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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亲子鉴定赔偿(离婚做亲子鉴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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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3:14:09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离婚做亲子鉴定,是亲生女方能要求赔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所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赔偿: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亲子鉴定怎么做?

可以父母和孩子自己到法医鉴定中心做。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我要和老公离婚,老公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带着亲子鉴定书,我需要怎么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精神损失费: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无以上情况的话,法院不会支持此费用。



老婆和我离婚,我要求做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不是我的我怎么要求赔偿

1.首先你们还没有离婚,所以你亲子鉴定是没有关系,不需要对方是否同意
2.赔偿嘛,基本上陪不了多少钱,只能算倒霉



网友:离婚亲子鉴定赔偿

离婚后获知孩子非亲生,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李某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思路

因吴某1与吴某2不具备亲子关系,吴某1并无抚养吴某2的法定义务,故吴某1有权就其对吴某2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向李某追偿。

吴某1抚养吴某2多年后知晓该子与其并不具有血缘关系,事实上对吴某1造成的精神伤害,故一审法院对吴某1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正确。

离婚后获知孩子非亲生,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李某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婚姻家事裁判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案件事实

吴某1与李某(女)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3日,李某生育一子吴某2。2012年6月18日,吴某1与李某(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吴某2随母亲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法院查明,吴某1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仅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吴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款项共计231000元

2015年10月19日,吴某1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复婚),2016年9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吴某2随父亲生活。协议离婚后,吴某1、李某(女)及吴某2继续共同生活至2019年10月。2019年10月李某(女)搬走。

2020年3月9日,吴某1委托中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吴某1和吴某2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不支持吴某1是吴某2的生物学父亲。2020年3月23日,吴某1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吴某1和吴某2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仍然不支持吴某1是吴某2的生物学父亲。吴某1共支付鉴定费用6700元。

李某对于上述鉴定结论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就其本人与吴某2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鉴定机构就吴某1与吴某2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事项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虽系受吴某1单方委托,但该涉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为法医物证鉴定,具备鉴定资质。同时,李某亦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故对吴某1提交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吴某1并非吴某2的生物学父亲。对于吴某1因亲子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用,李某应予支付。

吴某1与李某第一次及第二次婚姻期间,二人共同抚养吴某2。二人第二次离婚后,吴某1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对吴某2进行了抚养。2012年6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依二人离婚协议的约定,吴某2由李某抚养,吴某1应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李某虽主张吴某1并未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用,但依据吴某1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仅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吴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款项共计231000元,已超过吴某1应负担的上述期间抚养费总额。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李某主张系吴某1以复婚为目的而支付的共同旅游、交往和交通费用,但对于外出旅游、往来交通的情况,李某未能作出详细说明,亦未提供旅游、交通往来的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应认定吴某1已依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了2012年6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吴某2的抚养费。

因吴某1与吴某2不具备亲子关系,吴某1并无抚养吴某2的法定义务,故其在近十年时间内对吴某2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李某追偿。但吴某1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双方的现有经济状况、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应予退还的抚养费数额为300000元。

… …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本案中,李某在其与吴某1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后在双方离婚后,该子亦由吴某1抚养多年,但经鉴定该子与吴某1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势必给吴某1的精神造成伤害,李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吴某1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1支付抚养费300000元;

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1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1支付鉴定费6000元;

四、驳回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吴某1是否有权就其对吴某2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向李某追偿并就吴某2与其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事实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向吴某1支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李某与吴某1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吴某2。现吴某1与吴某2无亲生血缘关系,吴某1并非吴某2的生物学父亲经鉴定业已确认。

李某关于吴某1基于错误认知产生的结果应自行承担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相应因亲子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用亦应由李某负担,亦正确。

李某向吴某1支付抚养费数额一节,本院认为,吴某1对吴某2抚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以吴某1与李某两次离婚确定的吴某2抚养费用标准、此间吴某1向李某实际转账金额以及吴某1实际抚养吴某2期间吴某1与李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酌定李某应予退还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吴某1、李某对上述款项数额认定所持异议的上诉意见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吴某1、李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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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亲子鉴定赔偿(离婚做亲子鉴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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