项 1200 12 特种文件鉴定 件 1500 13 朱墨时序鉴定 项 2200 14 文件物质材料鉴定 项 1000 - 11 - (二)痕迹物证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手印形成方式鉴定 枚 800 项目1、项目2中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表列收费标准执行;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标的额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1%收取;超过1亿元部分,按0.08%收取。 基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个标的只能收费1次。2 手印同一认定 枚 900 3 足迹鉴定 枚 700 4 工具痕迹鉴定 个 800 5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个 800 6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10007 弹道分析鉴定 例 1000 8 枪弹检验建档 支/个200 9 动物蹄(爪)迹鉴定 枚 700 10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件 600 11 锁匙痕迹鉴定 件 600 12 纺织品痕迹鉴定 件 600 13 玻璃痕迹鉴定 件 600 14 牙齿痕迹鉴定 件 800 15 唇纹痕迹鉴定 个 600 16 皮肤纹痕迹鉴定 个 800 17 耳廓痕迹鉴定 个 600 18 车辆轮迹鉴定 个 800 19 车辆痕迹鉴定 辆 1000 20 机动车车辆号码显现 组 400 21 常见炸药鉴定 项 1000 22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件 1000 23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800 24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段 1000 25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项80026 爆炸装置鉴定 项 2000 - 12 - (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事故车辆认定 例 1000 涉及重大事故或3辆以上车辆碰撞的,鉴定机构可以与付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 车辆类别鉴定 例 1000 3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例 1200 4 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 例 2000 5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例 1600 6 接触部位鉴定 例 1600 7 驾乘鉴定 例 3000 8 骑行推行鉴定 例 2000 9 行驶(走)方向鉴定 例 2000 10 行驶状态鉴定 例 2000 11 运动轨迹鉴定 例 2000 12 碰撞点鉴定 例 2000 13 碰撞顺序鉴定 例 2000 14 车辆起火部位鉴定 例 4000 15 车辆火灾原因鉴定 例 5000 16 车辆损失成因鉴定 例 2000 - 13 - 三、声像资料 (一)电子数据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 基准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硬盘检验 GB 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 服务器检验 GB 30 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片 200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个 300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张 100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个 6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8 手机机身检验 个 900 9 注册表检验鉴定 个 1000 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程序行120 11 软件功能检验 个 150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800 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个 3500 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4200 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 密码破解 个 1500 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8 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260 19 光盘朔源检验 片 600 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片 800 - 14 - (二)声像资料鉴定项目 序号 项目 单位基准收费标准(元)备注 1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人 2200 2 录音资料辨识 件 1200 按每20分钟计收 3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2000 4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件 1800 5 语音分析检验 件 800 6 录音器材检验 件 600 7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2200 8 录像资料辨识 件 900 9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1500 按每20分钟计收 10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1800 11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1800 12 图片资料辨识 件 800 13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1500 14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1000 15 人像鉴定 件 800 16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件 500 17 多(超)光谱检验 件 800 18 计算机人像组合 件 500 19 手工模拟画像 件 800 20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件 2000 21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件 1000 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以上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均不得超过30%。 - 15 - 附件3 山东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 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 一、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及数额巨大民事诉讼的鉴定事项。 二、引起社会关注,并经互联网门户网站、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广泛转载、报道的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涉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涉及的鉴定事项。 三、案件争议时间长,从鉴定事项发生到委托鉴定之日超过五年(含五年)的。 四、本次鉴定属于同一鉴定事项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鉴定的;法院再审案件委托鉴定的,重新委托或者作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事项。 五、委托人对鉴定人有特殊要求,需选择或邀请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鉴定并出具咨询意见的鉴定事项。 - 16 - 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事项。 七、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涉及多学科,或者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特殊实验室检验的鉴定事项。 八、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伤残等级的;人身损害致三次以上住院治疗的鉴定事项。 九、委托人、当事人、鉴定机构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 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人或当事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也应一并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同居生子抚养6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来源: 重庆长安网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据媒体报道,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罗先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于2016年5月生了女儿花花(化名)。然而时隔仅两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尽头,夫妻俩签下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花花由父亲罗先生抚养,因上学问题暂随妈妈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所承担的孩子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花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在女儿上完幼儿园之后,给女儿花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她将这些报班事宜通过微信都告诉了前夫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的肯定性答复。
离婚后,罗先生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女儿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为此,张女士将前夫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先生支付花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花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
法院在诉讼期间查明,张女士从事的是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重庆市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花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花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女儿花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花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罗某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花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花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花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花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延伸普法
■离婚后,对孩子的综合素质兴趣班等方面的花费和开支,男女双方应当如何协商和商定?是否需要拟定协议?如何解决类似本案中出现的纠纷?
关于子女的综合素质兴趣班的费用,也并不必然不能主张,其实兴趣班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就子女兴趣班费用已明确约定。
如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双方的约定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实际花销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会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男女双方仅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而对兴趣班费用未做约定。
该种情况即本案案例,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即可知,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种情况,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约定不明。
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兴趣班费用并未明确约定,如男女双方约定孩子学费各按照50%的比例负担。如果离婚前,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报取的兴趣班,那可视为双方约定的学费包括该兴趣班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主张离婚后报取的兴趣班费用,那法院大部分会认为双方未就兴趣班费用做约定,而不予以支持。
虽然“双减”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减少了孩子的兴趣班数量,但实际中,兴趣班基本还是每个孩子的标配。故而,男女双方如果就孩子兴趣班的花费已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兴趣班费用给付的条件、标准、方式等内容,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双方的约定就尤为重要。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其对子女的抚养费承担是否应相应提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的,子女可主张增加抚养费。男女双方就增加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可协议确定增加抚养费的金额。如果双方不能就增加的抚养费金额事宜协商一致,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可见,就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第3项“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实务中,关于兜底条款理由是否正当,主要依据为是否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而综合认定。
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工资收入提高,并不必然引起抚养费的增加。
■除了离异夫妇双方进行沟通外,未成年子女在抚养费方面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很多人误认为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其实不然,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主体是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并且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也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生活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平时随父母一方生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异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对于父母而言,给付子女抚养费,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孩子爱的表达。
所以,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如果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相信父母也会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爱护子女是父母的天性,相信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下,父母不仅会在精神上给孩子慰藉,更会在物质上给孩子力所能及的照顾。 文/曹子燕(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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