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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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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5:23:09


离婚诉讼中如何申请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独立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经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除作出离婚判决,一般还会作出什么判决?经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出,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进行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首先,要做好人员的准备:
(一)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本人对鉴定的意见;
(二)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三)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四)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其次,是做好资料的准备:
(一)司法鉴定。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以及相关的复印件。
(三)需要准备1寸证件照片各3张。
(四)常规检测样本,具体包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一方昏迷怎么办?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据。当然了,如果女方已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举证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提前做亲子鉴定。
在女方举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



如何申请亲子监定?

申请亲子监定的条件与方法: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一般来说申请做亲子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三)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四)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

妈更不像我,朋友熟人都说孩子长得很像妻子以前的恋人。为此,我
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最近,我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孩子不是我亲生
为由,拒绝抚养和支付抚育费。可妻子坚持说孩子确实是我与她所生。
  答: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
我国在亲子关系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允
鉴定程序,目前还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
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以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
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
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年龄
已较大,法院则应从严掌握,即一方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你妻子同意做亲子鉴定,而且鉴定结论证实了你的疑心,法
庭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如果你妻子不同意做鉴定,你应当想办法
从其他方面举证。若你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法院从其他途径查明孩子
确实非你和妻子所生,那法院在判决你们离婚时,你不但可以拒绝抚
养孩子和承担抚育费,还有权向妻子和孩子的生父追索因抚养孩子所
支出的费用。



网友:一方申请亲子鉴定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存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依法对上述情形作出判决。

2014年12月,张某与罗某在QQ群里聊天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

婚后,罗某在龙岩市上班,张某在福州市上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小芳是否张某亲生问题发生矛盾,罗某于2017年7月诉至连城法院请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在小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空白,并根据小芳的出生时间和怀孕周期推断,罗某可能的怀孕时间,张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与其同房,张某与小芳不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芳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向罗某释明不配合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罗某向法院明确提出不同意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拒绝提供在其可能怀孕期间,与张某同房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罗某与张某离婚。关于小芳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及小芳的抚养问题,张某已提供了在罗某可能怀孕期间张某没有与其同房的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张某与小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芳与张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小芳的义务,小芳应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务。(罗立军 刘璐)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车辆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诉讼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18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诉讼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18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的确认。第一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定问题。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采用国际上越来越普及的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确认亲子关系,后因DNA分型鉴定技术的极高准确度,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将其作为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一般伴随着司法鉴定。但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就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举出证据加以证明,虽然穷尽其举证能力仍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确实成立,故申请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其主张。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张,但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却又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法律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民法典》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18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18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诉讼中韩乙辩称其2018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9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最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官简介

李海军,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孩子非亲生,欺诈性抚养中男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一、什么是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且对此概念学术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义,两种定义的分歧在于:女方在此过程主观上仅限于故意,还是说可以包括故意和疏忽大意两种情况。

本文综合学术界的两种不同观点总结为: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妻子一方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却隐瞒事实真相而未告知丈夫一方,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从而使一方承担该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行为。本定义将欺诈性抚养时间段从结婚后扩大到离婚后,将女方过错归纳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主观形态。

二、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

(一)诉讼请求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欺诈性抚养纠纷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主要涉及请求解除夫婚姻关、否认存在亲子关系、解除抚养关系等。财产关系涉及事项较多主要包括退还彩礼、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一般情况下,原告主要是受骗的男方,但也存在女方因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同意离婚,女方为了保证第二次能够顺利离婚、获得子女抚养权,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自己并主动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

(二)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导致责任主体和判赔金额存在差异

起诉案由将直接影响诉讼请求内容、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以初步总结涉及欺诈性抚养纠纷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纠纷、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原告是男方时,被告不限于女方,如果孩子生父存在与女方共同侵权时,生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离婚同时主张欺诈性抚养的,案由基本定为离婚纠纷;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并起诉的,有的案由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这些案由的不同,直接影响原告在此过程中诉讼主张所适用的法律规。作为唯一规定欺诈性抚养退还抚养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该《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从该条文可知,该《复函》仅就离婚后抚养费返还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返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该条适用的前提是结婚后女方出轨生子。

但对于婚前恋爱期间,女方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怀孕,女方在不确定孩子亲生父亲情况下与原告结婚的,出现不同法院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其中,重庆某法院认定女方欺骗行为使男方陷入错误认识而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男方人格和财产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女方应承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江苏某法院则认为,女方是在婚前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也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故对于男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涉及的因素多、社会影响大,法律规定没办法事无巨细,

这增加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难度的同时,也赋予法官在案件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受骗方男方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

对于欺诈性抚养纠纷中男方请求返还抚养费请求权基础学术界存在四种学说: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侵权损害赔偿受等不同观点。

不管基于何种学说,欺诈性抚养中,男方非亲生父亲亦非继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女方应返还抚养费,但是实践中,抚养费返还金额的多寡却是司法难题,因为诸多事实已经淹没在琐碎的生活之中,男方即使支付大额抚养费但无证据予以证明。

司法实践中,若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法院主要结合抚养年限、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需要予以确定,还有部分法院认定即使女方欺骗行为,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约定财产制情况下,抚养费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法官在确定孩子抚养费数额后,判决数额的一半为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要求予以退还。比如重庆法院判决为:因张某出生至8个月生活在成都,出生9个月至2018年9月生活在重庆农村,本院分别参照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重庆市统计局发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应返还的抚养费。故张某的抚养费为:2013年为13897元[(15050元/年÷12个月×8)+(5796元/年÷12个月×2)]、2014年为7983元、2015年为8938元、2016年为9954元、2017年为10936元、2018年为8983元(11977元/年÷12个月×9)。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自张某出生至2018年9月的抚养费的一半,即30345.50元[(13897元+7983元+8938元+9954元+10936元+8983元)÷2]。

(二)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其他重大过错。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子的行为,必然会对男方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同时男方还要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乡邻间的风言风语,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仅有法律规定,同时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上补偿弥补其精神痛苦,同时也是对你女方行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公众遵守婚姻道德。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原告起诉主张的数额与法院实际判决的金额存在巨大悬殊,有的原告出于愤怒等各种情绪主张5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该案法官仅支持3万元。综合现有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普遍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在5万元以下。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请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法官在每一个个案中,会结合当事人经济情况、损害后果等综合条件进行自由裁量。

比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年过半百发现儿子非亲生”一案中,该男子发现养育了近20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法院最终综合各种条件判决女方赔偿该男子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年来,基于社交活跃性的增加和亲子鉴定技术的提高,欺诈性抚养纠纷频频发生,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当事人甚至孩子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有利于扼制社会不良之风。

四、否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

(一)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亲子关系关系牵涉人伦道德,关系社会安定,对于男方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启动亲子鉴定和认定都非常的慎重,同时亲子鉴定遵循自愿原则,法院是无法强制一方做亲子鉴定的,所以男方一般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2.私下通过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将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私下鉴定存在女方不认可的情况,但是现在亲子鉴定全程录音录像,所以在女方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是会认可该鉴定结果。

3.通过遗传血型确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例外情形: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鉴于亲子关系鉴定以自愿为原则,所以在女方拒绝配合做鉴定的情况下,男方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此时,法院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为不存在亲子关系。

五、江苏省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

目前江苏省有14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开展亲子鉴定的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南京

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

无锡

无锡中诚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苏州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南通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连云港

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

扬州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泰州

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

宿迁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

上述鉴定机构名单来源:江苏做“亲子鉴定”,选哪家?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09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五条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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