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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做亲子鉴定(私自做亲子鉴定算非法取证吗)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30 15:02:54


私人如何做亲子鉴定

法律分析:所谓的私人做亲子鉴定,即个人隐私亲子鉴定,这类适用于只想了解亲子鉴定结果,但是并不需要将亲子鉴定结果用于司法行政等用途当事人。方法和步骤如下:先进行详细的详细咨询,如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信息,可以要求匿名的方式进行。咨询完了,由工作人员事先安排好鉴定时间。采集鉴定样本,可自行采样,也可以预约帮忙采样。等待鉴定结果,一般三到五天出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可以私下做亲子鉴定吗?

当然可以。但是做亲子鉴定是需要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为要件的,一方不同意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具体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咨询您所在地区的医院。通常做个人亲子鉴定的样本包括常规样本与特殊样本两大类,其中,常规样本有血痕、带毛囊的头发、口腔棉签;特殊样本有精斑、烟头、牙刷、口香糖等,如果不方便的也可以携带一方样本去做。个人亲子鉴定自己找一家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的医院做即可。可以选择以匿名的方式做,仅提供样本即可。如果对方不同意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则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自己已经私下做过鉴定的,是起诉前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了亲子鉴定的,再行起诉时对方可能会对此结果不予认可,则可能还需要申请法院重新指定机构再做一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如果说,经亲子鉴定结果得知不是自己亲生父母、或者亲生子女的,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只做了个人的亲子鉴定,依然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如果经过司法诉讼发现孩子并非是婚生子,还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的抚养费。



在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么做?我儿子两岁了,我怎么和他做亲?

你的儿子两岁,可以用口腔拭子或血痕作为检测样本最好不要采集毛发因为孩子小,毛发比较细,比较稀疏,因此,毛发中所含的DNA较少,具体的可以咨询河南北美司法鉴定的专家0371-87096997



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带孩子作亲子鉴定符合法律程序吗

不符合法律规范。司法鉴定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形成争议有法院委托,也必须征得对方同意。由于涉及到身份的鉴定,并且不得强制进行鉴定。



有一个朋友怀疑被女的骗了,说孩子是他的,但这女的就是不做亲子鉴定,也不让看孩子,还要钱,该怎么办呢

孩子已经生下来了吗??如果孩子已经出生,而女方一口咬定是你朋友的,不管对方说什么只要没有亲子鉴定的,一概不承认。如果每个人抱着个孩子就说是你朋友的,那他岂不是很忙?!口说无凭,肯定是要做亲子鉴定,有鉴定证明才可以进行以后的处理的,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感情责任。想办法拿到孩子能够进行亲子鉴定的物件,等亲子鉴定处理再谈责任。



网友:私自做亲子鉴定

图为庭审现场。

导读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一环,对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位“母亲”却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否认亲子关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支持了这位“母亲”的诉讼请求。原来,这个“儿子”是丈夫私自找人代孕所生……。本案的审理,是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想要二胎丈夫动歪心思

家住北京的市民郭某与妻子高某结婚多年,二人感情和睦,婚后育有一女,现如今女儿已经上大学。随着全面二胎的开放,郭某想要个儿子来“继承家业”,高某也同意生二胎。因夫妻二人年岁已大,通过自然受孕的愿望难以实现。眼看“求子”愿望要破灭,可急坏了郭某,郭某便和高某商量做试管婴儿。但不幸的是,高某于2018年3月被诊断为胎停育,短时间内无法再次孕育孩子。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7月儿子小郭出生了,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的名字是高某。这是怎么回事呢?郭某称,在妻子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栏写上了高某的名字。“被当妈”的高某称,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没见过小郭,小郭一直被丈夫郭某养在外地,直到2019年其才知道小郭的存在。

妻子起诉否认母子关系

为了明确双方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妻子高某2020年即到顺义区人民法院想起诉郭某、小郭,但是当时没有合适的案由,只能暂时作罢。直到民法典正式施行,新增了亲子关系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021年1月,高某将小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和小郭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取消其对小郭的监护权以及小郭对其财产的继承权。高某提交了2018年3月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显示高某被诊断为孕6周胎停育,而小郭的出生时间为2018年7月,可证明高某与小郭不可能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高某与郭某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故小郭无法被视为高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高某与小郭的关系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某表示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根据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本案中,高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母亲为高某,父亲为郭某。出生医学证明系因小郭出生而出具的,原则上属于自然血亲范畴下的亲子关系,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根据该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一般推理,可以直观判断小郭与高某及郭某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即二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中根据高某提交的其本人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材料,结合病历内容及小郭的出生时间,从事实上可以直接推导出小郭绝非高某本人分娩所生之子。

针对二人是否存在人工授精的情况。郭某明确表示,小郭不是其与高某人工授精而生,也不是双方代孕子女。高某亦表示小郭不是其代孕所生,在2019年以前也不知晓小郭的存在,亦从未见过小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就是否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双方均不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郭某认可小郭与高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终,顺义区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解析

慎重处理亲子关系纠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也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依据。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婚姻家庭以血缘和情感为纽带,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最基本的单元。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婚姻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代孕的社会事件和司法案件的不断增加,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一、关于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问题

我国法律对代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活动,以及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作出了规定,虽未正面回应代孕问题,但也间接否认了代孕的合法化。

从理论层面上看,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曾有四种理论,即分娩说、基因说、契约说及儿童最大利益说。

分娩说主张代孕母亲为法定的母亲,采用“分娩者为母”原则,但如果分娩者本身不愿意承担亲权责任,就会不利于解决未成年人的抚养等问题。基因说只承认与孩子有生物学上联系的亲子关系,但却无法处理胚胎来源于匿名捐献者的情形。契约说主张以代孕协议来确定法律上的父母。但有学者认定代孕关乎生命伦理,不受传统合同法和意思自治的约束。儿童最大利益说主张以儿童利益为核心,根据监护能力、情感联系、成长环境等因素来认定法律母亲。此前,我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二审法院,就采用了分娩者为母的理论及儿童最大利益说理论。

可见,我国对代孕亲子关系确认采用“二分法”,将代孕协议效力判断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相分离,无论代孕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亲子关系认定,孩子需要一个法律上的父母,使亲子关系能够运行,让代孕子女能够幼有所养。在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代孕子女可能同时存在代孕母亲、血缘母亲、法律母亲,提供卵子的可以是委托母亲,可以是代孕母亲,也可以是第三方的卵子捐献者,提供精子的可以是法律父亲或者第三方精子捐献者。代孕母亲一般指分娩母亲,血缘母亲一般指基因母亲,而法律母亲在我国一般是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上记载的母亲。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的卵子或者精子捐献者不会来确认亲子关系,最大的可能就是代孕母亲、血缘母亲来主张与代孕子女存在亲子关系,与法律母亲产生亲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以上规定,当前我国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就是亲子关系鉴定,即采用基因说。而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采用了分娩说与儿童最大利益说。如果代孕母亲与血缘母亲不是同一人,且都主张己方与代孕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分娩说与基因说就存在巨大的冲突,亲子关系也难以确认。在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代孕子女通常情况下存在法律父母,主张否认一方通常是其法律上的父母,因为双方很有可能不是提供卵子或精子的一方,在夫妻双方同意代孕生子后反悔,或者法律父或母一方根本不知道代孕的事情。

本案中,高某称虽然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母亲一栏是其本人,即高某系小郭的法律母亲,但其称之前并不知道小郭的存在,其没有和郭某协商一致代孕生子,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也可判断出其与小郭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否认与小郭存在亲子关系的诉求。

二、关于亲子关系纠纷诉讼时效的思考

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是否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既定事实(分娩说、基因说),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次,在婚姻家庭领域,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道德同样也发挥着一定作用,法律父母一方可能早已明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为了维持家庭环境的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等原因一直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此时对法律父母的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审慎处理。

通常,代孕母亲或者血缘母亲不会主张代孕子女抚养权或者要求代孕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如果法律父母一直没有否认亲子关系并继续抚养代孕子女,代孕或血缘母亲后续若起诉主张确认与代孕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也需要谨慎考虑。

■专家点评

保护亲子双方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翼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自然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需求,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利益。

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创设的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应当遵循“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立法思想,即“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等,为规范亲子关系和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案系夫妻一方私自实施代孕行为所导致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丈夫郭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妻子高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其与小郭的亲子关系。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本案,正确适用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避免了潜在的抚养、赡养以及遗产继承等纠纷的产生,保障了原告高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及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经典案例,具有典型的统一司法裁量标准的指导意义。

对该案所涉及代孕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所涉及的代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违背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莉 杨杰 吴楠

编辑:任喆

2014年11月,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的村民卢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卢先生离婚理由是,妻子婚内出轨,两个女儿都不是他亲生的。为了证明这一点,卢先生还附上了两份2010年做的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个女孩的确与卢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这起离婚案看似寻常,却因卢先生妻子陆女士的一句话,变得曲折离奇。

对于丈夫的起诉,陆女士认为是一场阴谋,是抹黑,她用手指着卢先生,带着哭腔质问道:“孩子不是你亲生的,你不是都知道吗?你和你妈都知道啊!不是你们逼我去借种生的吗?”

丈夫说妻子瞒着自己红杏出墙,妻子却说丈夫逼自己去借种生子,是闹剧还是悲剧,究竟是谁对不起谁?谁说的话才是真相?

让我们先看看卢先生所说的“红杏出墙”版本。

丈夫:她红杏出墙

1995年3月初,22岁的卢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陆女士,陆女士比卢先生小两岁。两人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以前是拉垃圾的,她嫌我臭,不肯和我睡觉。”

卢先生说,结婚当天,陆女士就拒绝跟自己同房。婚后头三年,几乎没让他靠近过一次。

空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万般无奈下,卢先生只好求助于所在村的村委会。

“经过村委会干部的调解,1998年的某天,我们同房了一次。除了那一次,后面我们几乎也没有在一起睡过。”

卢先生说,结婚多年,他和妻子同房的次数屈指可数。也正因为这样,两个人结婚8年多,才有了第一个女儿平平。

孩子本是一家家庭的纽带,有不少家庭本来不太和睦,有了孩子后,反而变得相亲相爱。卢先生说,他也曾这样期待过,可惜事与愿违。

据他所说,妻子生了孩子后,越发暴躁,与全家人都不和睦,但他为了孩子,选择隐忍。

“没办法,不能离,离了就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2005年,因为陆女士与老人不和,加上又怀了身孕,便带着大女儿和卢先生分床睡。

次年4月,小女儿安安出生了。卢先生说,自打生完二女儿,陆女士不仅脾气比之前更加暴躁,还开始整日不着家,即使是逢年过节,也鲜少在家团聚。

妻子经常不归家,作为丈夫,卢先生自然免不了与其发生争执。可随着争执次数的增多,陆女士变得越发“叛逆”,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

卢先生说自己想过离婚,可考虑到自身条件和家境都不算太好,又舍不得两个女儿,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气吞声。

既然打定主意一直忍下去,卢先生又是怎么发现两个女儿都不是自己亲生的呢?这还得从2010年的某一天说起。

那天,陆女士因为一点小事打孩子,孩子疼得哇哇大哭。爱女心切的卢先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就上前阻止,孩子嘴里也喊着“爸爸,爸爸”。

就在这时,陆女士一把甩开卢先生的手,没好气地说:“你心疼什么?孩子又不是你生的。”

随后,陆女士又大声呵斥女儿,“不准哭,不准叫他爸爸,他不是你爸爸。”

就这样,陆女士气头上说的这两句话,让这个家陷入了一场大风暴之中。

卢先生说,自己因为这两句话,急得几宿没合眼。思来想去,偷偷带两个孩子去验了DNA。结果出来后,他彻底懵了,两个孩子竟然都不是自己的。

知晓真相后,卢先生一家思虑再三,觉得家丑不可外扬,还是选择了继续隐忍,只要表面上这个家还是完整的就行。

卢先生说,尽管是陆女士对不起他们家,但他和家人从没责怪过她。反倒是陆女士率先撕破脸皮,称不愿再过下去,要带着孩子彻底离开这个家。

“我为了让她不走,还拿一万多块,帮她租一间商铺卖水果,她不肯。”

看到妻子铁了心要和自己一拍两散,卢先生忍无可忍,于2014年11月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

妻子婚后不愿同房,红杏出墙生下两个女儿,这是卢先生所讲述的离婚内情。但这些话是否可信呢?陆女士又是如何看待卢先生的这番说辞呢?

妻子:他们逼我借种生子

问及孩子的身世,陆女士没有回避,而是亲口承认:“两个女儿,的确不是他的,是我和别人生的。”

只不过,对于丈夫的“红杏出墙”一说,陆女士表示又震惊又气愤。她震惊的是,丈夫一家人竟然对两个孩子的身世装作毫不知情;气愤的是,他们逼她借种生子,却将脏水全泼到自己身上。

“他们逼我去借种生子的,现在反咬我一口,过河拆桥!”

在陆女士看来,她和卢先生的这场婚姻,从一开始就充斥着隐瞒和欺骗。

据她所说,相亲那年,她才刚满20岁,和卢先生相亲也没几天,就被男方家人催促着快点登记结婚。陆女士原先并不急着嫁人,但卢先生看着的确老实本分,像是会过日子、会顾家的人,加上对方父母催得紧,她也就答应了。

婚前检查时,卢先生被要求复检一次。陆女士不放心地问了问原因,卢家人都说没问题,让她别太在意。

“我当时没有想到是他有问题,就没继续问。”因为信任,陆女士便没将这个小插曲放在心上,不曾想,这个小插曲竟是不幸的开始。

陆女士说,刚结婚那几年,夫妻感情其实挺好的,后来因为自己一直怀不上孩子,就经常产生矛盾,婆婆甚至辱骂她“母鸡都会下蛋,你连个蛋都生不出来。”

蹊跷的是,婆婆一边骂她不会生孩子,一边却带着儿子卢先生四处求医。每当她询问是看什么病,母子俩都摆摆手,丝毫不肯透露。

婆婆强势,丈夫内向且对婆婆言听计从,几次自讨没趣后,陆女士便不再过问此事。

一家人磕磕绊绊地又过了几年,陆女士在一次争吵中,终于知道自己为什么生不出孩子,原来问题不在她,而是卢先生生理上有缺陷,没有生育能力。

可这还不是最让陆女士震惊的,说起来可能有点难以置信,因为多年医治无效,婆婆竟然以“延续香火”为由,怂恿陆女士出去借种生子。

“他们让我去外面找别人生,这样就没人知道他生不出来了,他们家也有后了。”

就这样,2004年和2006年,陆女士先后为丈夫生下了两个女儿——平平和安安。

陆女士说,孩子刚出生时,丈夫和婆婆很是高兴,从没因为孩子不是亲生的而给她甩脸色。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卢先生从外面听到一些闲言碎语,开始对自己使用暴力。

“因为第二个也是女儿,不是儿子,他和他妈妈就不高兴,开始不承认,把所有错推在我一个人身上。”

陆女士认为丈夫一家隐瞒病情在先,而后又逼迫自己借种生子,生不出儿子就想过河拆桥,赶自己和两个女儿扫地出门,她说什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因此,她当庭陈述不愿意离婚。

2015年6月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存续20年,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极少过夫妻生活,被告亦在外与他人生育两个女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批准离婚。

法院同时判决,两个孩子由陆女士独自抚养,陆女士支付给卢先生2004年至2014年俩孩子的抚养费3万多元。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卢先生支付4.1万元征地补偿款给陆女士。

一波刚平 一波又起

2015年8月5日,离婚判决下来两个月后,陆女士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她要告卢先生什么呢?

“他这个时候提离婚,是有目的的,为了就是拿走两个孩子的征地补偿款。”

原来,因当地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卢先生一家的田地,被政府征用。一家四口共分得征地补偿款16万4千元,平均每人4.1万元。

虽然离婚诉讼中,陆女士拿回了应得的4.1万元补偿款,可两个女儿的补偿款却被打到了卢先生的户口,且未被归还。

2014年10月27日,卢先生所在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一个月不到,卢先生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时间如此凑巧,也难怪陆女士会对卢先生的动机起疑心,认为卢先生是想借离婚,将母子三人的征地费据为己有。

因此,陆女士此次诉讼的诉求便是,请求法院判令卢先生支付两个女儿的征地补偿款,共计8.2万元。

对于陆女士的诉求,卢先生一家人又是怎么看的?他们是否会归还呢?

卢家人承认代领了这8.2万元征地费,但他们在陆女士起诉后没几天,就和村委会的人开会商议此事,并将这笔钱归还给了村委会。

卢先生说,因为两个女儿都不是他亲生的,也就不是村里人,无权得到这笔钱。所以他扣除了6万多抚养费和教育费之后,将余下的一万六千多元,退给了村委会。

可陆女士并不认同这个说法,她认为征地补偿款是按户口分配的,与血缘无关。她说:“既然两个孩子户口在村里,就有权获得属于她们的补偿款。”

那么,这笔征地补偿款到底是按什么标准分配的?两个孩子是否有份?如果有,卢先生私自退回孩子的补偿款,是否合理?

为了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法院工作人员对卢先生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

村委会负责人表示他们有自己的村规,按规定,村里嫁出去的姑娘或者已经离婚的媳妇,没有资格参与分配。但如果离婚前已经分配了,村里并不会强制收回。

“他们这种情况,是在征地补偿发放之后的,我们不会收回,由他们家自己协商怎么分,与我们无关。”

如此看来,卢先生的确没有理由私自代领、退回两个孩子的补偿款。那他为何在离婚时不愿意支付,离婚后又擅自退回呢?难道他真的别有用心?

“他不光是为了钱,离婚还是为了再娶另一个。”

要说卢先生一点私心没有,似乎难以令人信服。因为,离婚判决下来仅仅两个月,卢先生竟然已经再婚了。

先是说两个女儿无权分得补偿款,而后又刚离婚就另娶他人,卢先生的一连串做法,令陆女士不得不怀疑,这一切都是婆家一步步算计好的。

2015年12月3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卢先生将代领的8.2万征地补偿款返还给两个孩子。

至于卢先生私自将16320元征地补偿款退回村里,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可以与村里协商解决。

至此,所有的感情、金钱纠葛,告一段落。但本案中仍然留有不少谜团:孩子的身世卢家人到底知不知情?卢先生和陆女士情感冲突因何而起?卢先生的一系列操作,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究竟谁是谁非,谁对不起谁,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法考证,也无权评判。但有一点可以确定,他们作为父母,对不起两个无辜的小女孩。

她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出身和命运,也无法挽回父母破裂的婚姻,甚至无法摆脱“私生子”、“野种”等难听的外号。

如果非要从不幸中找寻一丝安慰,只能庆幸她们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为往后的学习、生活争回了些许保障。

孩子受到伤害,父亲和母亲,没有一个是无辜的。衷心希望两个女孩能像她们的名字“平平”和“安安”一样,一生平安,健康快乐。


私自做亲子鉴定(私自做亲子鉴定算非法取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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