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一方昏迷怎么办?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据。当然了,如果女方已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举证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提前做亲子鉴定。
在女方举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
亲子鉴定是否在歧视非婚生子女?
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只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是正规的机构,其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就能够得到保障。 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遗传学方法已经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广泛应用,为何不能将其应用于民事领域呢?
对于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户口本)予以认定,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凭什么认定,仅凭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吗?进行“亲子鉴定”,并不是强制不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提交证据的问题。
我的儿子是非婚生子女,我跟他爸私下去做个亲子鉴定请问鉴定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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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有资质的机构在合法程序下作出的鉴定都是有效的。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做亲子鉴定可以吗
有出生证明可以不用做亲子鉴定。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生登记需要审核的材料
1、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育的不需要提供);
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计划外的不需要提供。
网友: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
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联的第六篇文章,对《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新增),以及人工授精等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确认,决定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亲子之间继承、监护权等权益。
一、自然血亲: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自然血亲包括经人工生育技术生育的子女,如果是由父亲提供精子以及母亲提供卵子受胎,并由母亲受胎并生育的子女,按照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原则进行认定。对父亲提供精子或者母亲提供卵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后文再述。
(一)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受胎说)或者出生(出生说),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子女[1]。我国《民法典》对如何认定婚生子女没有规定标准,但从前述的定义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者受胎所生子女,法律推定夫妻为所生子女的父母,因此成立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学说界普遍认可采取“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的推定原则。受胎说是对出生说的补充,弥补了出生说的不足,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登记离婚后子女才出生的情形。(受胎简单理解就是怀孕)。
(二)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1、非婚生子女母子关系的认定。
非婚生子女母子关系的认定,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为母亲”的规则,依生理上的出生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也就是说,谁生孩子的,谁就是孩子的母亲。对于母子关系的认定,一般在孩子出生时就可以认定。在无法证明孩子为母亲怀孕、分娩的情况下,比如孩子在刚出生后就被抱错或者拐卖儿童的认领等,依据亲子鉴定证明来认定母子关系。
2、非婚生子女父子关系的认定。
随着医学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父子关系的认定依据已相对明确,即依据亲子鉴定证明来认定父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亲子鉴定证明也是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办理子女户口登记所需要的。
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养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1111条及第1117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成立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子关系认定。
继父母在办理结婚(再婚)登记之前,继父母已有子女,只要继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成立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成立后,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三、《民法典》第107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规定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及认定规则。
(一)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为:父、母、子女(只能确认,不能否认),其余主体均不能提起该诉讼。
1、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只能是父、或母。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据此,否认亲子关系的,只能是“父或者母”。从前文内容可知,拟制血亲中,养父母子女关系要办理收养登记才成立,因此,不适用亲子异议之诉确认或者否认养父母子女关系,确实需要确认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则应提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的诉讼。
2、确认亲子关系的,可以是“父或者母”,也可以是“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这里的“子女”仅指婚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的继子女。
(二)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般要有正当理由,才可获得支持。
1、“有正当理由”是人民法院受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对其提起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才能予以受理[3],该观点认为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才能受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即不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不予受理。针对该观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起诉的4个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前述观点,要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是缺少《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的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般要有正当理由,诉求才可获得支持。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般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之一:1、夫妻在妻子怀孕前没有同居的事实;2、丈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生理不能等;3、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鉴定,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的;4、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鉴定,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的。前述所列情形是最直观可以证明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但非全部列举,比如,在丈夫可以生育且有机会生育的情况下,但又无法获取亲子鉴定时,女方亲自承认子女与丈夫没有关系,并形成书面材料、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有录音材料等,可以作为“有正当理由”的证据。
(三)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认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款的措辞为“可以”认定一方的主张成立,并非是绝对化。对于此,还应当注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而非一旦出现可认定亲子关系的情形,就一律予以认定。
四、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人工授精的情形:同质人工授精(父精母卵)和异质人工授精(母卵)。
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人工生殖技术,即用人工方式(非性交)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使其妊娠的一种技术,也称人工体内授精。人工授精包括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以外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当然,该种人工授精,卵子的提供者应当是妻子,并在妻子体内授精后由妻子分娩。这有区别于人工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以及代孕(他人分娩,而非妻子分娩)。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视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
1、视为婚生子的情形。
夫妻登记结婚后,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无论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根据学说界普遍认可采取“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的推定原则,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离婚后子女出生的,以及登记结婚前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登记结婚后所生的子女的,也应当将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如果是登记结婚之前或者在离婚之后进行人工授精并所生的子女,均无法适用该条款将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虽然法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但在同质人工授精的情形下,无论丈夫是否同意,所生子女均应视同夫妻双方婚生子女。至于丈夫的权利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3],比如丈夫不想生育子女的,则丈夫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等。
“一致同意”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在一定情形下,包括口头的、根据实际行为推定、事后追认的行为。对于未经丈夫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丈夫不同意且非其意愿的,丈夫有权否认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丈夫事后没有明确表示异议,且实际抚养了该子女的,则可从其实际行为推定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该子女应认定为婚生子女。
以上所说的“一致同意”,主要是指丈夫同意,如果是丈夫强迫女方进行人工授精的,此后是否分娩子女的决定权在于女方,即女方在怀孕后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行为终止妊娠,因此,“一致同意”,主要是指丈夫同意。
2、认定非婚生子的情形。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丈夫同意(包括事后追认等)进行异质人工授精的,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②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生育子女并进行同质人工授精,基于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应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三)捐精者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关系。
如果男方仅仅基于捐献精子,帮助他人生育子女的意愿而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精子生育子女的,虽然人工授精子女与捐精者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男方并无生育子女的目的,该子女仅与母亲有亲子关系,与捐精者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知,即使经鉴定人工授精子女与捐精者存在血缘关系,成年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均不能请求“确认”与捐精者亲子关系。这样能更好维护异质人工授精的稳定。
(四)异质人工授精子女与无生育子女意愿的捐精者之间,没有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即使是一方患有需要生物学上近亲属的帮助方有可能治愈的疾病,捐精者无需向人工授精子女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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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著,2021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9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619。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和东宁、肖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P29。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2、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3、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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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出于各种原因
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
而女方生下了孩子
这就产生了法律上定义的“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如何抚养?
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亲子关系该如何处理?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
邀请专家解读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
上期我们一同学习了《民法典》中“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请专家解读《民法典》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嘉宾
孙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王兴尧 律师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和第三方所生的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未婚同居
非婚生子女何去何从?
2017年12月3日至25日,肖女士和尹先生曾试婚同居。2018年1月,肖女士告诉尹先生她怀孕了,双方协商中断了联系。同年9月,肖女士生育了阿宝。2019年6月,肖女士将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的非婚生子阿宝归肖女士抚养,尹先生支付抚养费等。对此,尹先生不同意,拿出了一份弃养协议,给出孩子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四个理由:
第一:他不确定和孩子有血缘关系。
第二:他跟肖女士商量好了不要这个孩子,是肖女士私自产下孩子。
第三:他给了肖女士一部分金钱补偿。
第四:他在肖女士怀孕期间与她签订了弃养协议。
这四个弃养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尹先生跟这个孩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因此弃养协议不能切断他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弃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尹先生和阿宝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了双方的亲子关系。针对这份弃养协议,尹先生认为肖女士生育子女未经他同意,且已经向肖女士支付了补偿费用,另外双方已经签署了弃养协议,所以无需承担抚养义务。对此,肖女士否认协议的落款签名是自己所签,这一份弃养协议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该案中,尹先生这份弃养协议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有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尹先生的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肖女士也否认协议的签名,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阿宝与肖女士共同生活,尹先生每月支付阿宝抚养费5000元。
-“弃养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弃养协议”为何无效?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故该案适用当时的《婚姻法》。)
此案于2020年判决生效,当时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当时的《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此案还涉及公序良俗问题,即道德观念、伦理观念,比如父母对孩子的亲情照顾、孩子对父母的爱戴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都有可能导致行为无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条规定强调了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应尊重和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的同等性,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抚养权方面,父母对于子女具有同样的抚养义务;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子女配偶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体现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方面和婚生子女是同等地位。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终止。
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权利也一样。
倡导: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无论从法律、社会角度,还是从伦理角度,生育孩子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最好有合法的缔约法律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要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给孩子造成一生悔恨。
法律虽然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非婚生子女缺少良好的家庭环境,没有得到父母的共同呵护,性格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且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如果再婚,可能还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
我们不鼓励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一旦产生了,父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要给予他们更多关爱。在给予孩子生命的同时,应该给予一份完整的爱,这是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父母亲都不应该缺席。
现场提问
非婚生子女落户的流程是什么?
首先得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然后是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证,还需要提交一个非婚生育说明。
如果非婚生子女要跟随父亲落户,按照规定应当有亲子鉴定。不同地方在落户问题上有不同做法,有些会增加一个前置条件:非婚生子女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
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非婚生子女亲生父亲或母亲过世一方的家人,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因为只有这个孩子的父母具有抚养义务。如果母亲或父亲一方还健在,而去世的一方有财产且没有立遗嘱,那么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爷爷奶奶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尽一些抚养义务,这个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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