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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查亲子鉴定(法院亲子鉴定申请书怎样写)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24 11:41:19


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做亲子鉴定,但是不得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是否做亲子鉴定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如果一方请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断对方的请求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如你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陈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陈某与小孩具有亲子关系,而不必强制陈某去做亲子鉴定。



什么情况下法院允许做亲子鉴定?

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当事人的意志因素制约。《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三周岁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二、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三、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当子女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且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强制其鉴定,否则,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更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方有高人通过法院做的亲子鉴定的结果有否可能是假

法院的鉴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你说的情况属于程序违法,你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一切皆有可能,建议申请重新鉴定。
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并且鉴定结论不是法院出具。
由专业机构出具。



法院可以申请鉴定儿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吗

可以的,只要你有异议就可以提出来和儿子做DNA检测。

看这个儿子是不是你的儿子,可以向法院提出来的。



网友:法院能查亲子鉴定

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黄某某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郑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黄某某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郑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故法院依法不准许黄某某该项申请。

二、裁判结果

潮阳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准许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女儿由郑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黄某某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望孩子一次,郑某某均应予以协助,探望的地点为孩子的学习生活地。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三、法律分析

本案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在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又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允许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所谓“有正当理由”,如有生育缺陷、女方受孕时男方有证据证明不在同居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分别明确了否定亲子关系存在和肯定存在亲子关系两种推定。

又因为委托亲子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且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因此,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本案中,黄某某否定亲子关系存在,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推定黄某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被郑某某拒绝,亦未能提出正当的理由,此种情况下,法院遵循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法不予准许黄某某的该项申请。

四、典型意义

亲子鉴定应当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亲子鉴定申请得以启动的基础。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特别是父亲主张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往往是基于主观猜疑,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因此,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亦不能仅凭亲子鉴定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子女抚养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江先生(化名,被告)于去年相识于某婚恋网站。随着双方感情的升温而发生了性关系,进而刘女士怀孕。得知怀孕消息后的江先生却一反常态,不仅不同意要孩子,而且还屏蔽了刘女士的一切联系方式。而刘女士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终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于是从婴儿出生开始,江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起作为父亲的则便成了刘女士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刘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于数月前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

对于我方的起诉,江先生首先否认自己与孩子存在父子关系,进而认为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而面对我方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江先生也拒绝配合。事情进展到此时,本律师就要想办法说服法官以推定的方式来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了。于是,本律师搬出早已准备好的刘女士于江先生在交往过程中的亲密合影、短息、微信等证据。证明目的只有一个,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不止一次发生过性关系。且从时间上推论也与孩子出生日期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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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即使江先生矢口否认,法官还是以推定的方式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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