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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非亲生处罚(亲子鉴定非亲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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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6:57:59


安徽男子给六岁女儿上户口做亲子鉴定意外发现非亲生,法院判赔2万合理吗?

安徽男子给六岁女儿上户口做亲子鉴定意外发现非亲生
安徽凤台,男子田某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认识年轻漂亮的女子王某,二人情投意合,马上坠入了爱河,在交往不久后,王某就意外怀孕。抱着对王某负责的态度,男子田某和家里人商量后,就按照当地的习俗举报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半年后,二人迎来了自己的“小棉袄”,生活也越过越好,可惜天公不作美,随着孩子的出生,二人的生活矛盾也渐渐频繁起来,由最初的冷战,到最后的吵闹,二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差。到最后,王某干脆离家出走,留下了女儿和田某共同生活,田某虽有不甘,但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也无法过多约束王某,只得任其离开。
随着女儿的一天天长大,也马上到了入学的时候,由于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户口,田某便拿着出生证明想要为女儿上户口。不就是去个医院的事吗?田某也没放在心上,带着女儿就去医院去了亲子鉴定,毕竟孩子一出生就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这还能有假?
可令田某没想到的事终究发生了,亲子鉴定清楚地显示,自己并非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田某直接傻了眼,孩子养了六七年,到头来竟然不是自己的,悲伤过后,男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抚养费。
在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田某系受到了妻子王某的欺骗,导致白白支出了抚养费,所以应当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田某无辜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很简单,系王某的刻意隐瞒、欺骗,所以王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赔2万合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虽然二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办婚礼前后,就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王某的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欺骗,应当赔偿。
此外,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方面,个人认为应当是赔偿的,毕竟以正常人的角度来看,田某的遭遇都足以让其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赔偿并不为过。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田某2万元的同时,承担扶养女儿的义务。最后,恋人之间互尽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王某这样的行为真的不值得提倡。



江西男子做亲子鉴定发现3孩均非亲生,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江西上饶,有一男子陈某与妻子余某结婚16年后发现妻子疑似出轨,于是男子就对自己的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发现16年间生下的三个孩子都并非自己亲生的,男子陈某也非常的愤怒,可没有想到屈指于某则表示自己并不认可亲子鉴定文件,而且还不认为自己出轨,明明是自己的问题却视而不见,男子陈某也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觉得男子可以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妻子出轨就违背了感情的底线,而且还多次给丈夫戴绿帽子,完全是不知羞耻,在事后也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男子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女方少分或者不分家产,而且男子辛辛苦苦的将孩子养大,女方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女子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而且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性了,我觉得男子不要幼稚寡断,直接和自己的妻子离婚,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尊严,首先就要明确双方的夫妻财产,避免女方转移家产,另外收集好妻子出轨的证据,不要直接对女方进行暴力行为,这样自己就可能有受害方变成了过错方,一定要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觉得夫妻之间就应该互相的尊重和理解,千万不要在婚内出轨,这样也能影响彼此之间的感情,如果确实对婚姻失望,也应当选择离婚,然后再和其他异性保持暧昧的关系,我觉得夫妻之间肯定会遇到不少的挫折,但是双方一定要对爱情忠诚,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遇到任何困难都要一起去面对。



亲子鉴定非儿子生父我该怎么办?要离婚吗?

以前看过一个故事:一个父亲去和女儿做亲子鉴定,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于是他不顾多年的夫妻情分与妻子离婚,并绝情地把妻子赶出家门。不久他就再婚了,妻子带着女儿无家可归,妻子为了女儿坚强地活着。有一天,男人收到一份亲子鉴定,女儿也非他前妻亲生,原因是医院当年把他们的女儿与别人的女儿换错了。你能想象那个男人当时是什么心情吗?



迁户口用的dna亲子鉴定是怎么验亲生的?我们会在这边有这样的机构?

去年惠州dna亲子鉴定中心就在惠州新汽车客运站10楼开始服务市民做dna鉴定以及其他dna基因检测了,不过这个要做的人始终是比较少数,很多人要做都不知道去哪里做,你如果去惠州的话,就去万核亲子鉴定中心
公交车路线
经过万核亲子鉴定中心(即惠州新汽车客运站10楼)的线路有10路,11路,12路,13路,14路,19路,202路,203路,206路,208路,209路,236路,23路,25路,26
路,27路,28路,29路,2路,32路,33路,369路,36路,38路,3路,41路,44路,45路,4路,9路,K3路,观光1号线,惠大公交快
线路,机场4线江北支线公交线路;
轻轨站至龙丰站下车即到
各大导航软件导航 万核亲子鉴定中心或惠州新汽车客运站
惠州新汽车客运站
莞惠轻轨龙丰站(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71号)那边吧,好像惠州就一家做这个的单位。之前没有的时候,人们都说去广州那边做的呢。



请问发现孩子非亲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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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进行亲子鉴定,然后凭鉴定结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
你好,议先进行亲子鉴定,然后凭鉴定结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建议先进行亲子鉴定,然后视鉴定结果再做决定。
如果不是你的孩子,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你前妻和孩子的亲生父亲赔偿你这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及精神损失。



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法院会怎样判决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情况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可不承担抚养费。如果是婚前以怀孕,对分割共同财产影响不大,如果是婚后生了他人的孩子,女方过错明显,财产和少分了。如果男方想要孩子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从小抚养,可视为形成收养关系,法院可能会考虑男方的意见。



网友:亲子鉴定非亲生处罚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同居生子抚养6年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结婚六年,育有两子,结果被告知两个儿子都不是他的,江苏省无锡市的李先生很难不感到头晕目眩。

事实上,在2011年1月登记结婚前,李先生与刘女士相恋了一年,也曾度过一段热恋期,觉得彼此合适,于是步入了婚姻生活,同年12月,刘女士产下了大儿子,给这个家庭也带来了许多欢乐。

不过李先生很清楚,两人的感情已经不在了,日子也过得平平淡淡,但生活本来就不是充满激情,虽然没有炽热的爱情,可也有温馨的亲情,这段婚姻便维持了下去,2014年11月,刘女士产下了第二个儿子。

到这时,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还没有出现很大的问题,至少李先生还没有去想象过自己有一天会和刘女士离婚。

但随着大儿子逐渐长大,李先生看着儿子,愈发觉得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他感到痛苦纠结,到了晚上也没法睡觉,最终于2017年年初,李先生先生再也忍受不住心中的疑问和担心,便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

结果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并没有血缘关系。李先生顿感晴天霹雳,当即就质问了刘女士,双方闹得都不愉快,平淡的生活被打破,风雨来袭,李先生欲哭无泪。

2017年7月,李先生提起了离婚诉讼,认为事情没法协商,交由法院作出判决,并请求赔偿抚养费13.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李先生还认为小儿子都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而刘女士一开始还很同意对两个儿子做亲子鉴定,不过正式做鉴定前,刘女士又反悔了,仅同意了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鉴定结果则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非李先生亲生子。

虽然小儿子没有做亲子鉴定,但并不能说明小儿子就是李先生的亲生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与李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欺骗了李先生,生下了不是李先生的孩子,令对孩子本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结合刘女士拒绝对小儿子做亲子鉴定的情形,虽不能确认小儿子是不是李先生的亲生子,但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两个儿子都由刘女士抚养,由于李先生对两个非亲生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先生在离婚后无须支付抚养费,刘女士则须返还李先生抚育费8万元、孩子生病治疗费10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21万元。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的一个忠实义务,以及“欺诈性抚养”。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婚姻法还是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刘女士的行为违法,对李先生构成侵权。

刘女士明知孩子不是李先生的,但却没有告知,故意隐瞒或欺骗,让李先生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该种情节被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因此李先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包括刘女士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即“法律推定”,具体包括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论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直接推定则是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事实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实,李先生与刘女士的案件情况则是属于“推论推定”:

在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之前,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大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

最后,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起《婚姻法》多出了一条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案情以及案件情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婚外情,在以往,以丈夫婚外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极有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民法典实施后,考虑到婚外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对该项损害赔偿予以认可。

欺诈性抚养也是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内,不过虽然李先生获得了金钱上的赔偿,但经历此事,可能心中也会蒙上一层阴影,需要时间的治愈。

来源:今日头条


亲子鉴定非亲生处罚(亲子鉴定非亲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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