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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诉状(亲子鉴定诉状案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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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5:14:16


亲子鉴定起诉状怎么写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联系电话×××
被告×××(写法同上)
1.判令被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扼要写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经过、结果、主张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证人姓名和住址。
法律法规分类达人张建斌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A片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不想通过律师,知情人士可以告知我。

非婚生子女请求抚育费纠纷中,亲子鉴定的程序启动应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人权保障、身份安定、家庭安宁及公共利益等价值的平衡。对确有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请求,法院可要求被指认为生父的被告配合鉴定,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得裁量原告所举证据,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近一直说什么在中的身世,怎么回事呢?什么亲子诉讼?

【新闻】东方神起成员Hero在中,"我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
"Hero在中是我的亲儿子!"人气组合东方神起的成员Hero在中(本名:金在中)卷入了亲子鉴定的官司之中.本月21号,据大田地方法院公州分院消息称本月1号自称是Hero在中生父的韩某对Hero在中的养父母提出了并非亲子关系的确认上诉.

韩某在诉状写到"本人与前妻离婚后,儿子(Hero在中)的抚养权交给了前妻,到后来我才得知儿子被并非亲戚的陌生人收养,因此才提书了上诉."韩某在80年代末与Hero在中的生母离异后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了前妻,之后就与他们失去了联系.过了许久才得知儿子是被并非亲戚的陌生人家抚养长大,於是便在近日提出了亲子鉴定的上诉.

法院相关人士透露"亲子关系存在於否的官司中追究是否亲子关系及领养效用是最重要的.如果领养的效用一旦得到承认,那麼就算他是亲生父亲也很难把孩子的户籍换到自己的户籍当中.此外,公州分院将於本月29号对於这个诉讼进行初审.



网友:亲子鉴定诉状

周女士和王先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双方门当户对,且都事业有成,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双方结婚10年没能要上孩子。

一直到第11年,周女士终于顺利产下一子。本以为孩子的到来能更加促进夫妻双方感情的融洽,哪知道,王先生听到了周围邻居的“风言风语”后,开始逐渐对孩子是否亲生表示了怀疑,“越看孩子感觉越与自己长的不像”,于是起了“疑心病”的他最终在孩子10岁生日那天,与周女士选择了离婚,并同时他要求儿子与自己做亲子鉴定。

周女士则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要求纯属对自己的人格进行侮辱,说法更是无中生有,于是坚决不同意。

由于两人协商不成,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首先审查夫妻双方对于进行司法亲子鉴定的意愿

本案中,由于丈夫王先生提出要求亲子鉴定,而妻子周女士则坚决反对,双方对于亲子鉴定的意愿并不统一。

二、审查是否符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那么,在双方申请亲子鉴定意愿不统一的情况下,法院为了查清事实,能否能依职权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呢?可以,但是一般是有条件的,也即提出人王先生需要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孩子与其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1)女方怀孕时,男方可能具有生理上的疾病的;2)女方怀孕时,夫妻双方尚处于分居、分房生活状态的;3)根据生物学常识,能从血型等遗传因素方面推断不具有亲子关系的。4)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

本案中,由于双方意愿不一致,且王先生没有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仅凭猜测臆想就推断其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法院没有准予王先生亲子鉴定的申请,并且由于其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王先生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王先生履行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职责,主动关心孩子教育成长。

三、峰回路转:先申请个人亲子鉴定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申请司法亲子鉴定并非可以随意启动,而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王先生还有其他办法知晓其与孩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吗?我们为王先生分析后,提出了先申请个人亲子鉴定再启动司法鉴定的迂回模式。

与用于诉讼活动的较为严苛的司法亲子鉴定不同,个人亲子鉴定申请门槛很低,无需双方同意,也无需经过严格审查,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自行采样送检(实名匿名皆可),鉴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告知检验结果。

虽然个人亲子鉴定检验报告证明力不及司法鉴定结果,也无法用于诉讼活动,但是却可以作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进而要求法院启动司法亲子鉴定程序进一步确认。

王先生采纳我们的意见,通过个人亲子鉴定公司拿到了孩子与王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结论后,已经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启动司法亲子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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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有讼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因为20多年前的一份亲子鉴定出错,被当事人起诉,成为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提交了一份态度极为诚恳、表态十分积极的答辩状,引发了全网热议。

但是要想真正读懂这份答辩状,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1

法院当被告,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作为法人组织,在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时,其行为不能被起诉。即便法院在履职中存在不当行为,也只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而非通过另行提起针对法院的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但是法院除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外,在社会生活中,也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而存在。

法院对外签署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会违约。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除审判执行工作以外,也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因此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在逻辑上并无障碍。

司法实践中我们极少看到法院当被告的案例。

➜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在对外参与民事活动时守法意识比较强,一般不会出现民事违法行为;

➜ 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存在民事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不愿意甚至不敢和法院叫板;

➜ 再有一方面或许是因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前,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其他法院偶发民事违法行为时,过度行使立案审查权,造成类似案件立案困难。

在这种大背景下,此次河南高院当被告这一事件,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

一方面体现出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遇到问题不再惧怕而是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再回避问题、不再掩盖矛盾,把过去在工作中积累的、非因审判执行工作造成的一些问题,通过法院当被告的方式呈现了出来,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2

法院没有滥用诉讼技巧

这个案件在管辖上并非没有争议。因为本案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种情形。

本案中,从被告住所地的层面考量,河南高院住所地在郑州,所以自然不应该在原告住所地重庆的法院立案。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层面考量,鉴定是在郑州完成的,河南高院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该认定为郑州,而不是重庆。

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层面考量,鉴定完成,损害后果就已发生,在此之后,受害人回到重庆生活。重庆只是损害后果的延续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本案无论是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的层面考量,本案的管辖法院都不应该在重庆。

退一步讲,即便对损害后果发生地是重庆还是郑州有一些争论,我们也不能否认,重庆的基层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是存在争议的。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去应诉,很可能会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既是一种诉讼技巧,也是法律赋予河南高院的正当诉讼权利,在效果上还可以让自己少跑腿、让原告多跑路。

哪怕原告主张河南高院是河南省全部法院的上级法院,由河南的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公平,进而对本案管辖有进一步争议,按照法定程序,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非轻而易举就能解决。

而我们看到河南高院没有提出这些问题,而是直接应诉。不在本案管辖权上提出异议,不给原告增添麻烦、不给原告维权出难题。 法院在答辩状中诚恳地承认了自身错误,未经庭审就直接认可了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和积极赔偿的诚意,这些方面都能看出河南高院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是颇有担当的。

3

法院是为了帮家属找被拐的孩子才实施鉴定

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1992年,朱晓娟女士之子被犯罪嫌疑人何小平拐走。1995年,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儿童,其中被取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朱晓娟女士之子,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高院进行了亲子鉴定。

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并非在审判工作中进行的职务性鉴定,而是法院为了帮别人寻找孩子提供的服务性鉴定。只是河南高院虽是一片冰心在玉壶,却没有把事情办圆满。

这件事情法院之所以要担责,与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也有关系。早年,社会上并没有独立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仅作为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内设机构而存在。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项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此,法院自己开设鉴定机构的现象,成为了历史。

所以,放在今天,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都是市场化的,一方消费,另一方提供鉴定服务。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即便认为需要鉴定,也不会自己去做,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给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去做。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只看结果,不承担鉴定本身准确与否的责任。

4

鉴定技术落后造成了本案悲剧

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

当时法院的法医技术室依据DNA指纹检测技术作出了“许盼盼”与朱晓娟女士具有亲权关系的鉴定意见。2018年,人贩子何小平主动向重庆警方投案,朱晓娟女士被拐走的儿子出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运用PCR扩增和基因检测技术进行重新鉴定,朱晓娟女士与“许盼盼”的亲子关系被判定为不成立,这桩悬案才最终水落石出。

以今天的技术标准看,这种错误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但是对于技术原因造成的失误,我们应当以一个历史的眼光来看待。20多年前的中国,远不像今天这么发达,那个时候大哥大、BP机就已经是高科技中的“战斗机”了。20年后,那个时代被视为高科技的东西,却只能在博物馆当陈列品了。

本案中,引发这起悲剧的 DNA指纹检测技术,是90年代初引入才我国的,也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技术在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婴儿阶段,无论在操作规范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方面,和今天的中国相比,完全是两个世界。

而作为一种法律实务工作的亲子鉴定,历史上我们一直在探寻科学的方法。

《洗冤集录》中记载的“滴血认亲”自宋代开始就被认为是科学的,而今天,谁敢在亲子鉴定中用“滴血认亲”这种方法,谁就荒天下之大谬。以历史的视角审视,“滴血认亲”,直到上世纪20年代仍旧在中国的司法实务界风靡.

试想千百年来这个方法会造成多少冤假错案?但是我们也不能以今天的视角,绝对否定这个方法在过往时代对那些鉴定参与人的意义。

今天,我们的DNA亲子鉴定已经能达到99.99%的准确率。从统计学的概率上分析,排除亲子关系鉴定的准确率是100%,但是肯定亲子关系的鉴定只能无限接近100%,却不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毫无任何瑕疵的准确。

我们对科学的认知是逐渐进步的,我们对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逐渐发展的。对这一点,全社会都要有清醒的认知。

5

结论

我非常赞赏河南高院答辩状的诚恳与善意,也非常赞赏河南高院对原告进行积极赔偿的态度。

既然当年的鉴定结论被今天更加科学的技术标准证明是错误的,那么错误的结论就要纠正,应有的赔偿就要承担,但是我不同意那种动辄就追责的声音。

毕竟,在科学技术爆发式进步的现代中国,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标准和技术规范去要求20年前的人;同样,如果未来科技发展继续呈现大爆炸的状态,未来的人们也不能用20年后的标准来要求今天的我们。

我们经常说,中国用改革开放4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200多年的道路。其实,我们往往容易忽略的是,这种判断,总体上也适用于中国的法律领域。

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地方高级法院被一个普通公民起诉,并且以现有证据和河南高院的表态看,河南高院一定会依法积极赔偿,仅这一点,就是值得我们高度肯定的。

或许,再过20年,我们审视今天,许多技术又被证明是非常落后的,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得出的个别结论也被证明是不精准的,但是河南高院的这份答辩状,连同这个案件的处理,一定会成为中国司法走向下一个伟大进步的重要历史坐标。

虽然做过亲子鉴定,确认了血缘关系,但父亲一直猜忌儿子不是亲生的,儿子一气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再次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父亲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1997年,南通通州的钱某(男)与赵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小钱。2008年,钱某和赵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钱归赵某抚养,钱某支付抚养费。因钱某怀疑小钱非亲生,2009年双方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钱与钱某有亲生血缘关系。此后,小钱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而钱某则再婚,平日父子鲜有联系。

近年,钱某与小钱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联系,并沟通重做亲子鉴定。谁曾想,小钱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认为父亲多年怀疑其非亲生,散布不实言论,损害母亲名誉,使其精神痛苦,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父亲停止侵害名誉、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钱某则辩称,其对此虽存有疑虑,但离婚后为不让儿子受到伤害,其尽可能回避该问题,并未侵害儿子名誉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钱出生后公安户籍部门已登记确认其与钱某系法定父子关系,钱某离婚时对此未持异议并支付抚养费,而此后亲子鉴定亦确认双方有血缘关系,双方父子法律关系早已成立,小钱现诉请法院再度确认亲子关系,因不存在需要法院解决的法律争议,对双方已存在民事权益也无影响,故对小钱该诉请予以驳回。

钱某猜忌儿子非亲生,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父子感情,但这是钱某内心思维认识,父子两人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重做亲子鉴定具有相对私密性,并非钱某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人群散播非亲子言论,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因钱某怀疑亲子关系导致公众对小钱的社会评价降低并致使小钱名誉受损,故钱某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钱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正所谓“无纠纷不成讼”,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为民事权益争议。本案中,小钱诉请法院确认其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这是作为公民的生命体因出生这一自然现象与父母之间产生的客观事实问题,因双方已确定存在父子法律关系,对此并无实质性法律争议,法院不应重复确认。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亲子关系的怀疑势必影响家庭成员关系和谐,钱某与儿子私下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重做亲子鉴定,并非公开散播非亲子言论,虽不符合名誉侵权中公开传播的构成要件,但此举必然伤害小钱的情感尊严,导致父子之间心生嫌隙,引发小钱“赌气式”诉讼,发案根源还是在于夫妻离异后父子之间未能正确处理情感隔阂。

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因为涉及人身和血缘关系,关乎感情、亲情和道德,“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单纯依靠法律和司法并不能完全理清“亲情账”,司法实践中亲人之间“赢了官司、输了感情”的案例比比皆是,为此,人民法院处理家事纠纷应注重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亲子鉴定诉状(亲子鉴定诉状案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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