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不同意亲子鉴定
“儿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是已婚人士最不愿意面对的灵魂拷问之一。但是万一摊上了这样的事儿,儿子还偏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近日,湖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男方告儿子,想确认儿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闹离婚也没怀疑过孩子是否亲生直到被科普了一个血型的知识点张先生与王女士在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两人的儿子小张出生。这个小家庭本该圆满幸福,但他们夫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女士有外遇,张先生选择与妻子协议离婚,小张随妈妈共同生活。
后考虑到儿子成长,外加亲友的一再劝说,张先生与王女士又在同年12月复婚。但二人终因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在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
尽管婚姻不幸福,但张先生多年来对小张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对小张是否是自己亲生更是一直未有怀疑。直到2018年8月,张先生在和一名医生聊天时得知,AB型血型与O型血型的亲代结合,是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后代的。
张先生立即想到自己就是AB型血型,妻子是O型血型,儿子却偏偏是O型血型。再加上多年来的婚姻及感情状况,张先生顿时疑虑重重,细思极恐。他当即追问再三,医生便直说,如果小张真是O型血型,则有极大的可能不是张先生亲生的。
后为确认亲子关系,张先生与儿子协商,希望能做亲子鉴定,但遭到小张的拒绝。张先生只好将儿子起诉到湖州安吉法院,并追加王女士为第三人。
法院:没有亲子鉴定也认定不存在血缘关系一审庭审中,小张没有露面,只出具书面意见说,他坚持自己是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且小张称,张先生此番起诉,是对他母亲及他本人的侮辱。
第三人王女士则辩称,张先生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不科学,应该由张先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他和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张先生起诉是因为他自己有婚外情,我也拒绝让小张与他做亲子鉴定。”
那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为提起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他与王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的,请法院调取小张、王女士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在小张和王女士均否认上述证据,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小张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为案件最关键、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关系否认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但经法院释明,小张仍坚决不同意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导致他与张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
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先生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与小张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之后,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湖州中院的二审中,小张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合议庭通过小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小张,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表示。后小张仍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儿子跟自己越长越不像,
多次要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
可老婆就是不同意
这……
联想到自己结婚之前的种种迹象,
沈先生就备受煎熬。
为了让自己彻底“解脱”,
他一纸诉状将妻子潘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并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
事情经过
2010年初,沈先生与潘某通过相亲认识后恋爱,不久同居。2011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潘某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儿子长大,沈某越发觉得孩子长得不像自己。周围人的闲言碎语,让这对夫妻的感情逐渐恶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妻子潘某同意离婚,但以儿子确系沈某亲生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不同意返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在没有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无意继续维持,故支持原告沈先生的离婚诉请。
虽然被告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原告沈先生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潘某自认的录音、沈先生于婚前三到四个月期间出差的证明,以及宾馆入住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在潘某受孕期间未与其同房,且已形成证据链。
由于潘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沈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沈先生要求潘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案件中,
虽没有亲子鉴定,
但女方对于结果无力反驳,
明显心虚。
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
当婚姻走到亲子鉴定这一步
不管结果如何
夫妻双方的信任度
也许早已动摇
而相互不信任的婚姻
是难以感受到幸福的
戴维是一名亲子鉴定师,从2007年入行以来,经他手的委托有一万多件,有几千个家庭因为他的一纸鉴定报告而破碎。朋友给他取了个外号,叫“婚姻毁灭者”。
戴维表示,亲子鉴定除了对婚姻关系产生影响外,其实还有很多社会实用性,比如基因身份证,“如果小孩事先留下基因身份证,万一哪天小孩走失了,当警方找到孩子时,通过基因身份证的对比,就可以马上找到孩子的父母。”
当婚姻走到信任都无的地步,还有什么维系的必要呢?……只是孩子本无辜,希望大人的这些糟心事不要影响到孩子,希望ta依然能健康成长!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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