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和王先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双方门当户对,且都事业有成,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双方结婚10年没能要上孩子。
一直到第11年,周女士终于顺利产下一子。本以为孩子的到来能更加促进夫妻双方感情的融洽,哪知道,王先生听到了周围邻居的“风言风语”后,开始逐渐对孩子是否亲生表示了怀疑,“越看孩子感觉越与自己长的不像”,于是起了“疑心病”的他最终在孩子10岁生日那天,与周女士选择了离婚,并同时他要求儿子与自己做亲子鉴定。
周女士则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要求纯属对自己人格进行侮辱,说法更是无中生有,于是坚决不同意。
由于两人协商不成,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首先审查夫妻双方对于进行司法亲子鉴定的意愿
本案中,由于丈夫王先生提出要求亲子鉴定,而妻子周女士则坚决反对,双方对于亲子鉴定的意愿并不统一。
二、审查是否符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那么,在双方申请亲子鉴定意愿不统一的情况下,法院为了查清事实,能否能依职权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呢?可以,但是一般是有条件的,也即提出人王先生需要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孩子与其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1)女方怀孕时,男方可能具有生理上的疾病的;2)女方怀孕时,夫妻双方尚处于分居、分房生活状态的;3)根据生物学常识,能从血型等遗传因素方面推断不具有亲子关系的。4)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
本案中,由于双方意愿不一致,且王先生没有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仅凭猜测臆想就推断其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法院没有准予王先生亲子鉴定的申请,并且由于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王先生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王先生履行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职责,主动关心孩子教育成长。
三、峰回路转:先申请个人亲子鉴定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申请司法亲子鉴定并非可以随意启动,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王先生还有其他办法知晓其与孩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吗?我们为王先生分析后,提出了先申请个人亲子鉴定再启动司法鉴定的迂回模式。
与用于诉讼活动的较为严苛的司法亲子鉴定不同,个人亲子鉴定申请门槛很低,无需双方同意,也无需经过严格审查,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采样送检(实名匿名皆可),鉴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告知检验结果。
虽然个人亲子鉴定检验报告证明力不及司法鉴定结果,也无法用于诉讼活动,但是却可以作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进而要求法院启动司法亲子鉴定程序进一步确认。
王先生采纳我们的意见,通过个人亲子鉴定公司拿到了孩子与王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结论后,已经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启动司法亲子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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