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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亲子鉴定判决(离婚做亲子鉴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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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3:05:27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的几个问题

离婚诉讼中关于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临沂市离婚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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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怎么办

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以男方为例,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


批准离婚后做亲子签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女方不配合,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网友:离婚亲子鉴定判决

李敏与杨明婚后诞下一女。李敏生下女儿后便将其带回娘家独自抚养,不久要求与杨明离婚。二人离婚后,杨明得知女儿并非其亲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不久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诞下女儿不久,女方要求离婚

2013年,杨明与李敏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6月,李敏诞下一女。夫妻俩为女儿起名小英。

李敏在小英出生后不久,将她带回梧州的娘家居住,对丈夫一直避而不见。在此期间,杨明多次到李敏的娘家,李敏都闭门不见,也未让杨明与女儿相处。两个多月后。李敏以双方感情不和、性情相距甚远,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杨明离婚,并强烈要求独自抚养女儿小英。

杨明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李敏没有合理的理由断绝二人的婚姻关系,更没有理由将女儿从自己身边带走。李敏态度异常坚决,二人因此事多次争吵。最终,杨明还是同意了李敏的离婚要求,双方于2014年8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发现女儿非亲生,起诉索赔偿

经过多方打听,杨明偶然听说小英是李敏与他人生育的孩子,杨明起了疑心。在与李敏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明于2020年9月21日,一纸诉状将李敏诉至长洲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英与他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他没有法定抚养小英的义务;李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过程中,杨明向法院申请就小英与他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杨明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李敏是小英的生物学母亲,排除杨明是小英的生物学父亲。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赔偿2000元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

杨明与李敏曾经是夫妻关系,李敏在婚姻关系期间生育女儿小英,杨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该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

杨明主张小英并非其亲生女儿,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杨明与小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由于杨明并非小英的亲生父亲,其对小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李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小英,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杨明在婚姻关系期间对此并不知情,李敏的行为对杨明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杨明有权要求李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小英出生两个月后,杨明、李敏已经离婚,且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抚养小英,故根据李敏的过错程度、杨明的受害程度并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杨明与小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敏应向杨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平安广西网

来源: 花山检察

导语: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孩子是上天给予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亲子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法官用典型案例向我们作出了说明。

基本案情

邓某与黄某于2009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女儿邓某A,于2016年生育儿子邓某B。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邓某A、邓某B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生活,并由黄某的父母协助照顾。

2017年,因黄某猜疑邓某与同事有暧昧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双方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邓某从2018年开始未承担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探望过两个孩子。2018年12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黄某有和好的可能,判决驳回了邓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邓某、黄某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20年邓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

裁判结果

郴州中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子女长期随女方黄某及黄某的父母生活在老家县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女儿邓某A已在老家县城上小学,儿子邓某B年仅四岁多,尚属幼儿,还需要精心的照料。而邓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孩子的相处时间甚少,且未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父女感情。

相比之下,孩子继续随母亲黄某生活,由黄某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双方子女邓某A、邓某B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由邓某支付黄某相应的小孩抚养费。邓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黄某应协助邓某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婚生有两个子女的,一般由父母双方各直接抚养一个”的裁判做法,郴州中院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均判由父母一方(女方)直接抚养,彰显了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亲子鉴定判决(离婚做亲子鉴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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