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案件法院可以做亲子鉴定,但是不得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是否做亲子鉴定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如果一方请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断对方的请求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亲子鉴定吗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条件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亲子鉴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如你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如果陈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陈某与小孩具有亲子关系,而不必强制陈某去做亲子鉴定。
有何解决办法?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做亲子
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批准离婚后做亲子签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女方不配合,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法院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吗
如果向法院提供了小孩的出生证明、孕检证明等必要证据,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网友:法院支持亲子鉴定吗
来源:南国都市报
南国都市报“家事法苑”栏目,讲述专业律师办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态人情的同时,让普通大众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和处世经验。
南国“家事法苑”开通“966123南国家事财富法律热线”,您有任何关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或困惑,都可拨打热线。我们的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海口男子刘志明
因患鼻咽恶性肿瘤病逝
生前,他置办了3处房产
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他还至少是8个孩子的父亲
......
刘志明病逝4年后
5位非婚生子女才得知消息
为了争夺父亲的遗产
他们将父亲的两位婚生子女起诉到法院
要求共同分割父亲遗产
同时将起诉标的额暂定为3001万元
为此
一场继承纠纷就此展开
↓↓
案由:
五名非婚生子女起诉
要求分配父亲全部遗产
刘志明与周敏于1980年10月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刘智敏、刘智泽。风流倜傥的刘志明在与周敏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多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多个子女,其中就有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等。
2008年11月19日,刘志明因患鼻咽恶性肿瘤在广东某医院病逝,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此,5位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与刘智敏、刘智泽共同分割父亲的遗产,起诉标的额暂定为3001万元,以最终查明的遗产数额为准。
5位非婚生子女称,由于他们当时尚在海口读书,父亲在广州住院期间由刘智敏、刘智泽看护,父亲去世后,刘智敏、刘智泽为了独吞遗产,没有向他们告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他们在2012年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有关医院及殡仪馆查实了父亲去世的事实,要求刘智敏、刘智泽将父亲的全部资产提交出来依法分配。
“父亲生前开办的9家公司名下价值上亿元财产,全部由刘智敏、刘智泽占有、控制和使用,并且已经擅自变卖了价值几千万元的公司土地资产。我们无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数额。”5位非婚生子女称。
被告:
父亲名下9家企业
不属遗产范围
据悉,开庭前,刘智泽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佑运、刘基灿、刘智宇三人参加诉讼,为确定上述三人是否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法院通知他们进行亲子鉴定,刘智宇按要求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刘志明系刘智宇的生物学父亲。法院据此追加刘智宇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而刘佑运、刘基灿接到法院通知后未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不能确定其是否系刘志明的生物学子女,故未追加其参加诉讼。
刘智泽称,刘阳舒等5名原告所提交的被继承人遗产清单中所列举的刘志明个人名下财产,其中仅有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及海口市某村房屋系登记在刘志明名下的房产。但上述两处房产均属于父亲与母亲周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刘智泽还称,父亲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9家企业,其名下的资产系企业资产,均不属于父亲的遗产范围,本案任何适格继承人均无权分割。
法院:
父亲名下三套房产
属于与原配的共有财产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敏系刘志明配偶,刘智敏、刘智泽系刘志明的婚生子女,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刘智宇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周敏与上述8位子女均属于刘志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查,刘志明没有现金或存款遗留,其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是在与周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应当将刘志明名下的三套房产的50%份额认定属于周敏所有,其余的50%份额认定为刘志明的遗产。刘志明生前虽在多家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仅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其名下没有公司股份,故刘阳舒等5名原告主张的9家公司资产属于刘志明的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志明名下坐落于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的50%产权、海口市某村房屋的50%产权、广东省东莞市某村房屋50%产权属于周敏所有,三套房屋其余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志明的遗产,由继承人周敏以及8位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驳回刘阳舒等5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若被继承人立遗嘱
可避免遗产纠纷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本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遗嘱继承更加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权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不同形式,且我国秉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刘志明在世时立下了遗嘱,就不会引起各继承人通过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纠纷。所以,为了最大程度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每个人在生前订立遗嘱。
第二,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遗嘱管理人制度。本案中,因涉及的遗产众多,牵涉较多债务,且继承人人数众多,如果有遗嘱执行人,便可以较为清晰地清理遗产和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稿件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市民吴先生已与妻子离婚,因为怀疑儿子小吴非其亲生子,申请做亲子鉴定,并称在鉴定之前,不会负担抚养费。12月25日,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没有支持吴先生的“臆断”,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 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3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吴先生分文未付,且从未探望过孩子。小吴作为原告起诉自己的父亲,要求其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吴先生辩称原告非其亲生,并申请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吴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小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遂依法判令吴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此判决,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吴某仅凭个人猜测,而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因此推定婚生子系其亲生。
(作者:刘玉蓉)
案情介绍2013年付某前来我所,想要通过起诉离婚,经过了解,付某与贾某于2010年5月21日在北京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付某对贾某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贾某和别人产生婚外情,而且还于2012年7月14日与其情人生下一个孩子。因此付某与贾某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后来付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贾某所生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
法院判决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付某提供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没有写明被鉴定人"男孩"的身份,仅通过鉴定意见书中照片,本院不能确定被鉴定人"男孩"就是贾某所生育的孩子。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贾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现贾某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如果感觉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想要离婚,那么最好是在起诉以后申请法院进行DNA亲子鉴定,否则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存在瑕疵,将会导致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鉴定意见书没有瑕疵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付某与贾某离婚。
相关条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章内容可能有引用其它网络内容,如有侵害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免费删除:https://www.whnhnc.com/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