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刚出生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您好:可以,甚至怀孕期间也可以的,孕12周前可以取绒毛鉴定。孕16周后可以取羊水鉴定。到三甲大型医院更安全些。只要你有鉴定科的检验报告,就可以起到一定的法律效力
孩子刚出生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病情分析:
这个是可以做的。,不过有时候考虑是可能会有一些纠纷吧
指导意见:
孩子就是没有出生宫内也可以做的,现在的技术是没有问题的,不过这个必须考虑清楚不能随便做吧
孩子的出生证明能和大人做DNA鉴定吗
孩子的出生证明,是不需要和大人做的鉴定的。出生证明只能够代表孩子在这里出生,他的一些资料。
听说刚出生的孩子不到7天不能采血做亲子鉴定?
谁告诉你刚出生的孩子不能做亲子鉴定?哪怕孩子尚未分娩,就可以做亲子鉴定!
网友:孩子刚出生能做亲子鉴定吗
2021年下半年,有许多群众在给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的时候遇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那就是在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随孩子父亲上户口仍然被公安机关要求做亲子鉴定。其实这来源于2021年7月24日公安部印发的一个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这个规范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图片来源于公安部公开文件
就是说就算你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如果要随婴儿父亲登记户口仍然需要亲子鉴定证明婴儿与父亲的关系。说白了就是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父亲的信息并不一定就是婴儿的亲生父亲。这从生物学来说的确是这样,这让我想起国外的一个新闻,一对夫妻生育了一个双胞胎,亲子鉴定显示这对双胞胎的父亲不是同一个人。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信息不一定准确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因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婴儿父亲的信息是由男女双方自己提供。甚至有女方找人冒充婴儿父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亲子鉴定两儿子都非亲生#
而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绝大部分婴儿户口都是随父亲登记的,大多数女方的户口也要一并迁移到男方户口上。因此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许多需要做亲子鉴定登记婴儿户口的情况。
但是,即使是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婴儿父亲信息也不一定准确啊。有没有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信息是否准确并没有因果关系。反而与男女之间的道德品质有关。既然如此,为什么非婚生育的需要做亲子鉴定,婚生的不用做呢,近年来“男子抚养子女多年才发现不是自己亲生”这种新闻屡见不鲜,因此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公安部出台规范的目的,个人理解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婚恋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社会问题发酵为治安刑事案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时能不掺杂到群众的婚恋、家庭等纠纷中。
我以为新生儿和亲生父母的DNA亲子鉴定报告非常有必要!
第一能避免在医院抱错孩子,从而遗憾终生!
医院抱错孩子的乌龙
第二能避免父亲给陌生人养孩子,从而造成父亲的感情和财产损失!
给老王养孩子的悲剧
第三能最大限度减少儿童被拐卖的
悲剧发生!
儿童拐卖带来的伤痛
国家层面应该立法建设人口DNA数据库!新生儿上户口必须提供出生证明和DNA亲子鉴定报告方能上户口,并且新生儿DNA录入国家人口数据库,这样一来被拐儿童无法提供DNA亲子鉴定报告自然无法合法的给买来的孩子上户口,也能减少户籍管理部门的内部腐败,从源头就能减少儿童被拐卖的风险,也能促进社会和谐!
从家庭来角度来说也能避免给老王养孩子的人间悲剧发生!这样既伤害了丈夫的感情,也让丈夫受到妻子的欺骗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我想给老王养一辈子孩子是个男人都不能接受!所以亲子鉴定也保证了男性作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和知情权!
医院层面也能杜绝医生护士掉包买卖儿童,有新闻说医生护士欺骗孩子家属说孩子有重大缺陷或孩子死亡,从而卖掉新生儿的事件时有发生!
所以大家对于新生儿DNA数据库的建设有什么看法留在评论区?
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现在非婚生子女并不少见。对于大人的生育选择我们暂不做评论,但孩子是无辜的,我国法律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非婚生子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案例。下面的案例即是其中一例:
案情简介:
黄某是某民营企业老板,于2015年4月2日突然去世。国内遗产有民营公司股权、房产7套、股票若干,海外有房产3套。没有留下遗嘱。
黄某与赵某是夫妻,育有一子黄1。黄某父母黄父黄母均健在。黄某去世以后,黄某公司会计阿芸提出,其与黄某育有一子黄2(6岁),要求分割黄2应得的遗产。但是黄某妻子赵某、儿子黄1,以及黄父母均不认可黄2是黄某儿子,不同意黄2分割遗产。
黄2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黄某遗产。
一审判决:
一审庭审中,阿芸作为黄2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黄某与黄2共同生活照片、黄2生产时黄某作为家属的签字单以及黄2入学时填写的亲属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黄某与黄2 是父子关系。黄某妻子赵某。儿子黄1以及黄父母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
阿芸提出亲子鉴定申请,黄1和黄父母均不同意做亲属鉴定,更不同意将土葬的黄某开棺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黄2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2 与黄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以上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可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案件中。但是,本案中黄2 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黄某亲生子,黄1 及黄父母拒绝做亲属鉴定的情况下,推定黄2 与黄某存在亲子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黄2 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黄2提起上诉以后,二审法院认为黄2出生至黄某去世6年时间,黄某有充足的时间通过亲子鉴定、亲子认可书等形式却亲子关系,黄某却没有确认。阿芸在也有充足的时间维护黄2的权益,却疏于维护。目前,黄2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黄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维持原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明天和意外不一定那个先来。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婚生子的亲子鉴定还是宜早不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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