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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娶个老婆,生的女儿,不是我的!”法院: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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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08:50:49

湖北武汉,男子黄某老实本分,不善言辞,一直都不太讨女孩子喜欢。

“男大当婚”,后来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眼看着周围的同龄人都相继结婚成家,有了孩子,而他却连女朋友都没有,黄某内心里,难免着急。

不久,经人介绍,黄某认识了女子赵某。

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在女子赵某眼里,男子黄某虽然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老实可靠,能给她带来安全感,是油嘴滑舌的“渣男”们,无法比拟的。

两人认识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了,2017年,女子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二人遂“奉子成婚”,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5个月后,女子赵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十分可爱,两人便给她取名为“可可”。

然而,生活不止是爱情,黄某和女子赵某两人的婚姻,最初的激情褪去后,剩下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最终打败了“爱情”。

原来,两人结婚后,特别是女儿“可可”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互相看不顺眼,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

无奈之下,2020年,两人经过协商,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主要是黄某个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黄某没有和女子赵某计较,他卖掉房子偿还了贷款后,剩下的钱,分给了女子赵某一半,但提出要求,这笔钱,只能用在女儿可可身上。

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由于当时女儿还小,两人约定女儿跟随母亲赵某生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

不久,因为“新冠”疫情原因,离婚后,男子黄某没有了收入,生活出现了困难,他每月给女子赵某支付的女儿抚养费,出现了拖欠。

后来,男子黄某停止了抚养费的支付。

女子赵某在多次催要,没有效果后,2022年,她以女儿可可的名义,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子黄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女儿抚养费的义务。

然而,经历了不少事的黄某,生活教会了他很多,对于女儿“可可”是否是他亲生,他产生了怀疑。

法庭上,黄某提出,女儿“可可”不是他亲生,他与“可可”没有血缘关系,并向法院提出了亲子关系鉴定申请。

根据申请,法院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黄某和“可可”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

结果鉴定结论表明,黄某与“可可”之间,不具有生物学父女关系,排除了黄某和“可可”之间的生物学父女关系。

得知这个结果后,女子赵某无话可说,撤回了起诉。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等。】

但是,面对这份亲子鉴定结论,男子黄某虽然心里有所准备,他仍然气愤不已,一直以来,他都是把“可可”当着亲生女儿看待,5年了,情何以堪啊?

黄某不甘心,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也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男子黄某提出:

1、自己与女子赵某离婚时,分给她一半的房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此前约定用于女儿身上,现在经鉴定,女儿不是自己的,赵某应当返还。

2、女儿非自己亲生,自己没有抚养义务,女子赵某应当返还自己付出的抚养费。

3、女子赵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女子赵某违反了以上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导致其与黄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黄某有权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本案经鉴定,女儿“可可”非黄某亲生,黄某与其不具有生物学父女关系,因而黄某依法对“可可”没有抚养义务,女子赵某应当返还黄某已支付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女子赵某返还黄某女儿抚养费和房款共计60万余元,同时支付黄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两项合计65万元。

【律师说法】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本案中,男子黄某起初,是真心实意地打算和女子赵某认真过下去的,只是没有想到,生活却给他开了一个“玩笑”。

对于女子赵某来说,对婚姻不忠诚,给丈夫戴有色帽子,而给自己,带来的却是麻烦。

她遇到的,如果不是本案黄某,不幸换着其他不冷静的人,很可能带来的,是灾难!

一、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之间,双方因为感情,组建了家庭,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好家庭。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古人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陌生男女,从相识、相爱到结婚,是非常不容易的。

男女结婚后,建立了家庭,已经不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涉及到了自己的家庭和双方父母亲人等多方面的因素了。

因此,无论男女,对待家庭,应当慎重。

对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可背叛。

对此,我国《民法典》 第1043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女子赵某与男子黄某结婚,随后生下的孩子,却不是黄某的,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以上规定。

二、生活中,违反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的,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

本案中,女子赵某和黄某,二人结婚后,几乎没有积累什么共同财产,因而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两人结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属于黄某婚前个人财产,应该归黄某个人所有。

二是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女子赵某,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导致女儿非丈夫黄某亲生。

两人离婚后,尽管男子黄某早有怀疑,但亲子关系鉴定结论出来后,其抚养了5年的女儿非亲生,得到了实锤,其精神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他有权要求女子赵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女子赵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律依据即在此。

三、本案黄某女儿非亲生得到实锤后,其有权要求女子赵某,返还其已付出的女儿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黄某对女儿“可可”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女儿“可可”是其亲生。

本案中,根据亲子鉴定结论显示,排除了黄某与“可可”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黄某不是“可可”的父亲。

据此,法律上,黄某没有抚养“可可”的义务和责任。

此前因误解支付的抚养费,女子赵某应返还给黄某。

最后法院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判决女子赵某返还黄某60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俗话说“婚姻大事,不可儿戏”,无论男女,对待婚姻,都应当慎重,更不可儿戏!

既然选择对方,组建了家庭,就应当忠实婚姻,尊重家庭,这既是尊重对方,也是尊重自己。

本案女子赵某,选择了老实可靠、认为值得托付终身的黄某作为丈夫,便应当收心,与其踏踏实实过日子,忠实于家庭。

但是,女子赵某却婚内出轨,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企图鱼与熊掌兼得,脚踏两只船,导致女儿不是丈夫黄某的,其行为,属于玩火。

最后结果,自然是“玩火者必自焚”,教训深刻。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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