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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会怎么判)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09 13:05:25


父母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能做吗?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不知您能不能看懂我引述的法律规定。简单地说,具体到您说的情况,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有确实的证据(包括做了亲子鉴定),另一方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却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就不需要做亲子鉴定了,法院认定有证据那一方的结论正确。



一方不同意做离婚亲子鉴定怎么办?

  根据相关离婚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表明对离婚亲子鉴定的态度,但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所以夫妻双方请求离婚,一方主张做离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将不会准许做亲子鉴定。
  不过,虽然不能通过做离婚亲子鉴定,从而直接判断孩子是否属于婚生子等,但主张鉴定的一方可以通过举证,提供能够证明孩子属于非婚生等的证据,接着让法院进行推定得出结论。



男方可以强制要求做亲子鉴定吗?

可以起诉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强制要求鉴定,否则对反会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的,法院会要求女方同意做亲子鉴定,如果女方不同意鉴定,那法院会判决男方不必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的同意,他人可以给做亲子鉴定吗?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如果父母健在,并具有监护能力,其他人是无权给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网友: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此前,我们曾一同了解过“怀疑孩子非亲生,应当如何维权”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将进一步了解“怀疑孩子非亲生”所涉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鉴定孩子是否是亲生的,最好的方法那便是进行一次亲子鉴定,但是对于孩子而言,进行亲子鉴定这一行为可能会让其觉得其自尊心遭受到了伤害,从而不愿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成年子女由于其已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有能力自主决定是否配合父母任一方进行亲子鉴定,如若成年子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其父母方能否诉请法院,请求法院强制要求成年子女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或是直接推定认为子女与其并不存在亲子关系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结合重庆市某法院公开的一篇案例进行分析。

公开的案例案情大致为:甲与乙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丙。十多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协议离婚一年多以后,二人又共同作出了“关于房屋分摊说明”,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房产分割作了详细楼层及面积说明。六年后,甲认为丙不是其亲生子女,以及双方系假结婚假离婚的侵权行为所致,甲故诉至法院,请求乙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即前述的某房屋,并由乙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乙对该申请无异议,但丙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甲未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申请对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甲主张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甲的主张成立。甲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甲的所有诉求都是基于甲与丙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但是两人并没有进行亲子鉴定,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两人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甲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丙进行亲子鉴定,但是丙不同意。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是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的。因此,无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推定认为甲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法官“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判的依据。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因为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那么便不宜适用推定了。

再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当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这一特殊情形理论上与抚养权争执有一点点相似,因此在审理中可以参照该项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那么对于已成年的子女,更是无疑需要征求其意见了。

综上所述,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当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这一结论所得出的理由主要简单归结为三方面: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

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

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陈立家律师认为,在另一方缺席或拒不出席应诉,由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一样可以推定主张成立,当事人须审慎提出事实主张,以充分的证据及确定的事实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歧】

  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其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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