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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内没提出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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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5:04:52


网友:举证期内没提出亲子鉴定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一般情况下,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那么,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并要求被告配合亲子鉴定以证明亲子关系,但被告却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

【案情介绍】

  1990年彭文秀与有妇之夫王某华相识,1992年两人开始发生亲密关系,1993年10月,彭文秀生下女儿彭小梅。彭小梅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王某华与彭文秀母女一直保持着经济和生活上的来往,为她们陆续支付了包括彭小梅的学费、生活费、租房费用以及外出旅游、购买衣物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但从2007年起,王某华迫于家庭压力,不再与彭文秀母女联系,也不再给予经济支持。

  但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文秀被诊断出宫颈原位癌。彭小梅向父亲王某华求援,没想到王某华说自己没有这个女儿,拒绝向母女伸出援助之手。

  2011年4月6日,彭文秀以女儿彭小梅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华承担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至18周岁)期间彭小梅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其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王某华在女儿出生之后一直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费的必要证据。在法庭上,王某华承认他与彭文秀曾关系密切并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彭小梅是他的亲生女儿。彭文秀代表彭小梅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王某华既不承认与彭小梅的父女关系,又不同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那么,不经鉴定法院就不能确认父女关系,就不能判决他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吗?

 【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可知,彭文秀提供了其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王某华在女儿出生后一直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费的必要证据,这些证据虽不能完全证明彭小梅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彭小梅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应当推定二人存在亲子关系。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上述的案情介绍中可知,王某华在彭小梅出生后已经向彭小梅、彭文秀支付的部分钱款,可视为王某华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可直接冲抵其应付彭小梅的生活费。彭文秀母女目前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因此王某华对其应承担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需适当履行。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歧】

  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案中,李某对自己的外遇行为表示承认,认为夫妻没有感情了,同意离婚,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张某的故意,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其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摘要: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但妻子拒绝做鉴定,丈夫若有其他证据足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

近日苏州一男子发现3岁儿子非亲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获赔15万元的新闻上了热搜。因为听周围的人都说自己的儿子长的不像自己,男子便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男子的猜测是正确的,两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于是男子便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0多万元。本案中因妻子承认孩子非男子亲生的事实,所以男子无须再另行举证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若在其他案件情况下,如果丈夫只是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但妻子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就没有办法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了吗?

(一)个人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答:由于亲子关系不仅涉及父母的权利、义务,同样也会影响子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在审查亲子关系时一般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若一方提供的证据仅仅只是假设,且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结果由于采证的过程并不在法院的主持下,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若该亲子鉴定存在一定的证据瑕疵,那么法院是可以不予采信的。

(二)证明父母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一定要有亲子鉴定吗?

答:丈夫要确认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若妻子拒不配合做鉴定,那么法院是不可以强制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的。但否认亲子关系案件中,若丈夫已经提供了基础的证据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如丈夫以及妻子的血型与孩子并不匹配,而妻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这一事实,且又拒不配合进行鉴定的,那么法院是可以直接认定丈夫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所以否认亲子关系不一定要有亲子鉴定结果。

(三)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否可以要回自己曾经支付的抚养费?

答:若一方配偶故意隐瞒另一方配偶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另一方配偶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性抚养,另一方配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已经实际支付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两项请求的具体数额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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