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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19 14:04:58


哪些情形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亲子鉴定的情形主要有:
1、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关系;
2、强奸犯的认定;
3、认领被拐卖儿童;
4、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
5、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
6、抚养权纠纷。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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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以下情形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1、强奸犯的认定;
2、认领被拐卖儿童的;
3、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
4、遇难者身份无法辨认的;
5、抚养权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关系的;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是否认可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使“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这就是说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到底做不做亲子鉴定

不做亲子鉴定没有别的办法证明小孩是自己的。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血型或DNA测试等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的安康亲子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上户口、办移民、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
  司法亲子鉴定是指需要把鉴定报告提供给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以及出入境管理处等司法机构的一种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现在生孩子是不是一定要做亲子鉴定

如果爱情是坚固而且忠贞的,应该就不需要了吧。如果不是,那话是去鉴定一下比较好,因为毕竟关乎家族血脉传承



网友:是否该做亲子鉴定

在影视剧中,

亲子鉴定的桥段

常常将剧情推向高潮。

古装剧中有“滴血认亲”

现代家族剧常有因“继承风波”

引出的身世疑云

真相大白,

水落石出,

或是亲人重逢,

或是阴谋破灭,

让人直呼过瘾。

“咔!”

如果此时导演叫声暂停,

来个剧情反转——

“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这出大戏又该怎么演下去呢?

不要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已经对此做出了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那么,

如果是被鉴定人本人明确拒绝呢?

是强制鉴定?

还是由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额,

法律还真没具体规定,

这还真是个问题。

好在小编早有准备,

请看以下案例。

感情末路,协议离婚

万荣与杨翠于1991年结婚,

1993年,

他们的孩子万全出生。

长期的感情不和

让他们的婚姻

在2008年走到尽头。

不过,

结束的方式还算和平,

没有到法院诉讼,

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

杨翠分得一处房产;

15岁的儿子万全跟随

杨翠一起生活;

万荣按月将万全的抚养费

支付给杨翠。

时隔多年,疑心乍起

在离婚后的7年间,

双方相安无事,

关系还算和谐。

变化发生在2015年,

这一年,

那处在离婚时协议分给

杨翠的房产被拆迁,

杨翠因此

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

万荣闻讯,

马上与杨翠取得联系,

声称当初的财产分割协议

对他太不公平,

如今的拆迁补偿款他也有份,

要求杨翠拿出部分给他,

作为补偿。

杨翠当然不能同意,

这也在万荣的意料之中,

出乎万荣意料的是,

已经成年的儿子万全,

对他这个父亲也是不留情面,

在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上,

坚定地站在杨翠一方,

没有商量的余地。

万荣对万全很是失望,

这些年来,

虽然万全跟随母亲杨翠一起生活,

万荣却没有因此懈怠履行

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

他始终关心着儿子的生活,

儿子如今这么对待自己,

于情于理,

都说不过去。

万荣免不了向亲朋好友诉苦,

偏偏就有好事者

此时给他爆料,

说杨翠早年不检点,

万全其实不是万荣的亲生儿子。

对万荣来说,

这无疑是当头一棒,

而且他越琢磨心里的疑影越大,

越觉得这里头有事:

“难怪万全长得不像我,

难怪万全根本不向着我,

肯定是他们母子俩合伙骗我”。

万荣越想越觉得窝囊,

感觉这么多年被他们母子

欺骗了感情,

欺骗了金钱,

替别的男人白白养了儿子。

于是,

一纸诉状

将杨翠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子女抚养费

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亲子鉴定,遭儿拒绝

这样的诉求,

自然少不了证明

儿子不是自己的这一关键环节,

万荣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杨翠也表态支持进行亲子鉴定,

“身正不怕影子斜”,

她认为亲子鉴定结果一出,

即可证明她的清白,

挽回她的名誉。

至此,

夫妻双方都同意了,

原以为亲子鉴定就要顺利进行了。

半路杀出个万全来,

他认为,

进行亲子鉴定,

对已经成年的他

是一种侮辱,

伤害了他的尊严,

侵犯了他的隐私。

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

亲子鉴定环节,

难道就这么卡壳了?

亲子鉴定是万全

不想做就能不做的吗?

法院能支持他的”任性“吗?

两审判决,结论一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万荣以万全不是其亲生子女为由要求杨翠赔偿子女抚养费,申请对万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万全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至此,万荣主张万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杨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万荣的主张成立。万荣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万全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故万荣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万荣的诉讼请求。

万荣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万荣主张和万全不存在亲子关系,仅仅是因为万全长得不像自己,且在万荣与杨翠的纠纷中,不维护父亲的权利。对于万全来说,万荣是抚养其至成年的父亲,而杨翠更是生育、抚养其长大的母亲。父母之间的纠纷,万全偏帮袒护任何一方都是有理由的,不能因为万全维护自己的母亲就认定其与万荣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

万荣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自己和万全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是万全不同意鉴定。从万全出生的时间上看,系万荣与杨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当推定万全系双方的婚生子,与二人存在血缘关系。现万全已经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万全明确表示不予亲子鉴定,万荣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万全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万荣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万荣对杨翠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是建立在万全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万荣却无证据证明与万全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万荣请求杨翠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万全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律能否作出支持另一方的推定,即推定万荣与万全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万荣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杨翠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万荣提出杨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杨翠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万全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万荣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都会对个人和家庭带来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在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法官寄语

《周易》有云:“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忠诚和信任是夫妻相处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也明确,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便二人分道扬镳,夫妻之间的义务已经不在,却也不要毫无根据地去怀疑婚姻期间原本美好的东西,尤其是不要将自己的子女轻易牵涉其中,而伤害了人伦情感。

我们可以在人生中遇到让我们怦然心动的人,也可以很幸运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很多时候,那个人并不能陪我们走到最后。何不多一些尊重给远去的他们,多一些信任给依然喊自己一声父亲或母亲的孩子们。

(责任编辑:金燕)

在影视剧中,


是否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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