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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半年男人有感情吗(武汉司法亲子鉴定中同居6个多月就要当“爹”?男子提出做亲子鉴定,遭妻子拒绝,真相让人愤怒)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3-10-15 13:31:21

由于人们婚育观念的转变,

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

导致涉及亲子关系诉讼

不断增加。

为此,《民法典》第1073条

应运而生。

案例

她有意隐瞒婚前已孕的事实

2017年6月,李强(化名)在茶陵县某厂务工时,与女子王莉(化名)相识并恋爱。

之后,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2月7日开始共同居住,可王莉于2018年8月25日便生下了孩子。

2018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去年3月5日,李强起诉至茶陵县法院,诉请法院为二人的孩子做亲子鉴定,而王莉则带着孩子离开了茶陵。

法院联系王莉,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发现,王莉的孕检病历资料有涂改,其实她早在与李强结婚之前就已怀孕。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王莉在与李强组成婚姻家庭时,有意隐瞒了婚前与他人有过一段恋情,并有孕的后果。

诉讼中李强要求做亲子鉴定,但王莉回避,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强与孩子无亲子关系。

事后,王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必要证据”变为“正当理由”

株洲市中院民四组组长易文胜介绍,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举证是很难的。”易文胜告诉记者,以本案为例,李强提供了妻子的孕检病历,并通过这份病例证明了妻子在婚前已经怀孕,所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可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李强这么幸运,尤其事情可能已经过去多年,加上对方不配合。

但民法典第 1073条,将“提供必要证据”改成了“有正当理由”,这大大降低了提起诉讼的门槛。

“民法典 1073 条的第二款也值得注意,子女在成年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以确认和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但仅限于‘确认’,不能‘否认’。这不但堵住了个别以此逃避义务的人,而且还保护了孩子确认亲子关系的实际需要。”易文胜说。

民法典条款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来源: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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