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要什么流程?
法律分析:1、用于户口申报鉴定时:假如您需要用鉴定为孩子进行户口申报使用时,则需要大人带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份,在现场我们为您拍照后,核对资料并留复印件,然后采集样本、办理相关手续,在检验完成后即可出具全国通用的鉴定报告书,您携带我中心的鉴定报告即可去相关部门办理出生证明或申报入户等事项。2、个人私用亲子鉴定委托:假如您只是个人委托鉴定,只是本人想了解真实情况,那么您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只需要提供用于鉴定的样本即可。您可按照本网站的相关提示自己采集样本送来鉴定或是将样本邮寄到我中心鉴定,我们接受您所提供样本的亲子关系鉴定委托,并对您提供的样本出具的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3、胎儿亲子鉴定时:假如您做的是胎儿亲子鉴定,则羊水或者胎儿绒毛组织的采集需到正规国家三甲医院,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妇产科医生在B超监控下完成胎儿样本的采集。4、用于出国移民、公证、法庭举证鉴定时:假如您需要通过鉴定用于出国移民或公证时使用,则需要大人带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份(孩子带户口本及复印件)。我们现场为您拍照后,核对资料并留复印件,然后采集样本、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出具国际通用的鉴定报告书,您携带鉴定报告即可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诉讼中如何申请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独立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经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除作出离婚判决,一般还会作出什么判决?经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出,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A片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做亲子鉴定必须要在公安局弄个啥证明吗?没得证明是不是没法做鉴定,速求准确答案 谢谢!!
做亲自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2 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dna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能做为起诉时的证据吗?
要由法院认同。
网友:法庭亲子鉴定举证
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如何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73-374页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对于一个家庭以及父母、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 接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中证据时,务必慎之又慎,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所举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第二,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当然,所谓使裁判者相信,不应理解为某个裁判者的主观臆断,而是指裁判者遵循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一般而言,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在妻子受胎期间,有明显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同居的事实,包括异地工作证明、行程证明、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综合证据。二是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可通过医院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包括子女和其他人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子女和其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上 的亲子关系。
此外,本条确定的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中,亲子鉴定报告是 重要的证据,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都起到重要 影响。如当事人双方均配合,提供检材做亲子鉴定,则亲子鉴定报告 基本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形成决定性作用。而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对 方当事人并不配合提供检材,法院又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 种情形下导致案件审理缺少亲子鉴定报告作为定案证据,此时就可以 依据本条规定进行推定认定。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三: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
相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言,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的法律推定更为复杂。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即使如此,法院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一、“婚生推定”是一项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这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如果女方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子女。女方主张该子女是她和另外一个男人的子女,而不是她和自己丈夫的子女。在此情况下,即使女方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证据,对方【即:婚外男性】)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也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除非该女子的丈夫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法律推定的重要原则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亲子关系推定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如果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而且亟须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提出必要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只要生母提供了基本证据,法院就会认为该证据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
②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男方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要求认领子女。男方即使提供了必要证据,人民法院也要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比如,男方是否有抚养能力、男方认领子女的意图是什么、男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等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③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从而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三)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时,法院应当考虑现有家庭关系的稳定、当事人的名誉等因素
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于不涉及父母的抚养义务,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把握更为严格。即使成年子女提供的证据足以令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但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在真实血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法律推定确认亲子关系。【参考著作:①《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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