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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私人亲子鉴定(私人做的亲子鉴定准吗)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01-13 14:09:18


无有效证件怎做司法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受理点,带上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亲自验看证件,现场拍照。
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用于公、检、法、司,比如报户口,财产分配,出国签证,打官司等,所以了解司法亲子鉴定手续,是很有必要的,对最后的结果也很有帮助。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鉴定人是二联鉴定还是三联鉴定;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4)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
(6)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心等单位通常接受公检法、公证处等部门的委托做亲子鉴定,私人做亲子鉴定应到当地司法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2、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3、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扩展资料】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当事人缴付亲子鉴定费用。
6、亲子鉴定单位在采集当事人血样后,一般在3周内作出由专家审核并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然后发给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并由专家负责解释鉴定结果。
7、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鉴定中心的司法亲子鉴定报告适用于中国大陆、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因政治体制限制),可用于诉讼、出国公证、办理签证、报户口等。



无有效证件怎做司法亲子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受理点,带上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亲自验看证件,现场拍照。
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用于公、检、法、司,比如报户口,财产分配,出国签证,打官司等,所以了解司法亲子鉴定手续,是很有必要的,对最后的结果也很有帮助。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鉴定人是二联鉴定还是三联鉴定;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4)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
(6)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心等单位通常接受公检法、公证处等部门的委托做亲子鉴定,私人做亲子鉴定应到当地司法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2、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3、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扩展资料】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当事人缴付亲子鉴定费用。
6、亲子鉴定单位在采集当事人血样后,一般在3周内作出由专家审核并鉴定的亲子鉴定报告,然后发给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并由专家负责解释鉴定结果。
7、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该鉴定中心的司法亲子鉴定报告适用于中国大陆、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因政治体制限制),可用于诉讼、出国公证、办理签证、报户口等。



私人亲子鉴定的程序是什么?私人亲子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私人亲子鉴定的程序
将私人亲子鉴定的程序总结如下:
1、委托单位(人)填写委托书。委托单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2、自愿提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出生证,留下复印件。
3、被鉴定人自愿照像。
4、抽取被鉴定人的血样。
5、将标本送交专业技术人员,并签收。



徐州个人隐私亲子鉴定违法吗

不违法。

亲子鉴定目前应用广泛,随着社会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想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

亲子鉴定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

个人隐私的亲子鉴定是选择比较多的一种。客户可匿名做,受理流程简单,但是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仅供自己了解。

亲仁亲子鉴定中心专业为您解答。



想做个隐私个人dna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所谓隐私亲子鉴定,就是你对你和孩子的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要私下做一个鉴定,这样一般是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的。需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血样、带有毛囊的头发5-6根,或者用棉签擦拭口腔内壁5-6根等等,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只对样本鉴定结果负责,对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的。



网友:限制私人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事实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事实的父母子女关系,指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关系,养子女关系等;

亲子关系纠纷,包括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中,特指生物学上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一、诉讼主体资格

1.一般情况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

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以自己为原告,子女为被告;

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以自己为原告,对方为被告;

子女请求法院确认对方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为原告,对方为被告;

2.特殊情况,离婚后一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体适格。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780号,法院认为,虽然廖某已与董某离婚,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当然消除,故廖某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

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法院认为: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李小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4.死亡一方的继承人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诉讼确认非亲子关系!

(2015)西民一初字第14号,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A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为A的兄弟姐妹,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三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被告B的法定代理人C自认B不是A亲生子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该判决书业已生效;且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C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B不是A的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做出裁判,故本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

二、举证证明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方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赵英颖法官认为:

“必要”的认定不应有过多的限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提起否认之诉一方穷尽举证手段,并已达到举证不能的程度。

第二,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也要求在亲子关系案件中,孤证并不能达到亲子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二,自认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证据中的自认原则,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并不在此列。因此,需要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第三,法官在审查证据后能形成自由心证,即使在缺少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形下,也认可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2.在无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不存在时,成年子女又拒绝亲子鉴定,推定该子女非其亲生理由不成立。

(2016)渝04民终513号,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于2015年诉请其女非其亲生子女,请求被告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并由被告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申请对其女与其不存在亲子进行鉴定,被告无异议,但已成年的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怀疑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子女并非其亲生子,但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被告同意进行鉴定,但被鉴定人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在一方没有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情况下,对亲生关系不能适用推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780号,法院认为,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必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考虑到隐私权、家庭和睦等问题,法律规定了双方自愿,即在一方不同意情况下,亲子鉴定程序难以启动。而在亲子关系纠纷中最为重要、最具有证明力的亲子关系鉴定,因一方拒绝配合而难以提供。不仅如此,还要苛以对方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这无疑加重了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在董某拒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情况下,廖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故应认定廖某举证已达到必要证据要求,判决确认廖某与二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4.断绝关系的声明证据不可以否认亲子关系

(2019)川民申932号,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无亲子关系,应举证予以证明。依法不应由杨某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原告举示了被告关于断绝父女关系的声明,用以证明被告对其主张无异议,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这一客观事实,需要相应的生物学证据予以证明,不适用法律推定原则。因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的亲子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就是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文字表达有所改变,实质内容没有变。】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着司法鉴定。但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最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官简介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梅州市五华县男子阿龙(化名)与女子阿秀(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随后按农村风俗摆酒,但直至阿秀的儿子小荣(化名)出生,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破裂,阿秀因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将阿龙告上法院。日前,梅州市中级法院审结该案。

分手产子 生父拒鉴定

2017年1月,家住五华县的阿龙与阿秀经人介绍认识后即按农村风俗摆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两人分手。不久后,阿秀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17年11月在河源市一妇幼保健院生下儿子小荣,花费医疗费9270余元。小荣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记载母亲为阿秀,父亲姓名一栏为空白。

小荣自出生后一直在阿秀身边生活,而阿龙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后阿秀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小荣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其剖腹产所花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其即到阿龙家与其同居生活3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依法推定 判付抚养费

五华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2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阿龙经法院两次明确释明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确认阿龙为小荣的亲生父亲。

对小荣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小荣一直由阿秀带在身边生活,小荣由阿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阿秀主张由其抚养小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阿龙自小荣出生之日起未曾支付过抚养费,现阿秀诉请阿龙从小孩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相关计算标准,由阿龙每月支付抚养费706元。对于因生育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于父母双方均有义务和责任,遂需对生育小孩相关费用各承担一半,即阿龙应支付阿秀医疗费4500元。

综上,五华法院依法判决小荣由阿秀抚养,且由阿龙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荣抚养费706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并由阿龙支付医疗费4500元给阿秀。阿龙不服,提起上诉,后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法治报)


限制私人亲子鉴定(私人做的亲子鉴定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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