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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亲子鉴定哪里做好(苏州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01-03 10:50:38


苏州哪能做亲子鉴定?

苏州成为年轻人第二偏爱的城市,但很多人是不知道哪里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的,下面列举了7家有司法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提供参考。
1、苏州DNA亲子鉴定中心(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
电话:400-9155238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孕期无创胎儿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上户口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亲缘鉴定
2、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通关坊32号
电话:0512-6588010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痕迹鉴定(含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微量鉴定
3、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号友联大厦3楼
电话:0512-6812209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4、苏州鉴达生物科技(机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88号303室(益新大厦EPS)
电话:0512-6280633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5、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69
电话:0512-62362568/0512-6512827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司法亲子鉴定
6、苏州华海亲子鉴定中心(机构)
地址:苏州市平江区干将东路
电话:400-8920775
业务范围: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
苏州美德帕克基因检测中心鉴定所(机构)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8号15号楼204室
电话:400-1510945
业务范围: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胎儿亲子鉴定
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机构)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大学北校区工科楼
业务范围:鉴定业务涉及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痕迹、笔迹、微量物证、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等多项类别。
石家庄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19号润江总部国际5号楼
办理司法或个人以及无创亲子鉴定的(独立大型实验室+正规司法资质机构)值班电话400-009785218718918117谢主任,谭主任,郑主任。
个人隐私亲子鉴定:2600元/两人,3200元,无创胎儿亲子鉴定5000元-6-5800元全套



苏州在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苏州DNA亲子鉴定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
办理司法或个人以及无创亲子鉴定的(独立大型实验室+正规司法资质机构)谢主任,谭主任,郑主任。
个人隐私亲子鉴定:2600元/两人,3200元,无创胎儿亲子鉴定5000元-6-5800元全套



江苏省可靠的亲子鉴定机构是哪些

可以到江苏省的公安厅和法院。好些。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全国通用吗?可以办生证吗?

你好,只有国家司法部批准鉴定的机构出据的司法鉴定报告才可以在全国法庭通用,怎样去辨别真假机构呢?首先亲子鉴定机构必须是由省司法厅颁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独立司法鉴定资格的正规亲子鉴定中心,其次需要加盖蓝色实验室认可(CNAL)和红色计量认证(MA)的公章。有什么疑问还可以追问我。



网友:苏州亲子鉴定哪里做好

蚌埠法院网讯 “亲子鉴定”是现今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子女与其亲子关系存在怀疑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为查明双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而采取的司法鉴定程序。日前,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育纠纷案件就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了司法“亲子鉴定”。

据悉,李某与田某在苏州打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李某和田某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便带着女儿回到淮安老家与田某结束同居生活,2019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700元及2016年至2019年独自抚养女儿的费用共两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田某否认李某所生女儿是其亲生,故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用,同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庭休庭后,根据田某的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进行了亲子鉴定,不久,鉴定意见出来后,显示被告田某系女儿田某某生物学父亲。田某在收到法庭送达的鉴定意见书和传票后,于本案第二次庭审中与原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女儿7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至此,案件才得以解决。

怀疑大儿子并非亲生,私下做了亲子鉴定,果真不是!于是对小儿子也产生了怀疑 …… 愤怒之下,男方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归女方抚养,并向女方索赔。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缘起:相貌差异引发男方怀疑

2009 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均为化姓)相识恋爱,并于 2011 年 1 月登记结婚,2011 年 12 月,陈女士产下一子取名李甲,2014 年 11 月又产一子取名陈乙。李先生与陈女士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儿子越长越大,李先生开始对两个儿子的相貌差异产生疑虑。

2017 年初,李先生偷偷剪下大儿子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寄到一家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2017 年 7 月,李先生起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女方赔偿男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13.5 万元,并支付 5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李先生要求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陈女士一开始同意,但随后又反悔,只同意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做。

随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 DNA 分析结果出炉,排除李先生与李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审理:推定小儿子为非婚生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陈女士对婚姻关系解除意见一致,法院予以准许。大儿子经鉴定已确定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小儿子虽未经鉴定确认,但基于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并拒绝对小儿子的亲子鉴定情形,故法院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结合其他财产证据,前不久,无锡市梁溪法院家事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育费。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两个孩子抚育费 8 万元,返还孩子生病治疗费 10 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夫妻间有忠实义务,过错方应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高鑫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该案中,两个孩子均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故男方对两个孩子均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

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的行为,给男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女方作为过错方,应对男方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

网友评论

@爱吃土的小鱼:有点同情那个男子

@胡椒喵胡纸:太冲动,应该把二娃的也拿去做完了再离。

@林黛玉:这剧情,于正都不敢这么写 ……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首先祝大家和粉丝朋友们劳动节快乐。(持续关注许可馨事件,莫要苏州变许州)

伴随着假期的到了,苏州市五一落户新政操作细节也终于出台了,你可能会有以下疑问:

我是本科该如何落户?我没房子可以落户吗?社保需要多久才能落户?等等...

你是否也有考虑把户口转到苏州,但又不知道满不满足申请条件,以及该如何操作。如果有这些疑问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具体人才落户新政操作细节

申请条件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操作流程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三、申请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办理落户流程按预审、公示、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核、户籍迁移6个步骤实施。

(一)预审

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网络申请。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调档函,并告知履行公示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或要求补正材料。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

(二)公示

落户申请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社会公示和单位内部公示。

1.社会公示。经预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自收到公示告知之日起,在单位公示栏或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受理机构如实反馈公示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受理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等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三)材料提交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个人和单位分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3.关于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学历、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⑥本条所称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⑦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申请受理

个人或单位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归集后,可以正式提交申请。

1.关于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到本市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落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关于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到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3.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未按规定开展单位内部公示的;

(3)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4)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在调查期间的。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进入审核流程。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审核

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六)户籍迁移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省内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予以办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对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审批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具体业务经办,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说明,并对相关申请表格建立电子文档,供申请个人和单位下载填报。

(三)各申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为申请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畅通落户通道。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申请单位应主动与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以上就是本次人才落户新政全部内容,事实上是放宽了,还有不明白的,关注我并留言哦


苏州亲子鉴定哪里做好(苏州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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