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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算证据吗(亲子鉴定证据规则)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14 11:06:37



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吗?

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及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做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才是真实,可信的。而被人民法院所采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私下的亲子鉴定,如果是证据确凿的话,也能成为必要的证据了私下做的心理鉴定可以成为必要的证据。



自己做的亲子鉴定,可以当证据吗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及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如在法律上能否因“亲子鉴定”结果否定了血缘关系存在就否定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亲子鉴定有何证据效力?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张成立。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跟高兴,这本身就是我的专业范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用,使你对这方面了解更多!!!



亲子鉴定出具的报告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亲子鉴定有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是不具有司法效力的。司法亲子鉴定才可以作为证据用,有司法效力。
司法亲子鉴定检验报告的内容有:
1 正文:被鉴定人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2 附件:委托书(附被鉴定人照片、指纹),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司法亲子鉴定的条件:
1 被鉴定人要到场。
2 被鉴定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3 被鉴定需要提供近期一寸照片。



亲子签订能做为法律证据吗?

当然可以了,可以根据事实婚姻进行民事诉讼,相关细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援助部门。



网友:亲子鉴定算证据吗

亲子关系的法律推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婚外生育、未婚生育、代孕、人工授精等现象层出不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也随之增加。

亲子鉴定是解决此类诉讼最有效的手段。亲子鉴定涉及到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人格尊严、当事人的情感、家庭社会的稳定以及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就会要求对方进行亲子鉴定。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法官产生了内心确信,才会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自愿,不能强制进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官就只能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一: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是男方提出。男方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有正当的理由。如果男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男方不能基于怀疑和不充分的证据随意否定亲子关系,法官也不会理会这种要求,否则会破坏家庭和谐、损害女方的名誉和尊严,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民法典》要求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要求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有“必要证据”。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必要证据,某个证据是否达到了“必要”的程度,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认识不一。

一般而言,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很弱,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大,《民法典》要求的“必要证据”通常是若干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种:

①子女系婚前怀孕,生育时间与结婚时间相距太近。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社会,婚前同居、婚前性行为比较普遍,该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如果是单一证据,无法否认亲子关系。

②子女与父母的相貌差异比较大

该证据是否属于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比如父母都是中国人,子女却金发碧眼,相貌奇特,具有外国人特征。经调查,男女双方都没有外国人血统,该证据可能会被认为是必要证据。如果一方有外国人血统,就不会被认为是必要证据。

③女方与其他男性的开房记录、外出记录、女方的不再出轨保证书、女方同意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或女方放弃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诺书等。

这种证据不是否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是单一证据,法官无法否认亲子关系。

④ 女方受孕期间,夫妻分隔两地,无同居可能。

如果男方提供了女方受孕期间两人分居的证明,女方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一般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该证据即使是单一的,也属于必要证据。

⑤ 男方不具备生育能力的诊断书。

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据此否认女子生育的子女和自己有亲子关系,女方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一般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该证据即使是单一的,也属于必要证据。

⑥ 子女与夫妻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

血型具有遗传规律,根据父母的血型,可以推断出子女可能的血型。比如男女双方的血型是AB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B型、AB型,而不可能是O型。男女双方的血型均为A型,孩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O型,而不可能出现B型、AB型。如果子女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男方据此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⑦ 男子单方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报告

由于婚外性关系通常较为隐秘,能够证明女方在受孕期间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较难获得,因此有的男方会瞒着女方,私下带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意见是否是“必要证据”?目前尚无统一意见,但是多数法官对此予以肯定。

事实上,男子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是有问题的。首先,亲子鉴定涉及个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亲子鉴定的实施需要被鉴定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男方私下的亲子鉴定未经女方同意,通常也会对未成年子女采取欺骗手段,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男子私下进行的亲子鉴定往往由社会上的鉴定组织完成,这些组织在人员配备、机构管理等方面很不规范,鉴定程序也缺乏实质监管,亲子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从审查。再次,毛发、血液、口腔拭子等检材均具有可替代性。男子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材,无法确定来自何人,据此做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未必与涉案子女有关联。

⑧女方的自认。即,女方自认该子女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将女方对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自认”作为“必要证据”予以采纳。笔者认为这是欠妥的。

身份关系诉讼应当追求实质真实,强调未成年人利益的保障,如如果女方拒绝亲子鉴定,即使女方自认该子女与男方不存在血缘关系,非男方亲生,法院也不能据此直接否定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01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包括自愿认领、强制认领(父的搜索)。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②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③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子女被错抱、被福利机构领养、和父母离散等情形;

④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包括请求确认与生父母亲子关系,弃婴或父母离散子女等情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2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类似域外法中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为父亲、母亲。为防止子女通过亲子关系否认诉讼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立法未赋予成年子女否定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3页:

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

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认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03如何理解“有正当理由”?

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的条件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否认之诉中的“正当理由”包括:①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除外);②父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③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04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配合的,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05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受欺诈人能否请求返还抚养费?

①受欺诈人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②受欺诈人作为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③受欺诈人仅能起诉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女方、与女方通谋欺诈的子女生父),不能起诉子女。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225-226页:

我们认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原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子女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同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用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

1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二: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发生在非婚男女之间,如同居关系,婚外情人、小三、二奶等。无论是子女的生父、生母,还是子女本人,要求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就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有正当的理由。

一般而言,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很弱,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大,《民法典》要求的“必要证据”通常是若干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种:

①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证明

同居证明是最常见的证据。在同居期间,女方生育了子女,女方出具了同居证明(如合租房子的证明等),以此证明所生子女与男方有亲子关系,男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能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②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通常会记载子女的名字、出生日期、父母的名字等等。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提供了子女的出生证明,要求确认子女与男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男方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出生证明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出生时,只要男女双方声称是该子女的父母,医院就会在出生证上进行记载,根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出生证记载的事实未必准确。有这样的案例:甲(男)与乙(女)发生了性关系,乙生育一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上载明父亲为甲,乙以此要求甲支付抚养费用。甲承认与乙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认为与该女儿有亲子关系,因为乙在相应的时间段与他人也有性行为。后经亲子鉴定,女儿与甲确实没有亲子关系。

③户口簿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制定的全面反映住户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出生日期等人口基本信息的文书。在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提供了户口簿,证明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如果男方不承认,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簿的内容是根据出生证明填写的,公安机关并不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难免有不真实之处。

④男方的为父行为

尽管男方与女方没有结婚,但是,对于女方的子女,男方主动承担了父亲的义务,比如按照本家族的规矩给孩子起名字、按时支付抚养费、陪同孩子游玩、给孩子买衣服、带着孩子看病、接送孩子上学、辅导孩子学习、以父子的名义相称等等。男方以实际行动默认了该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如果女方是单身女性,男方的为父行为是法官进行亲子关系推定的重要依据。

⑤男方的自认

在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女方出示了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男方曾经认可与该女子发生过关系,女子怀孕生育了某子女,甚至男方也承认其本人与某子女是亲生父子关系。既然男方自认,法院会据此推定男方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仅仅有男方的自认,还达不到“必要”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不能根据男方的自认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亲子鉴定算证据吗(亲子鉴定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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