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吗
不能,必须自愿。法律一直都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所以法律只管你提供的证据,不会帮你强迫别人提供证据。
虽然法律不会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法律由推定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
如一方怀疑亲子关系不存在,而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做鉴定的,法律上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举例说,如夫妻离婚,丈夫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妻子拒绝做鉴定,又没有拒绝的正当理由,则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即推定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离婚后,男方可以不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反之,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做鉴定的,法律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如某女称其孩子系其与某男所生,要求某男支付抚养费。该男否认生子,某女要求做亲子鉴定,如该男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则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认定孩子系某女与该男所生,该男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可以要求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夫妻感情不好要离婚,在离婚的时候男方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孩子是自己的,才支付抚养费或是抚养孩子等等。面对男方在离婚的时候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很多女方觉得男方的要求并不合理。可以。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要求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亲子鉴定手续有哪些要求呢?司法亲子鉴定手续有哪些要求呢?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那些情况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1、丈夫以婚生子女不是其亲生为由,要求做亲子鉴定。主要原因是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诚,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主要目的是不想抚养孩子,更不想支付抚养费。有的甚至将鉴定结论做为离婚的依据。
2、妻子以婚生子女是丈夫亲生,但丈夫不予承认,认为外貌及其他方面的特征不是其亲生。此时妻子要求做亲子鉴定为证明自己清白,并在法律上确定丈夫应尽的各种义务。
3、男方或女方提出不确定,结婚与否不确定。这种情况以婚外情生下的孩子为主,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继承对方的遗产为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男女一方有较多的财富,而另一方主要是达到某种财产上的目的。
4、由于医院管理方面的过错,致使抱错孩子。等孩子长大后才因某种偶然的情况发现孩子不是亲生,故要求做亲子鉴定。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出现连串的错误,这种情况的出现给大人和孩子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
5、子女与父母在幼小时就因被拐骗或走失等情况失散,多年以后在有关部门或有关媒体或有关的人帮助下,重新团聚。为了确定身份而进行亲子鉴定。
6、女性自己提出,且有婚外情,而且不知道婚生子是丈夫的还是情人的。为了弄清楚孩子到底是谁的,提出亲子鉴定,而且是采取非丈夫到场的方式,也不是采用DNA方式。当然非DNA方式准确度差些,但总体还是比较可靠。
以上就是华医大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亲子鉴定的具体介绍了,除了以上六种情况,没出生证、未婚生育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的、和领养的孩子又被送回家的,这些也需要做亲子鉴定。
什么情况下必须做亲子鉴定
涉及到司法的以及个人给孩子上户口的。如果你只想自己知道一下孩子是不是亲生的,可以做个人鉴定,这个不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做,只需要采集父母子三人或父子两人的DNA样本即可,然后进行鉴定。
网友:要求亲子鉴定
笔者最近看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供大家分享。
这是一个继承纠纷的案例,被继承人刘某应该是一个企业家,生前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可能不太有财富传承意识,生前没有订立遗嘱。
而家庭关系又相对比较复杂,与第一任妻子在1989年结婚,育有一女刘A,双方于1995年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与第二任妻子姚某在1997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2010年刘某去世后,姚某拒向刘某前妻女儿刘A分配遗产,双方闹上法庭。
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从2012年一直打到2016才尘埃落定,究竟在纠结什么?——二婚妻子认为前妻所生孩子刘A不是刘某的亲生子女,除非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否则不享有继承权,而刘A拒绝做亲子鉴定。
第一,刘A是否需要证明存在亲子关系?
其实不需要,刘A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第二,姚某是否有权否认刘A与刘某的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父亲或者母亲,姚某无权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
第三,法院如何说理?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主张亲子鉴定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本案中刘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且依据离婚协议履行对刘A的抚养义务。
此外,子女与父母有血亲关系,当然可以享有继承权,但血亲关系并非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也可以享有继承权。
因此,刘A可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对于此案,只凭判决书,只是管中窥豹,我也分享一些我的观点。
第一,亲子鉴定只能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并不能通过同胞兄弟姐妹来进行亲子鉴定,在刘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如何取得检材?没有检材也无法进行亲子鉴定。
第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妈妈们,虽然本人并不赞成非婚生子,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如果凭子上位已不可能,建议在婚生子女出生后尽快与生父进行亲子鉴定,并将报告留存,同时与生父签订相应的抚养协议,明确亲子关系,避免日后因缺乏相应的亲子证明而无法继承生父遗产。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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