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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绝亲子鉴定(离婚后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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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3:28:40


起诉离婚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法律分析:1、可以坚决不做,但是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丈夫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但是对其不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借鉴国外有关亲子鉴定的做法,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经验,《婚姻法解释(三)》专门规定了这个问题,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尤其是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关系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和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双方在离婚时,男方提出亲子鉴定,女方是否有权拒绝并提出其它条件?

你觉得他是侵犯人权当然可以,如果你心中坦荡也算是给他一个交代,当然你可以追加条件。。。。



离婚后前夫要求做亲子鉴定妻子不同意可以吗

如果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女方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得承担不利后果,就是这个孩子不是男方的。



网友:离婚后拒绝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不是确认非亲生子女的唯一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案情概述

王文平与李雪花于2000年12月结婚。婚后王文平长期在外地工作,回家较少。王文平一直怀疑妻子在外面有婚外恋现象,双方经常为此多次发生争执。2003年9月,李雪花生子王乙。随着王乙越长越大,王文平觉得儿子跟自己长的一点都不像,王文平怀疑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于2004年1月起诉与妻子离婚。王文平诉称,王乙不是自己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李雪花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深度分析

平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调解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同意子王乙随被告生活,亦应准许。关于子女抚养费,原告称被告所生子不是自己亲生,被告否认,原告提出鉴定,被告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为由不同意鉴定,且原告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王文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6年1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目前,涉及亲子鉴定的法律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婚生子女涉及亲子鉴定问题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二、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亲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为婚生子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己经成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默认规则。

三、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关当事人要求否认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目的常常是为了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要对婚生子女进行否认,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予以推翻。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还包括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床别寝,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证据。

四、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能否以妨碍举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论。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绝鉴定时,应当谨慎适用法律推定。要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且有其他旁证证明存在无血缘关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证据规定由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旁证,仅仅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依据,在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则不适合适用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在本案中,王文平怀疑王乙非亲生,并不同意承担子女抚养费,但王文平既不能提供妻子与他人有婚外行为的证据,也不能提供王乙非亲生的其他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否认了王文平与王乙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裁决是正确的。

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无奈。实践中,有一部分婚姻走向尽头,是因为出轨与不忠,甚至一部分人怀疑婚内所生孩子并非自己血脉,需要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否亲生,而另一方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配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是否做亲子鉴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

二、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三、亲子鉴定孩子非亲生时,法院会如何判决?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并作出如下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疑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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