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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张店(张店做亲子鉴定的地方在哪儿)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1-08 14:15:01


淄博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

淄博做亲子鉴定可以到济南市的华权基因亲子鉴定中心去做,是正规的机构可以去上百度看看。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淄博市亲子鉴定中心在哪?

淄博市亲子鉴定中心地址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金桥国际大厦B座2206室,可以导航“华权基因”就可以找到了,办理个人亲子鉴定和无创亲子鉴定可以直接邮寄的百度上面有这方面的信息。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

现在的DNA亲子鉴定是根据遗传学原理,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被鉴定者进行特定DNA片段的提取和检测,并对结果进行相应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这比古代的那些“滴血认清”或者“滴骨认清”要准确的多。现在的亲子鉴定种类用途很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隐私鉴定 胎儿鉴定 亲缘鉴定 司法鉴定 落户鉴定 移民鉴定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建议你选择隐私鉴定,也就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准确率与司法亲子鉴定完全一致,而且私密性强,可以匿名委托,也可以直接邮寄样本鉴定,但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律用途。(落户、移民、司、亲源)。如果需要用作法律用途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提备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基因健康的知识,请关注裕力健康或者在下方评论留言,欢迎点击关注。



做亲子鉴定要多少钱!

目前DNA亲子鉴定的收费标准大概为3口人以下3500-5000元/例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是依据孟德尔遗传的分离律,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的法医活体鉴定。

亲子鉴定 多是因以下情形要求:

1、未婚先孕或家庭纠纷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确认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

3、遗产继承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亲父认定;

4、怀疑医院调错新生婴儿;

5、怀疑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
6、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等。



做亲子鉴定大概要多少钱

个人鉴定费用:1200元/人;2400元/2人;3600元/3人。
司法鉴定费用:父(母)、子二联体3500元; 父母子三联体3800元。



网友:亲子鉴定张店

今天下午

陆续公布
张店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张店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张店地区2020年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01

备注:示意图中标注彩色区域的为有明晰界限的部分学校的划片范围。

02

张店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力落实全国及省市区教育大会安排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实施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成立全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全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在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设立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

1.张店区义务教育段招生以当年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公布的招生意见、划片方案为准,其他任何渠道的划片招生信息均不能作为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入学的依据。

2.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将招生意见、划片方案向社会公开,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要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

4.对制造假户口、假房产材料、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取消正常划片入学资格,学生须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或待招生结束后,按调剂生处理。

5.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6.各义务教育段学校严格按照划定的片区招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初中生在高中录取时不作为部分高中规模内招生指标分配的基数,学生本人不享受指标分配的资格,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7.具有招生资格且被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8.各学校要积极落实全纳教育理念,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9.各学校不得拒收被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确认、安排的区外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入学后与本地户籍学生要统一管理、混合编班。

10.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

11.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12.招生期间,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做出答复。区教育和体育局设立咨询、投诉电话:2150650、2869980、2869934。

三、招生条件及程序

(一)张店户籍学生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我区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周边住宅、生源数量等因素均衡确定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的学区范围,各公办学校招生坚持按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招生继续实行预报名制度。

1.招生对象:2020年小学一年级招收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具有张店户籍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2020年完成小学五年级学业的张店户籍的学生。

2.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8月3日至8月7日。

3.现场审核时间:2020年8月10日至8月14日;其中网上未报上名的学生家长可于8月14日到所在的片区学校直接进行现场审核。未划定学区的小学一年级入学学生于8月10-8月11日、初中一年级入学学生于8月13日-8月14日统一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预报名,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

4.现场审核地点:网上报名后通知的各中小学。

5.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登陆张店区中小学招生平台,小学报名登录:8084/zdreg/index-x.aspx,初中报名登录 ::8084/zdreg/index-c.aspx,或扫描登陆二维码,并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现场审核: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簿(看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带孩子的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房产证(房产已交工但房产证未办理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入住证明材料或其他房屋有效证件)、张店区外小学完成五年级学业的外转入学生还需提供原就读小学的学籍表或学籍证明,按照网上预报名时产生的序号和预报名时间到相应预报名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3)名单上报:各审核学校从报名平台导出EXCEL表格并整理审核名单,在同一工作簿的不同表格中分别注明张店户口符合条件名单、张店户口需调剂名单,于2020年8月16日将确定好的名单以“**学校一年级(初一)张店户口审核名单”发送至邮箱:zdywdzs@163.com。

6.镇域内学校招生:各镇中小学根据户口划村居招生,同时承担村居改造、开发迁入的居民子女的入学任务。各镇辖区内无区属中小学的,驻地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的子女入学由各镇中小学承担;有区属中小学的,其子女入学由区属中小学按照学区范围接收。

7.延缓入学学生办理程序:预报名时,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办理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预报名小学发放“张店区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并出具相关材料(户口本、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相关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由预报名小学汇总后统一上报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张店区和平路9甲5号)审核确认后办理。

8.调剂原则: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将根据预报名人数、学校招生规模科学分析各学校生源状况,若学校片区内张店户籍的预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最大招生规模时调剂安排超出的部分学生到其他学校,调剂的原则为首先调剂无房产证、交房入住证明时间晚者,其次调剂房产证签发日期晚者,直到将超出的部分学生全部调剂完毕为止。逾期报名或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转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学生,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入学。

9.报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学生请于8月24日-8月26日登录张店区中小学招生平台查看录取情况,于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二)区外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继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要求,统筹安排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1.报名条件:本区外户籍人员同住子女达到入学年龄需进入小学(出生日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适龄儿童)、初中起始年级学习的,需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我区合法务工。

3.现场审核时间:2020年8月12日至8月14日;其中网上未报上名的学生家长可于8月14日到相应的预报名学校直接进行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家长或监护人按照网上预报名时产生的序号和预报名时间到相应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所交材料包括户口簿(看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带孩子的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房产证(房产已交工但房产证未办理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入住证明材料或其他房屋有效证件)或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一年的张店区居住证、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及保险缴纳证明或张店区个体营业执照(公司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张店区外小学完成五年级学业的本区外户籍人员子女还需提供原就读小学的学籍表或学籍证明。

在预报名地点只作入学资格审查,各预报名点信息汇总后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3)名单上报:各审核学校从报名平台导出EXCEL表格并整理审核名单,在同一工作簿的不同表格中分别注明张店区外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符合条件名单、不符合条件名单(在电子表最后一栏注明不符合条件原因),于2020年8月16日将确定好的名单以“**学校一年级(初一)张店外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审核名单”发送至邮箱:zdywdzs@163.com。

6.报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请于8月24日-8月26日登录张店区中小学招生平台查看录取情况,于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7.区外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后待遇: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区外户籍人员子女子女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入学后,各项收费及待遇与本地学生完全相同。完成义务教育段学习后,按当年的张店区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2020年张店地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四)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未确定入学片区的小区)业户子女入学工作

户口为张店区户口,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未确定入学片区的小区)交房的的业户,其子女达到入学年龄需进入小学、初中学习的,需由开发商提前与区教育和体育局进行对接,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生源和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特殊教育招生工作

区特教中心学校继续招收张店户籍和符合张店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义务教育段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智障儿童、少年,并继续积极做好学龄前残障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外来务工相关资料于7月25-26日、8月15日-16日到张店区特教中心报名,由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对其进行检测评估(认知、语言、运动、心理、情绪、行为及生活适应能力),并结合医疗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提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安置建议,包括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康复机构康复等。报名咨询电话2271120。

(六)留守儿童入学工作

留守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时,各校要全面建立学生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少年信息,便于学生入学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四、其他情况说明

1.张店户籍(学生及至少一名法定监护人均为张店户口)的学生以房产地址为准划片入学,划片入学的房产须为住宅并交房,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不作为划片的依据。

2.因部分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学校的招生布局仍需进一步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今年仍有部分学校的起始年级学生需要到其他学校借用校舍一年,借用校舍期间的师资、教育教学、管理仍由原学校负责。

3.为解决招生压力,继续对部分学校的片区实行多校划片,该片区内的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划片学校进行预报名现场审核,一经确定将不再修改。现场审核后再要求改动划片学校的待分配结束后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入学。

4.父母均为张店户口,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以学生父母户口、住址为准;父母离异的,子女户口与抚养权人不在一起的,以抚养权人户口、住址为准;父母双方无抚养能力,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随其他法定抚养权人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5.全家(学生父母及其所有未成年子女)在张店区确无自己住房,户口在学生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满5年以上(以2020年8月31日为界)并与其长期同住,学生可按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住房划片入学。仅有张店户口但无张店房产或户口在学生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不满5年的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6.全家(学生父母及其所有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独立房产只有共有房产,学生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所占房产比例大于等于总房产比例的51%的,可以此房产为准划片入学;房产证未标注共有人所占房产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人”栏目中打印的第一个所有人名字为准审核入学条件;若学生及父母名下确无其它住房的,由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7.因城建工程由政府统一安排迁居的,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未进行货币化补偿)的张店户籍的住户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前房址划片入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待还迁房交付使用后,还迁户子女义务教育段新入学将按照该还迁房位置进行划片。

8.需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20年5月份以后在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不得接收体检不适宜的学生在校寄宿。

9.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执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烈士、英雄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持有“山东惠才卡”“淄博精英卡”“高层次人才证明”“淄博企业家服务卡”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符合张店区突出贡献优秀企业家或招商引资条件及其他享受义务教育段入学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各小学、初中学校每年要对学生户口簿、房产证审核一次,符合学校片区招生条件的方可享受片区入学的相关政策;若房产变更不在学校学区范围的,按转学调剂处理;若实行高中指标分配政策,学生毕业时房产、户口与初一报名时信息不一致或不在片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指标分配政策。

11. 拟从2021年秋季入学开始,对以后每年的新一年级和新初一年级每名学生划片入学的房产进行学位锁定,学位锁定办法将适时公布。

12.从2020年秋季开始,齐润小学作为祥瑞园小学分校区投入使用并招收祥瑞园小学片区内的一年级新生,由祥瑞园小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具体招生范围,报名现场审核地点在祥瑞园小学;铁山学校(暂用名)投入使用,初中招生划片与小学招生片区相同,已在傅家中心小学借用校舍入学的两级学生转回铁山学校(暂用名),小学报名临时现场审核地点在傅家中心小学,初中报名临时现场审核地点在张店六中。

13. 2021年随着部分新建学校的投入使用,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对部分学校的划片区域进行确定和调整。

14. 因各功能区相关工作事务尚未调整、交接到位,2020年张店区中小学招生仍按2019年的行政区划执行。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7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民办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组织领导

在张店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张店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设立监督电话,便于家长及社会监督。电话为:2150650、2869980、2869934。

三、招生程序及办法

(一)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张店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各校申报情况,结合本区实际,确定2020年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附后)。为有效化解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压力,按照省、市《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张店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主要招收张店户籍的学生,当学校招生计划不满时,再招收张店区外户籍学生。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1. 现场预报名、审核时间:2020年7月26日至7月28日。

2. 现场预报名、审核程序:报名学生于规定时间持户口本、报初中学校的同时持毕业小学的学籍证明(本区小学毕业的可用省学籍号)到预报名学校进行信息审核、确认。每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学校,若出现报名重复将取消其民校录取资格。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各学校报名信息进行有效性审查,统筹做好录取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录取时间及办法

1.录取时间:全区统一录取时间为7月31日。

2.录取办法:

(1)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全部录取报名学生。

(2)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要全部采用电脑派位的办法现场录取学生。全区民办学校的电脑派位工作统一委托淄博市鲁中公证处进行,相关工作由学校与鲁中公证处提前联系安排。录取结束,各学校要及时公布录取名单,并于8月5日前将最后录取名单电子稿发送至邮箱zdywdzs@163.com。

四、工作要求

1.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一律在全区规定时间内报名、招生。

2.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

3.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要及时公布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师资情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报名须知等信息,便于家长及学生了解。

4.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超规模招生、超班额编班。对于民办学校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5. 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接收享受义务教育段入学优惠政策的学生(见《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6.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7.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削减其当年高中招生指标生分配名额、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附件:2020年张店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张店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序号招生学段计划1张店东方双语学校小学280初中2882张店建桥实验学校小学180初中4003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小学3204淄博柳泉艺术学校小学2525淄博外语学校小学180初中3006淄博新元学校初中4007张店外语实验学校初中2008淄博新大地学校小学60初中90

2020年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快来看你理想中的学校分配了多少指标

↓↓↓

根据《淄博市2020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淄教字〔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今年张店地区部分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将招生计划70%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作为指标生录取,以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深入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一、实行指标分配的高中学校及分配指标数

淄博实验中学、淄博中学、淄博五中、淄博十一中作为指标分配学校。淄博实验中学招生计划为1600人,分配指标为1120人;淄博中学招生计划为1100人,分配指标为770人;淄博五中招生计划为800 人,分配指标为560人;淄博十一中招生计划为1000 人,分配指标为700人。

二、指标分配范围

分配范围为张店区域内的市属、区属、民办初中学校以及高新区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初中学校。

三、指标分配办法

1.2020年张店地区参加中考的毕业生共有10252人。因张店区属学校、驻地市属学校、驻地民办学校和高新区学校(含高新区区属学校及高新区驻地民办学校,下同)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分组、标准不同,按照各类学校参与指标分配的总学生数与全区参与指标分配的总学生数计算出各类学校分得的四所高中学校的指标总数,然后根据以下公式分别算出每类学校中每所学校应分得的各高中学校的指标数。

2.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计算出高新区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应分配的各高中学校指标数;其他三类学校由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计算。

初中学校应分指标数计算公式为: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1.享受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必须为本初中学校在籍且在该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上一年度被省、市教育局通报处理的初中学校,在计算其应分得的部分高中招生学校指标时,扣减其办学水平评估成绩的10%。

3.具有张店区或高新区户口未在张店区或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简称“外转入考生”),回我区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录取时不享受指标分配录取;往届毕业生、初四回原籍考生以及在张店区或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不满一年学习经历的外来务工子女毕业生不计入学校分配指标学生基数,录取时不享有指标生资格;初四年级转入张店区或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并在我区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不享受指标分配。

附:1.张店地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张店地区2020年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分配表

来源:张店教育

基本案情

金某(男)与胡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胡某于2016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甲。金某怀疑金某甲并非自己亲生,遂要求带金某甲一起作亲子鉴定。后胡某向金某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哄骗金某称金某甲系其亲生。2019年1月7日胡某因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院决定予以逮捕。2019年12月13日,淄博高新区人民院作出(2019)鲁03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被逮捕后,金某再次带金某甲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金某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金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判决双方离婚;2.确认金某与孩子金某甲无亲子关系;3.判决金某甲由胡某抚养,胡某支付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判决胡某返还自2016年9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73.18元/天(即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支出的抚养费;5.本案诉讼费由胡某承担。

裁判要旨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胡某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金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金某甲进行了抚养, 金某主张在得知自己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且胡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当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金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金某并非金某甲生物学父亲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金某甲与金某亲子关系不存在。

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金某既非孩子金某甲的生父, 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金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金某甲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在财产减少,利益受损。胡某作为金某甲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金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胡某由此获益,故金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其参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并无不当,胡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逮捕,故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应计算为42 554元(73.18元∕天×1163天∕2人),胡某还应按此标准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按1人计算)。金某甲现已四周岁,胡某入狱后金某甲一直跟随金某及父母共同生活,其非金某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金某造成精神损害,金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金某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胡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金某多主张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确认金某与金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金某甲由被告胡某抚养;

三、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四、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42 554元及其他抚养费(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73.18元∕天计算);

四、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了调整纂修。可不要只记住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中新增及调整内容还有很多,且都与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介绍,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

一、新旧内容之对比

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加入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原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民法典在原来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并删除了“有配偶者”。具体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新增内容之现实意义

由上述新旧法条对比可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但是现实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却远远不止这四种。所以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四十六条原本封闭的坚硬壁垒中打开了一条充满弹性的柔韧开口。

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嫖娼、吸毒、赌博、多次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如果依然无法获得救济,未免有失公平。现在有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发生类似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关于重大过错的认定,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衍生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所以在适用时,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配偶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无论是为了惩罚过错方,还是为了补偿无过错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谐文明、互助有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金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对该请求进行了判决。

(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要求,但是根据既往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的一年期间,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官简介

白丽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团队,一级法官。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任喆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着司法鉴定。但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最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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