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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侄孙是什么(亲子鉴定排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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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5 16:54:32


我的侄孙儿算什么亲戚关系

你和你的侄孙算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一般情况下,你的侄孙是你侄儿或者是侄女的孩子,也就是说你是他的爸爸或者妈妈的长辈。这个孩子和你的血缘关系不算很近,但也算不得很远,至少你们的辈分还是能排得上的。
但是说你们是亲人吧,好像又远了一点。所以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你们是亲戚。当然亲戚和亲戚之间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时常走动的亲戚肯定更亲近一些,而不常走动的亲戚,慢慢地就变成了熟悉的陌生人。



裔侄孙是什么意思?

亲,裔侄孙的意思是侄孙。
裔是后代子孙的意思,裔侄孙指的是后代侄孙,一般是指同宗族里面的后代侄孙。
侄孙指侄儿的孩子,就是指兄弟的孙子。
所以,裔侄孙是侄孙的意思。



亲子鉴定的鉴定原理是什么?

  然后观察假设父亲的基因型,如果不具有生父基因,则可排除假设父与孩子的亲生关系。若假设父也具有生父基因,结果就不能排除假设父的亲生关系,假设某案例中母亲是FGA-22/23型,孩子为22/25型,从比较中可确定生父基因是FGA-25。此案中假设父1为FGA-22/24型;假设父2为24/25型。



亲子鉴定的鉴定原理是什么?

然后观察假设父亲的基因型,如果不具有生父基因,则可排除假设父与孩子的亲生关系



伯父和侄子可以做亲子鉴定鉴定吗?

这样的只能做亲缘鉴定,鉴定他们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如果不清楚你可以拨打昆明方瑞亲子鉴定中心的咨询电话0871-64312900咨询



确实是侄女关系为何做亲子鉴定无血缘关系求解答

亲子鉴定:是通过检测提取被鉴定人的DNA基因位点数据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的鉴定。你和你的侄女做亲子鉴定肯定是排除亲子关系啊。和亲人(除父母、子女以外)做的是亲缘鉴定。



网友:亲子鉴定侄孙是什么

开国皇帝往往是那个朝代最杰出的几个帝王之一,而开国皇后一般也差不了,比如汉高帝的吕后、隋文帝的独孤皇后、明太祖的马皇后,她们或者自身素质过硬,能够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或者贤德自守,做好丈夫的贤内助,陈朝开国皇帝陈霸先的皇后章要儿虽然名气不如前几位大,经历却同样传奇。

假装是章要儿

陈霸先在历史上和近代史学界评价颇高,他虽然只是一个出身寒门的割据之主,但是许多名臣大家都认为他作为一个帝王的素养是很高的,他一生有过两位正妻,原配钱氏早亡,又续娶了章氏,那时的章要儿青春年少,她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位平凡的丈夫有朝一日能让自己坐上那个天下女子中最尊贵的位置。

民妇到皇后,出身庶族的开国皇后

本姓钮,父景明为章氏所养,因改焉。景明,梁代官至散骑侍郎。—《陈书▪后妃传》

东晋南朝时期极重门第,后妃家世大多出身不凡,即使像刘裕出身寒族的子弟,他的嫡母、继母和正妻也都是出身官宦世家,更不要说那些帝王所娶的正妻了,章要儿的家世在南朝皇后中几乎是最低的,她的父亲章景明原姓钮氏,为章家所收养,在南梁不过是一个区区散骑侍郎,而章要儿的养祖父和生祖父是否是官员并不好说,不过以当时的社会情况,但凡他们是个官员,陈朝官方都会拿出来为他们的皇后增光添彩。

陈霸先画像

高祖先娶同郡钱仲方女,早卒,后乃聘后。后善书计,能诵《诗》及《楚辞》。—《陈书▪后妃传》

章要儿比陈霸先小三岁,是他的继妻。在当时,因为常年战乱,人口平均寿命较短,所以结婚都比较早,男女十四岁左右即可成婚,故而猜测陈霸先在原配去世、再娶章要儿时,至多也就20岁。章要儿年少聪慧,又生得漂亮,且对《诗经》和《楚辞》都有所涉猎,可见她的父母在养育她时颇为用心。二人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这个儿子也就是陈霸先唯一成年的儿子陈昌,陈昌长得帅又聪明,陈霸先自然十分喜爱,但陈霸先的妻子和儿子可不好做。

假装是陈昌

梁武帝大同年间,交州发生叛乱,陈霸先受命前往平叛,由此开启了晋升之路,为了免除后顾之忧,他让大侄子陈蒨护送章要儿和陈昌返回吴兴老家,陈霸先怎么也没想到这个保险之举反而让妻儿陷入了更大的危险之中。

侯景之乱,高祖下至豫章,后为景所囚。—《陈书▪后妃传》

交州之乱初平,陈霸先战功赫赫得以晋升,偏偏在北境又爆发了侯景之乱,陈霸先组织兵士讨伐侯景,并正式接受在江陵的湘东王萧绎节制,陈霸先平叛交州的威名侯景早有所闻,他得知章要儿和陈昌居住在吴兴老家,便派人拘押了他们,那段日子,对这对母子来说定是十分难熬的,这倒颇像当年吕雉被项羽俘虏,这种囚禁岁月或许也磨练了章要儿的性格,好在不久后陈霸先联合王僧辩等勤王军基本平定了侯景之乱。

感觉梅婷的气质挺适合演章要儿

陈霸先一通加官进爵,章要儿也被封为长城公夫人,一切都在向好发展。但上天又给这个命运多舛的女子开了一个玩笑,侯景之乱平定,在江陵的湘东王萧绎登基称帝,是为梁元帝,他对陈霸先并不放心,以任职为名让陈霸先把儿子陈昌和二侄陈顼送到江陵,章要儿自然舍不得儿子,但又无可奈何,她更没有想到的是,与儿子陈昌此别,竟是永诀。

荆州陷,又与高宗俱迁关右,西魏以高祖故,甚礼之。—《陈书▪陈昌陈昙朗传》

陈昌和陈顼抵达江陵,梁元帝对他们颇为厚待,加官进爵不说,还把自己的外甥女柳敬言嫁给了陈顼,梁元帝治国无方却狂妄无比,毁约背盟,招致了西魏军队进攻,江陵失守,梁元帝国破被杀,陈昌和陈顼被俘,后被西魏军队带回了长安,安定公宇文泰认为陈昌和陈顼是陈霸先的子侄,颇有利用价值,于是对他们十分厚待,陈顼在长安期间还降生了好几个儿子,陈昌却没有孩子。

假装是陈霸先

章要儿的心情可想而知,她自然是焦心万分,陈霸先也并非不心疼儿子,可他深知,没有资本是没法和宇文泰谈判的,他在数年内扫除对手,于永定元年登基即位,建立陈朝,封章要儿为皇后,并追封岳父、加封岳母苏氏,章要儿是幸运的,她是南朝四位开国皇帝的正妻中,唯一一位当上皇后的人,宋武帝、齐高帝、梁武帝的妻子早在丈夫登基前就已经去世。陈霸先知晓国之初创,百业艰难,几乎不设后宫。可是唯一的儿子困在敌国,夫妻二人又怎能不忧心。

无奈的选择,无情的结果

高祖即位,频遣使请高宗及昌,周人许之而未遣,及高祖崩,乃遣之。—《陈书▪陈昌陈昙朗传》

影视剧中的宇文护

陈霸先从即位起数次派使节前往长安,请北周释放陈昌和陈顼,周廷的当家人是一代权臣宇文护,他深知陈昌对于陈朝和陈霸先的重要性,虽然表面同意了陈霸先的请求,但是并未实际执行,而历经多年战乱的陈霸先却先熬不住了,永定三年正月,陈霸先逝世,一个天大的难题摆在了章要儿面前。

时世祖谦让弗敢当,太后又以衡阳王故,未肯下令,群臣犹豫不能决。—《陈书▪侯安都等传》

章要儿与中书舍人蔡景历等人商议此事,此时的陈朝态势十分严峻,北齐、北周虎视眈眈,内有王琳占据一方,而最具正统地位的皇子陈昌却远在周国,可谓内忧外患,蔡景历提议秘不发丧,速请临川王陈蒨入宫,章要儿同意了。

陈朝疆域图(早期)

陈蒨入宫后,听闻蔡景历等人想要拥立他为皇帝,马上表示拒绝,章要儿到底心念儿子,也是不太愿意。可章要儿同样知道,如今国内的形势的确不适合千里迢迢把陈昌迎回,别的不说,周国会提出什么样的天价条件就是个未知数,要想稳定局势,增加筹码,就要学当年的楚国,立刻拥立新君。

此时,镇西将军侯安都力主章要儿交出玉玺,立陈蒨为帝,章要儿无奈,只得同意。章要儿的私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当时的局势确实刻不容缓,陈朝诸臣拥立陈蒨的确是最好的应对举措。

世祖即位,尊后为皇太后,宫曰慈训。—《陈书▪后妃传》

《陆贞传奇》中的陈蒨

陈蒨登基称帝,为陈霸先上庙号高祖,谥为武皇帝,尊章要儿为皇太后。得知消息的宇文护大喜,他想到了一条搅乱陈朝的妙计,他立刻下令派人送陈昌和陈顼归国,可是因为当时王琳占据长江中游,陈昌等被迫暂居于安陆,陈蒨平定王琳后,陈昌才得继续东进。多年未见的儿子终于要归家了,章要儿的兴奋是可想而知的,可她也很担忧,毕竟陈昌是陈霸先的独子,周国这个时候把他放回,意图十分明显,就是要引发内乱,而陈昌这个素以智慧闻名的皇子却犯了糊涂。

初,昌之将入也,致书于世祖,辞甚不逊,世祖不怿。—《陈书▪侯安都等传》

陈昌给堂兄写了一封信,措辞严厉,让他还位于他,这不仅是出于他的嫡子身份,恐怕也和他得到了北周的支持有关,陈蒨就很不高兴,侯安都见此情景,趁着去接陈昌之际暗中谋害了他,一代英主陈霸先就此绝后。陈蒨对外宣称陈昌是溺亡,并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葬礼,亲自出城迎接其灵柩,并将其子陈伯信过继到陈昌名下。

假装是章太后哭了

章太后听后自然是悲痛万分,她当然知道这是陈蒨和侯安都做的手脚,但是陈蒨地位已经稳固,她不能触动分毫,为此也只能忍气吞声。客观地说,陈昌归来就是宇文护的阴谋,如果陈蒨不让出皇位而留着陈昌,那他就会一直是陈朝国内的巨大隐患,如果只是单纯的宗室相争可以指责陈蒨残忍,但陈昌的背后站的是北周,他杀死陈昌虽有私心,却也是对陈朝最好的办法。

时隔九年,太皇太后的决断

陈蒨为政宵衣旰食,仅仅七年就重病离世,皇太子陈伯宗继承大统,尊章太后为太皇太后,因陈伯宗年纪尚轻,陈蒨临终嘱托弟弟陈顼等辅佐之。

假装是陈伯宗

陈顼是陈蒨的亲弟弟,他归国后被哥哥委以重任,可他也是个野心家,他对权力有着极强的渴望,在陈蒨死后,他迅速铲除了其他几个辅政大臣,自己独揽大权,陈伯宗的母亲沈太后感到芒刺在背,于是与外臣联合想要诛杀陈顼,结果被陈顼识破,沈太后被困居内宫。

事态已经明朗,陈顼篡权已经是不可阻挡了,但陈顼还是需要一个正当的理由,他需要家族中一位重量级人物出场帮助他,这个人当然就是太皇太后章要儿。当年,陈昌和陈顼同时被俘,在长安数年,二人定然关系不错,而陈蒨又暗示侯安都杀害了陈昌,章要儿心中自然有数。

光大二年,后下令黜废帝为临海王,命高宗嗣位。—《陈书▪后妃传》

陈顼画像

于是,在光大二年十一月,章要儿以太皇太后的名义召集群臣,宣布陈伯宗不堪为社稷之主,当废为临海王,应以文皇之弟陈顼入继大统,时隔九年,章要儿终于以这种形式为儿子陈昌报仇了,陈蒨万没想到,辛苦得来的皇位只传了两代就终结了,不过,既得之于章太后,又失之于章太后,夫复何言?

陈顼即位后,复尊叔母为皇太后,了结了心愿的章要儿终于也无所牵挂,在紫极殿中安心养老,次年三月,65岁的章太后安然去世,临终下旨给陈顼,自己要和武帝合葬,一应丧仪务从节俭,陈顼一一照做。并为叔母上谥号为“宣皇后”,宣这个字极为特殊,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太后芈八子的谥号,也是魏武帝曹操的妻子卞氏的谥号,陈顼以此为谥,足见对叔母的尊崇和感激。

蔚鸾说

章要儿的一生波澜起伏,她幸运地嫁给了陈霸先,成为了东晋南朝唯一一位和丈夫一同享受开国荣耀的女子,并且得享尊位十数年,受到国中和朝臣宗室的敬仰,她的一生又是不幸的,儿子陈昌本可尽孝身边,却远隔万里,最后死于皇位争夺,她看似得到了全天下女子最尊贵的地位,回首一望,除了这个后位,自己已经一无所有,或许这就是赢得尊荣而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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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日,孙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时与行人殷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孙某系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物流公司承担。

殷某死亡时已无父母,亦无配偶及亲生子女,其生前收养其侄子殷某光为养子(未办理相关登记),而殷某光在殷某死亡前亦已去世,此后由殷某光四子承担对殷某的赡养义务。

二、殷某与侄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殷某与侄子的收养关系是否可以有效成立,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殷某收养侄子的行为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是否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养父子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一)收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最高法院于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明确表明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以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为前提;根据1992年《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要求在这一特殊条件下,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使得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直至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才规定所有类型的收养关系都必须登记,而且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点为登记之日。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沿袭了该项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在1992年之前,是否“登记”不会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否;1992年之后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能否有效成立还需结合《收养法》第15条的性质作进一步判断。

(二)1998年《收养法》第15条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认识,由此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

有的观点认为《收养法》第15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如(2014)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判决书中指出:“《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事实均不能对抗上述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2018)皖16民终2477号判决书:原告以案涉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案涉协议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均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民事行为内容本身,故原告据此主张协议无效并返还财产的诉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比较而言,笔者倾向于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了收养行为“应当”登记,而不是“可以”。此外,该条还将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点为确定在“登记之日”,言外之意是“未经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民法典》第1105条延续了该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收养过程中“登记”程序的重视;

其次,1992年4月1日民政部婚姻司谈收养登记的意义、范围和程序时强调收养登记的意义在于:通过收养登记可以维护收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养关系的成立将变更亲子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所以《收养法》第1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将收养行为确定为“要式法律行为”。因此,在1998年《收养法》颁布施行之后,可以肯定的是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本案裁判之要点

关于未履行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是否可以有效成立,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判例。以下通过表格的形式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从以上判例中可以看出,在个案中判断某个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是收养事实发生的时间点。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收养问题的规定是不同的,特别是“登记程序”对于收养关系的影响,明显以1998年修改后的《收养法》开始施行为分界线。

回到本案中,殷某收养其侄子的事实发生在1998年《收养法》施行之前,他们的收养关系可以有效成立,之后其侄孙代为履行了赡养义务,结合《民法典》对近亲属范围的扩大,其侄孙当然可以就殷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主张死亡赔偿金。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殷某生前收养其侄子为其养子虽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但过继侄子在中国农村地区仍然存在,亦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四位原告本为殷某侄孙,尽心尽力赡养殷某,亦系殷某血缘最为亲近的亲属,所以是具有赔偿请求权的近亲属”为由支持了原告了诉请。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不但有法可依,同时对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和善良风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亲属法律行为”,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罗:“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析——以事实收养法律效力为视角”,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年第5期。

[3]倪登搬:“未经登记收养效力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4]匡俊:“事实收养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5]沈涛:“中国农村事实收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6]张学军:“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形式要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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