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亲子鉴定司法机构有哪些
司法亲子鉴定常用于司法用途,可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公、检、法具有法律效力,全球37个国家和57个实验室认可。
司法亲子鉴定适用范围:办理移民、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法庭诉讼、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子女户籍申报、怀疑小孩是否亲生、财产继承纠纷、被领养孩子寻找亲生父母、怀疑孩子被调换、帮助寻找失散的家庭成员、认领被拐卖儿童、鉴别父亲与双胞胎的亲子关系、解决抚养权纠纷、帮助妇女从孩子生父处获取子女抚养费用、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帮助父母取得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等。
重庆12家司法亲子鉴定:重庆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现有12家,须在重庆做鉴定的群众可参考下:
1.重庆法医验伤所
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
68485371
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8号
67867492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2号10-1
63802118
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
67258705
4.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29号教学楼二楼
68765820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71号
58197799
6.重庆市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号
89887337
7.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3号
63502069
8.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9.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0号1幢14-3号
68587773
10.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221号
63510399
11.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10号
68816153
12.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荆路288号新城丽园6幢4-1号86820016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
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做录音鉴定?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做录音鉴定,都需
西南政法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程序
所需证件
1。单位申请:应由计生部门、司-法-部门、纪检部门等出具介绍信、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应由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护照等。(个人申请也可以匿名,不提供证件,并可在家采好样送来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怎么?西南政法大学怎么样
文科的一本线普遍要比理科高,因为毕竟是文科学校。至于天津的是多少,可以上西政本科招生网看看。女生是绝对不会少的,西政女生是比男生多的。大学优势的话,众所周知,法学是强势科目,曾被称作“法学界的黄埔军校”,校友遍布全国政法界。虽然现在没有像当年那么辉煌,但底蕴还在那,法学科牛X的老师也多,今后人脉也广。
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公安局要认可的吗?
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亲子鉴定中心在石油路长乐楼那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鉴定。去一般的医院也可以做亲子鉴定,但是不具备法律效力。
西政亲子鉴定要求被鉴定人承诺鉴定机构 免责承诺书合法吗?
您好,亲子鉴定机构,只是提供血缘鉴定,就你鉴定之后所产生纠纷签订免责承诺书是正常的
网友:西南政法大学亲子鉴定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同居生子抚养6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来源: 重庆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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