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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的房产。
那么如何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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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父母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
2.本人或配偶及被投靠子女或配偶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
3.父母年龄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结婚年限要求一致。
5、父(母)年龄满80周岁的,投靠本市户籍子(女)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年龄满80周岁的,投靠本市户籍子(女)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4、在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父(母)年龄满80周岁的,投靠本市户籍子(女)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6、房产属被投靠子女配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结婚证》
7、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亲子司法鉴定书(通过“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亲属关系的,不需提供)。
8、承诺书(户籍迁入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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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思明区公安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按办事指南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办理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决定
根据申请事项实施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相应的办理条件。
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行政中心办结。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8楼公安服务厅3号、4号、6号、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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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公证事项
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
证明材料来源示例
1
合同(协议)
1.1
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
1.1.1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协议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财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存单、股权证等。
1.1.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1.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财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债权文书、存单、合同、土地证、股权证及其他财产凭证等。
1.1.3
离婚协议
3协议涉及处理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协议涉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提交债权债务材料证明;
5.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6.协议文本。
1.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2.财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存单、合同、土地证、股权证及其他财产凭证等;
3.涉及子女抚养证明: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底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1.4
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3.协议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4.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等;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若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对已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7.协议文本。
1.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等;
2. 财产权利证明:房产证、存单、合同、土地证、股权证及其他财产凭证等;
3. 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调解书;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底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1.5
收养协议
1.申请人(收养人、送养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4.被收养人出生医学证明、弃婴证明或公告;
5.协议文本。
1.1.6
解除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收养关系证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等。
1.1.7
抚养协议
3.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1.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口簿、户籍底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职工档案。
1.1.8
变更抚养权协议
2.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1.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2.原抚养权证明:抚养协议或离婚协议。
1.1.9
扶养协议
3.申请人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
1.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口簿、户籍底册,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1.1.10
赡养协议
3.申请人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
4.当事人草拟的协议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2.申请人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底册,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1.1.11
寄养协议
1.申请人(委托寄养人家庭成员、寄养人、被寄养人、儿童福利机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寄养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寄养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4.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证明;
5.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1. 寄养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寄养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口簿、户籍底册,户籍证明。
1.1.12
遗产分割协议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遗产权属证明;
5.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公证书(仅适用获得遗产,不适用放弃遗产);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全部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遗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出具的存单、债权文书等;
1.1.13
分家析产协议
3.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凭证及共有情况证明;
5.协议文本.。
2. 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3.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出具的存单、债权文书等。
1.1.14
遗赠扶养协议
1.当事人身份证明;
3.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4.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5.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6.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2.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1.1.15
监护协议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4.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
5.监护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1.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亲属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职工档案、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材料;
3.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出具的存单或债权文书等。
1.1.16
意定监护协议
2.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提供组织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5.监护协议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1.2
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
1.2.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
4.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国资委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通知书;
7.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土地主管部门:土体使用权权属证明;
2.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1.2.2
房屋买卖合同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合同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明;
5.不动产权属查档表;
6.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户籍管理部门:户籍证明等;
2.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1.2.3
建设工程合同
3.发包方、承包方资质证明;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中标通知书;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建设部门: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2.4
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所属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会决议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书;
4.婚姻状况证明;
5.股权证明;
6.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份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1.2.5
其他财产关系合同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3.财产权属证明;
4.合同文本。
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财产凭证,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所有权证等
1.3
知识产权合同
1.3.1
著作权转让合同
3.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材料;
4.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作者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
5.著作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其它著作权证明,其它可以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
1.3.2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1.3.3
商标权转让合同
3.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等;
4.共有商标权转让,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的,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决议类文件;
5.商标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非本人肖像商标,需提交肖像权人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等:商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登记证书等
1.3.4
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
4.商标权图案;
5.共有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许可使用的书面证明;
6.商标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7.非本人肖像商标,需提交肖像权人授权委托书;
8.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3.5
专利权转让合同
3.专利权证书;
4.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专利权因权利人死亡、注销等情况出现权属变更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专利系共有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权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等。
1.3.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中国单位或个人许可外国人使用专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专利系共有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1.3.7
商业秘密合同
3.能证明保密人员具有保密义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因形成的法律文书;
1.3.8
技术开发合同
3.涉及技术相关说明材料;
4.开发涉及资格资质的,需提交相应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5.合同文本。
1.3.9
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权属证明材料;
4.技术相关的说明材料;
5.转让涉及资格资质的,需提交相应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6.共有技术转让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的,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权力机构决议类文件;
1.3.10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相关的说明材料;
4.涉及资格资质的,需提交相应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4
劳动合同
3.涉及专业技术的,需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相关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职务证明、经历证明等。
1.5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3.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患病或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交鉴定证明;
5.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交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程序的证明材料;
6.协议文本;
1.6
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鉴定书或者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证明材料;
5.死亡劳动者赔偿权利人提交与其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生前抚养人关系的证明;
6.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
7.劳动者以外的赔偿权利人签订合同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受损害人应承担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8.劳动者伤残的,需提交劳动者的劳动程度致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书;
9.协议文本。
《工伤保险条例》
1.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裁定书等;
2.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工伤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
1.7
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3.损害发生的事实证明材料;
4.造成损害结果、金额的证明材料;
5.赔偿权利人亲属关系证明;
6.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7.被侵权人伤残的,需提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
8.死亡被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提交与其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生前抚养人关系的证明;
9.死亡证明及死亡鉴定结论;
10.协议文本。
《侵权责任法》
相关部门出具的损害事实证明材料: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
1.8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4.被征收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提交监护证明;
5.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6.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文件;
7.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8.以居住户为单位拆迁安置,需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1.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文件。
1.9
移民安置协议
3.移民安置规划和依据文件;
4.移民安置对象如以共同居住为前提,需提交相应的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5.移民安置对象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需提交监护证明;
相关主管部门: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1.10
精准扶(脱)贫协议
3.精准扶(脱)贫等相关政策文件;
4.按照帮扶方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精准扶(脱)贫协议有特殊条款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精准扶(脱)贫等相关文件、方案
1.11
污染防治协议
3.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4.按照具体污染防治方式,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5.污染防治协议有特殊条款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污染防治等相关文件
1.12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2.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经济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应担保证明;
3.留学人员被公派出国留学的证明;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有特殊条款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担保证明:经济保证人以工资收入提供担保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以动产提供担保的,提供相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1.13
合作协议
3.按照合作协议具体内容,提交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4.合作协议有特殊条款的,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1.14
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3.股东、董事、监事等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4.股东、董事、监事等需要参会人员名册;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组织内部管理规范;
6.会议通知;
7.参会人员资格证明;
8.协议文本。
1.15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操作规程;
4.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6.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名额提案表、分配表、代表名册等职工代表产生的相关材料;
7.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会议纪要;
8.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9.会议公告;
10.决议文本。
1.16
其他组织成员决议(决定)
3.参会人员身份证明;
4.参会人员名册;
5.其他组织内部管理规范;
6.参会人员资格证明;
7.决议(决定)文本。
1.17
其他合同(协议)
3.与合同(协议)内容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4.合同(协议)文本。
2
继承
2.1
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它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权属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9.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0.相关证人证言等。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等;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生效证明;独生子女证、亲子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
3.遗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
2.2
小额继承
2.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权属凭证(三万元以下的存单、银行查询单等动产);
6.申请人提取遗产后依照继承法分配给其它法定继承人的承诺书;
7.有遗产管理人,需提交遗产管理资格证明和全体继承人无异议的证明。
1.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中一人);
2.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合计金额不超过三万元;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4.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职工履历表等;公证机构:公证书;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3
遗嘱继承
2.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生效遗嘱书或遗嘱公证书;
5.遗嘱原稿,有多份遗嘱的,需提交全部遗嘱;
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书面表示同意或提交对遗嘱内容确认的声明公证书;
8.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
9.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代书人的,执行人或代书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
10.与遗嘱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2.4
股东资格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股东全部法定继承人);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股东资格相关凭证;
6.财产权利凭证;
7.发生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需提交该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8.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需提交遗嘱书原件;
9.在外地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其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1.股东资格相关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5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资人全部法定继承人);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凭证;
1. 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表;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4.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2.6
受遗赠
3.生效遗嘱书或遗嘱公证书;
4.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其它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疑义的证明(如声明书公证书等);
6.继承记名财产的,需提交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如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表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2.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单位证明、公证书、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3.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2.7
其他继承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继承财产的,需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5.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如受遗赠人作出放弃接受遗赠表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7.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8.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需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9.有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0.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需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
委托
3.1
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5.转委托的,需提交原委托书公证原件;
6.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需共有人到场或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7.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一并解除抵押登记及出售内容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受托人亲属关系证明;
8.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2. 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3.2
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
4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
5.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受托人的户口簿、户口登记表、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6.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原件;
7.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1. 委托书涉及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买卖合同、定金合同、主张继承的相关材料、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2.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4.委托内容涉及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等;
5.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4
其他不动产权物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
4.委托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或为不动产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等;
5.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财产且财产为共有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
6.委托事项涉及抵押权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
7.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原件;
8.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9.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其他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码头、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港口码头权、山林权、草原权等证明材料。
3.5
动产物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动产物权权属证明;
4.委托内容涉及处分法人动产的或为动产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等;
5.委托内容涉及处分自然人动产且动产为共有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
委托书涉及的动产物权权属证明:国家民航总局、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级人民政府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飞机、船舶、车辆等相关财产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6
债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债权凭证;
4.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的,需提交共同债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
5.转委托的,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原件;
6.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7.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债权凭证: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资金交易流水,其它可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7
股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股权凭证;
4.委托内容涉及股权质押的,需提交法人权力机构书面同意证明,如股东会决议;
股权凭证: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其它可以证明股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3.8
著作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4.委托内容涉及著作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著作权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其它可以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材料、证明等。
3.9
专利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专利权的证明材料;
4.委托内容涉及专利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证明专利权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其它可以证明专利权的证据材料。
3.10
商标权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4.委托内容涉及商标权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材料。
3.11
原产地地理标识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原产地地理标识的证明;
4.委托内容涉及权利为共有的,共有权人共同委托或提交共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证明原产地地理标识的证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商检机构、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行业商会等机构:原产地标注册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农产品地理标示登记证书或其它可以证明原产地地理标示的证据材料等。
3.12
虚拟财产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虚拟财产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权利归属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13
其他无形财产委托
3.委托书涉及的证明其他无形财产的证明;
3.14
人格权委托
3.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4.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15
身份权委托
3.身份关系证明;
4.涉及法院诉讼、执行的,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5.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16
一般事务性委托
3.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4
声明
4.1
放弃继承权声明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4.放弃继承的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6.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遗嘱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需提交遗嘱;
7.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公安机关:《户籍档案》;
3.财产权利证明材料:《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单、股权凭证等遗产权属证明。
4.2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3.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户籍查询证明》;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文件。
4.3
商标转让声明
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的、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5.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商标权利证明: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权的证据材料。
4.4
其他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同意子女出境、入籍的声明,需提交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3.撤销委托的声明,需提交原委托公证书;
4.与其他声明相关的证明材料;
5
赠与
5.1
赠与(单方)
2.受赠人身份证明;
3.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4.被赠与财产凭证;
5.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6.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7.赠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赠与公证细则》
5.2
受赠
2.受赠财产权属证明;
3.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经公证的赠与书;
6.受赠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
遗嘱
6.1
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4.申请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遗嘱涉及财产有无必留份额的情况;
6.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7.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8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9.遗嘱文本。
《遗嘱公证细则》
1.遗嘱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
2.申请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
3.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
6.2
遗嘱监护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遗嘱指定监护的,提供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系被监护人父母的证明;
6.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7.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8.根据遗嘱内容及申请人家庭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1.监护能力证明: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等足以证明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3
遗嘱信托
2.受托人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遗嘱涉及的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6.根据遗嘱内容及申请人家庭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4
处理事务的遗嘱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身份证明;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遗嘱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6.5
遗嘱的撤回、变更
2.重新指定遗嘱受益人的,提交新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原来书写或者办理的遗嘱原件内容;
4.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撤回、变更遗嘱涉及的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
6.6
其他遗嘱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与遗嘱内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
保证
7.1
保证书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并提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证的,提供章程性文件
4.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5.保证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7.2
保函
3.申请人行为能力难以判断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证明;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证的,提供章程性文件。
5.保函文书(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7.3
其他保证
2.自然人保证,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或相应的财产证明;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并提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文件;
8
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9
认领亲子
2.被认领人子女的身份证明;
3.由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5.被认领子女已被收养的,应当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提供收养关系已解除的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10
现场监督
10.1
招标、投标
1.申请人具有主办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质证明;
5.刊登的招标公告(媒体资料)或邀请招标的邀请书;
5.招标文件;
6.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7.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92)司公字06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公证细则》
10.2
拍卖
1.申请人具有主办拍卖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4.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等;
5.拍卖标的清单及申请人对拍卖标的来源和合法性的书面说明;
6.竞买人名册、有效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及竞买人领取的报价竞买号牌;
7.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拍卖文物的,提供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许可;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提供评估结果。
10.3
开奖(评奖)
1.申请人具有主办开奖(评奖)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开奖(评奖)活动规则、方案、公告、广告;
5.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10.4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3.创立公司的有关文件、依据,包括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
4.发起人名册及发起人所占股份比例清单;
5.会议召集的书面通知(或公告)、本次会议拟表决的事项及表决规则;
6.会议记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
7.申请人具有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资格的证明材料。
10.5
其他会议监督
1.申请人具有召开会议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会议召集的规则、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等;
5.会议通知(公告);
6.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还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7.会议记录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
8.会议内容记录。
10.6
股票认购证抽签
1.申请人具有发行股票认购证举办抽签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股票发行方案、抽签方案、抽签规则等;
5.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
10.7
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
1.申请人具有主办摇号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摇号方案、摇号规则等;
5.摇号公告或通知;
6.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交款凭证;
7.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还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10.8
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具有主办摇号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抽签(摇号)方案、抽签(摇号)规则等;
5.升学派位摇号的公告或通知;
6.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
10.9
其他摇号、抽签活动
1.申请人具有主办摇号、抽签活动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4.抽签、摇号方案、抽签、摇号规则等;
5.拟分配或纳入抽签选择的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
6.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还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10.10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申请人具有主办招、拍、挂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招、拍、挂文件;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6.符合规划的土地使用权用途证明材料;
7.刊登的招拍挂公告(媒体资料);
8.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还须提交审核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
婚姻状况
11.1
未婚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未婚承诺书。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或公证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
11.2
离婚未再婚
2.离婚证明;
3.未再婚证明。
4.离婚未再婚承诺书。
未再婚证明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或公证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
11.3
丧偶未再婚
2.结婚证;
3.配偶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4.丧偶未再婚承诺书。
1.民政部门:结婚证;
2.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
3.医疗机构;《死亡医学证明》。
11.4
已婚(初婚)
2.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结婚证。
11.5
已婚(再婚)
2.婚姻状况证明;
3.如配偶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12
亲属关系
12.1
2.亲属关系证明;
3.如亲属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民政部门:《收养证》;公安机关:原始户籍底册;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
12.2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2.亲属关系证明;
3.人事档案资料;
4.如亲属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
13
收养关系
13.1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文件;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等。
13.2
事实收养
4.被收养人情况证明;
5.原始户籍底册、职工履历表等;
6.证人名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1.公安机关:原始户籍底册;
2.用人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
14
出生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出生证明;
4.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5.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
1.出生证明:医疗机构:《医学出生证明》;公安机关:《居民户籍档案》;计生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鉴定机构:亲子鉴定书;有人事权的单位:与出生有关的证明材料;
2.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15
生存
2.申请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代理人陪同到公证处由其代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3.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照护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2寸照片。
16
死亡
16.1
正常死亡
2.死亡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经常居住地证明;
5.死亡证明;
6.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7.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 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托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死亡证明:内地(大陆)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16.2
非正常死亡
3.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4.死亡证明;
5.死亡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 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 托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6.3
宣告死亡
4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6.申请人为有关组织的,该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与死亡人生前 或其亲属签订的有关协议或亲属委托书及该组织委派人员的委 托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宣告死亡特别程序判决结果,防止原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
17
国籍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经常居住地证明;
4.照片。
18
监护
18.1
法定监护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
4.被监护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5.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18.2
指定监护
3.被监护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 或被监护人父母指定监护人的遗嘱。
5.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6.被监护人的征求意见。
18.3
委托监护
3.委托人监护资格证明。
18.4
协议监护
3.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协议签订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协议签订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监护人的意见;
6.同一顺位监护人证明;
7.被监护人(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18.5
意定监护
3.被监护人的婚姻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以及财产证明。
19
户籍
19.1
因死亡户籍注销
2.申请人与死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4.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民政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其他死亡证明;
6.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19.2
因迁移户籍注销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3.国外的入籍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定居证明等。
公安机关:《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居民户籍档案》等户籍迁移证明材料。
19.3
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未入籍时,视情况提供;
2.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4.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做过户籍登记的证明;
5.申请人曾在中国大陆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居住的证明;
6.申请人为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
公安机关:无户籍登记的证明。
20
曾用名
20.1
3.公共部门人事档案记录;
4.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5.非龙江籍人员申请办理此项公证的,需提交在龙江经常居住地证明,如居住证、连续纳税证明等;
6.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20.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3.当事人的姓名与其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自己的确认声明书。
21
住所地(居住地)
3.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所地(居住地)证明;
4.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机构代码证等证明;
5.法人税务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自然人的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近期所收到的邮寄的银行对账单等。
22
学历
3.毕业证书等学历证明;
4.学信网可以查询的证明信息。
23
学位
3.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
4.学信网查询的证明信息。
24
经历
24.1
自然人经历
3.人事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记录、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4.资格证明文件或证书。
用人单位:证明书、当事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当事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税务部门:当事人供职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记录。
24.2
法人经历
1.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4.被证明经历的文件。
24.3
非法人组织经历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能反映非法人组织经历的证明材料。
25
职务(职称)
25.1
职务
3.任职文件。
任职文件:单位出具的职位(职务)证明、任命书、聘用合同等材料。
25.2
专业技术职务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
4.证书需年审、备案的,需提交相应材料。
有关单位:专业技术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证书。
26
资格
26.1
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4.法人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6.2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4.法人资格证明;
5.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26.3
非法人组织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明;
4.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
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26.4
职业资格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
3.职业资格证书;
4.颁发部门官方网站上查询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5.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过程中的学习、培训档案、成绩单等辅证材料。
具有发证权限的有关部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金融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27
无(有)犯罪记录
27.1
无犯罪记录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出入境记录。
1.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2.人事档案、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7.2
有犯罪记录
3.有犯罪记录证明;
4.判决书;
5.刑满释放证明。
1.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证明;
2.人民法院:判决书;
3.司法行政机关:刑满释放证明。
28
保全证据
28.1
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需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
4.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需提交相关同意文书;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等。
28.2
保全物证
3.申请保全的物品;
4.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 书面说明;
6.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需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
7.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需提交相关同意文书。
28.3
保全书证
3.申请保全的文书;
28.4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3.申请保全的视听资料、软件;
4.申请人对于保全的视听资料、软件保证合法持有并且无篡改的书面承诺;
5.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7.涉及到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需提交有关的司法文书;
8.需要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需提交相关同意文书。
28.5
保全送达行为
3.申请保全送达的文书函件;
4.受送达方的收件地址、联系电话;
28.6
保全购物过程
3.申请保全的购物地址、购物内容、所购之物的保管等书面说明:
28.7
其他保全行为
3.申请保全的内容及方式等书面说明;
28.8
保全现状
3.申请保全的内容及方式等书面说明、申请人可以合法进入现状所在处的证明;
5.保全现场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勘验、检测等的,需提交该专业机构和人士的主体身份证明;
28.9
保全网页
3.申请保全的相关网页访问路径;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28.10
保全电子邮件
3.申请保全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申请人合法取得或持有邮件内容的证明;
4.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8.11
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3.申请保全的即时通讯记录;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6.通讯工具来源合法性和持有人情况证明;
28.12
保全服务器数据
3.申请保全的服务器数据、申请人合法获取服务器数据的书面说明;
当事人与保全事项相关性的材料。
28.13
保全其他电子数据
3.申请保全的电子数据内容及方式等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合法获取电子数据的书面说明;
28.14
保全其他证据
3.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及方式等的书面说明;
29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29.1
借款合同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债权文书;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
8.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9.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涉及配偶意见的,需配偶到场或出具 经公证的同意证明;
10.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29.2
借用合同
4.借用物的权属证明或凭证;
5.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6.借用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返还借用物的义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借用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29.3
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5.债权文书中涉及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6.承租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签订 租赁合同承租租赁物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7.出租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同意出租 租赁物的证明材料,承租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同意承租租赁物并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证明材料;
8.属于转租的提供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29.4
抵押贷款合同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
6.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 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决议;
7.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8.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
29.5
担保合同、保函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书(担保 合同、保 函) 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提供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提供保证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6.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 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决议;
7.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9.6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供货方所赊销货物合法所有人的证明、凭证等;
6.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的决议。
29.7
各种借据、欠单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 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认可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9.8
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 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8.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 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29.9
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3.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债务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相关的,公证员认为应当收集的其它证明材料。
29.10
调解协议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 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9.11
和解协议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原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29.12
融资合同
4.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原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
6.债务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8.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
9.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29.13
债务重组合同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 管理部门批淮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8.债权文书有物的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凭证;债权文书有人的担保的,提供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的证明或者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以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29.14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5.债务人、担保人是公司法人的,应出具公司章程及有权机关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决议;
7.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的提供金融许可证,债权人是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的,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
29.15
执行证书
4.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6.债权人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7.担保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供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证明;
8.与签发执行证书相关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
1.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金融机构:账户交易流水单;
3.如有抵押财产,需提供财产凭证与他项权证。
30
收入状况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收入明细、劳动合同、发往域外使用的,使用其他币种的,提供外汇兑换牌价。
31
纳税状况
2.纳税证明。
32
票据拒绝
2.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
4.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5.申请人取得票据的证明。
取得票据的基础合同或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证明。
33
选票
1.申请人所持的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3.与投票有关的其他材料及译文;
4.选票及译文。
34
指纹
2.居民户口簿、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等;
3.申请人申办该公证的目 的与用途的书面声明或其它相关辅助证明;
4.指纹、掌纹、脚纹的载体文件。
35
不可抗力
2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4.专业评估机构的损失评估报告。
36
意外事件
2.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意外事件的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权威媒体发布的报道;
37
查无档案记载
3.具体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无档案记载的证明;
4.申请人的相关档案可能在该档案保管部门保管的证明。
38
证书(执照)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39
文书上的 签名(印鉴)
2.申请人提供的文书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关系的,提供能够证明文书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以及所签署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证明;
3.待签署文件原件。
40
文本相符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注一:清单所涉证明列举:(一)申请人身份证明。1.自然人:(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权属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三)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四)死亡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注二:清单所涉证明来源:(一)公证申请人提供。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单所涉证明应当由公证当事人提供。根据具体案情,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可以要求公证当事人提供。清单未列公证证明事项或事务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由公证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公证机构核查。公证机构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出生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孩子上户口、上学、出国留学、办理护照等的必备证件。鉴于医院运行管理的需要,现将《出生证明》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有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1、《出生证明》办理时间暂定于每周一、周四。两天集中办理。(遇节假日顺延)。
2、各自分娩医院的产科、产房为第一站(开首次签发表),请先到产房把办理的流程了解清楚、资料备齐、婴儿姓名确定好不影响上户口,然后再到出生证明兑换室换取正本,不再更改!
3、如婴儿父母需要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机关登记办理。(鄂卫规【2019】2号)
各种情况办理所需材料
01、首次办证
1、产科出具的《出生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非本院出生 需要母亲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并盖章。
3、母亲带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到兰花楼出生证明兑换室(15号窗口)办理。
4、若领证人(来办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来办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02、补发出生证(原证丢失)
1、补发申请表(办理单位提供空表)。
2、产科查询并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表盖章。
3、非本院出生的 还需产科出具母亲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并盖章。
4、母亲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除母亲外其他均为代办人,需要另外提供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未上户口的应出具户籍登记协查涵,如小孩户口已上,携带小孩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即可。
6、补发不得更改原出生证明信息(所有的补换发都在原签发机构办理)。
03、换发出生证(原证损坏、涂改)
1、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换发申请表(办理单位提供空表)。
3、产科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表盖章。
4、非本院出生的 还需产科出具母亲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并盖章。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入户的,由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证明盖章,变更新生儿姓名。
6、因父母原身份证件有误,需提供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盖章。
7、要求变更父亲或者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当事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8、母亲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除母亲外其他均为代办人,需要另外提供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小孩户口上了的,携带小孩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未上户口的应出具户籍登记协查涵。
以上情况是常见的办理,除此以外的特殊办理,详情请到随州市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兑换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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