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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心医院亲子鉴定(济南中心医院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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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14:35:19


淄博哪里有做亲子鉴定得,费用大概多少?

1.淄博亲子鉴定机构可以登陆当地司法局网站查询;
2.亲子鉴定分为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
3.个人鉴定属于个人行为,不具备司法效力,费用在2800元左右;
4.司法鉴定属于司法行为,报告书可以用于公检法机关,费用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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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鉴定属于司法行为,报告书可以用于公检法机关,费用在3000元左右。



我想问一下,一般做个亲子鉴定要多少钱?

具体而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400-800元一例,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是1000元一例,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800元一例,医疗费审查鉴定600是1200元一例,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600-1200元一例。



医院能不能做dna亲子鉴定 若可以需要多少钱

离婚做亲子鉴定,一般是做司法鉴定,需要父母子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鉴定机构办理,医院一般没有司法鉴定资质,需要提前查询清楚。
父母子司法鉴定三千元。



网友:淄博中心医院亲子鉴定

近日,副市长毕红卫上线“12345市长在线”,期间共接听市民来电37个。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第一时间转有关单位办理,现已全部办结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1.张店区市民咨询:龙凤苑附近准备新建的学校何时动工,何时完工,是小学还是中学。

市教育局回复:张店区龙凤苑中学属于初级中学。按照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该项目需追加投资,待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工,开工时间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2.张店区市民咨询:如何从网上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市卫健委回复: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市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领,网上办理,快递到家。前提是在住院期间及时将新生儿出生情况、父母基础信息录入到住院分娩登记直报系统中,然后为新生儿起好名字,关注“健康淄博”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爱山东”APP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领提示上传相关电子资料,即可线上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线上申领仅限于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涉及真实性信息审核、亲子鉴定、审核病历等,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和特殊情况办理的仍需要到现场办理。

3.张店区市民反映:现国家二孩政策放开,但多个家庭出现两个孩子在不同幼儿园上学的情况,导致接送孩子不方便。建议针对双胞胎或多胎家庭出具相关政策,家中有一个孩子摇号上学后另一个孩子不需摇号,直接在同一学校就读。

市教育局回复:目前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根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政策,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具有本居住区常住户籍、且具有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的适龄幼儿。如市民居住小区有配套幼儿园,其子女皆可优先入本小区配套幼儿园。如居住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但具有入园地户籍的市民,可按照各区县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名公办幼儿园,参与招生派位。下一步将充分考虑因生育政策调整而新增的入园需求,加快建设普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4.桓台县市民反映:其为桓台县燃料公司下岗职工,且已经将下岗后至今的医疗保险一次性补齐,要求报销2020年4月份和2011年5月份住院费用。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经查询,诉求人医保缴费情况,2017年8月3日一次性补交了2010年1月份之后职工医保缴费,2017年之后按个体工商户正常缴费。诉求人实际咨询的是2010年4月份和2011年5月份的住院费用。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1年(含1年)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故诉求人2010年和2011年两次住院费用均不予报销。

5.桓台县市民反映:其到济南中医院购买慢性病药品时无法通过医保进行慢性病联网报销,只能回桓台进行报销,建议尽快开通和济南中医院的慢性病联网报销。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目前因省内异地慢性病购药需首先经淄博市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慢特病转诊单,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费用需拿回淄博市进行手工报销,尚不能进行省内异地慢性病的联网报销。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门诊慢特病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前期因切换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信息平台,造成手工报销任务量骤增、报销周期过长。查询诉求人结算信息,除2021年12月14日提交的材料暂未完成报销外,前期提交的市外相关慢性病费用均已报销完毕。已督促相关科室工作加快报销进度,诉求人表示满意。

6.张店区市民反映:淄博七中录取全区前1200名的学生,毕业时学校以无名额为由导致部分学生无法加入共青团,认为不合理。

市教育局回复:根据《团章》和发展团员工作有关规定:“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因此,团组织是按照有关条件、程序和要求发展团员,并非仅以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团员的标准。下一步,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共青团建设,积极指导做好学生团员发展工作。

7.高新区市民反映:其在隽山小区中心街北首学易复读生培训班缴纳8800元为孩子报名学习,上课11天后因故退学,学校要扣4000余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按照实际上课天数扣费。

市教育局回复:经高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易培训学校已经与诉求人就退费达成一致意见。

8.周村区市民反映:12月份其联通手机号被无故扣费,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承诺退还50元,但仅退还25元,且退还后只能在话费使用完毕后才能使用,要求协调全款退还。

市联通公司回复:经核实,2021年12月11日退费已到账。

9.临淄区市民反映:为齐都药业退休职工,2005年通过单位向医保局交纳10年医保费用7300元左右,2020年重新认定了民办教师的工龄,医保多缴费部分可退费,办理退费时医保局要求其提供交费发票,因通过单位交费无个人发票,现可提供单位收费单据,要求协调办理退费。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经核实,参保人闫某某反映的2005年通过齐都药业补缴医保费7000多元的情况,在系统中既无补缴记录,也没有医保局和齐都药业的财务凭证佐证,参保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材料证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满足诉求人退还补缴的医保费的诉求。

10.高青县市民反映:其为移动公司用户,原办理的残疾人优惠套餐第一档不含宽带业务,现想转为含宽带的套餐,求助协调办理。

市移动公司回复:已按客户需求为其办理29元套餐(含200M宽带),且宽带已于2021年12月26日安装完毕。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11.张店区市民反映:金科集美嘉悦小区车库地下室联通信号不好,要求协调增强信号。

市联通公司回复:经实地勘测,诉求人反映的位置为电梯、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场景依托外部宏站无法实现信号覆盖,需要通过建设室分基站来解决。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已纳入我公司2022年建设规划,目前正积极与金科集美嘉悦小区物业公司对接,就建设方式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联通公司争取以最快速度解决信号弱问题。回访诉求人表示认可。

12.张店区市民反映:其2019年3月14日到大润发商场购物时被商场柜台前物体绊倒,至淄博中心医院急诊科室就诊,病历将其摔伤记录为车祸,导致商家不给赔偿,认为不合理,要求协调将病历改为摔伤。

市卫健委回复:诉求人需提供陪同其就诊的大润发员工陪诊情况的说明,由医院负责对病历做出进一步处理。

13.张店区市民反映:建业花园小区距离张店区实验中学较近,但划片张店一中,建议划片至张店区实验中学。

市教育局回复: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的学区范围根据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周边住宅、生源数量等因素均衡确定,各公办学校招生坚持按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进行。学校划片涉及面广,受学校和周边住宅建设时间等因素影响,无法保证每个小区距离学校都是最近的,已经形成的片区调整难度非常大。张店区实验中学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生源分布和城市结构等因素确定了该校的招生片区,建业小区不在该片区内,多年来划片政策保持了稳定性和延续性。随着城市发展,张店区实验中学片区内学生生源在不断增加,学校的招生片区已很难扩大。综合各方面情况,目前还不具备将建业花园小区划入张店区实验中学的条件。

14.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于2021年12月份购买黄金城小区房屋,2023年底交房,2023年9月其孩子上小学,咨询凭借购房合同是否能在张店区就学。

市教育局回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区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张店区公办学校招生坚持按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张店区内户口以交房入住的住宅性质房产地址为准)。尚未交房入住的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不作为划片入学的依据”,该政策保持了长期延续性,因该小区目前尚未交房,目前无法确定其凭借购房合同是否能在张店区就学。

15.张店区市民反映:2021年2月23日其家属在市中心医院东院区神经内科就诊,由神经内科吴某某大夫接诊,因未开通绿色通道让其家属当天做核酸检测,认为耽误其家属病情。2021年5月27日其前往医院协调,医院李主任态度恶劣,要求加强工作人员管理。

市卫健委回复: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负责人第一时间与诉求人当面沟通,解释了诉求人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耐心向其说明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患者就诊及入院期间治疗及时、处理规范,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有高血压病等缺血性血管病危险因素,未正规服药治疗,病情有进展加重属于患者疾病本身特点,即高血压穿支血管病变导致脑梗死的特点所致。诉求人对解释不理解,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双方在诊疗规范上未达成一致,建议通过医调委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1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凯瑞鑫园小区业主,前期开发商承诺2021年12月31日交房,现开发商告知无法按期交房,影响孩子2022年划片就学,要求协调解决孩子入学问题。

市教育局回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区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张店区公办学校招生坚持按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张店区内户口以交房入住的住宅性质房产地址为准)。尚未交房入住的新建、改建、插建住宅小区,不作为划片入学的依据”。依据上述政策,未交房小区不能划片入学。

17.张店区市民反映:强直性脊柱炎未纳入慢性病病种,建议纳入。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根据《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46号)文件:“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少见病种,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均医疗费的,由参保人自公布人均医疗费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上年度少见病种门诊医疗费比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规定给予补助。”规定,参保患者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门诊医疗费比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规定给予补助。已向诉求人详细解释相关政策,并告知具体办理流程。

18.淄川区市民反映:其是联通用户,套餐绑定宽带,现欲取消宽带,线上客服告知可将宽带单独拆出不影响使用,但营业厅说不能拆开使用,要求协调解决此问题。

市联通公司回复:用户办理智慧沃家共享版4G成员套内产品79.9元+60宽带139.9套餐,宽带无法取消,现已为用户申请赠款40元,优惠期一年,2022年1月份开始执行,诉求人表示认可。

19.张店区市民反映:其2021年3月28日从佳美国际大厦一楼贝乐英语缴纳7523元报名英语课程,剩余82节课未上,现机构告知已停课,要求协调退还85节课时费用。

市教育局回复:张店区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联合约谈贝乐英语投资者,目前正在协商处理中。

20.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四砂厂矿学校退休教师,由张店区教育系统发放工资,因其单位破产无相关学校接收,导致其从2019年至今没有节日补贴,求助协调发放。

张店区回复:经核实,诉求人于上世纪90年代退休,四砂厂于2003年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时其已经退休。诉求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职教幼教待遇差额核算问题,而是破产后要求有单位接受并兑现福利问题。其原企业归属央企,因诉求人单位破产,所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

21.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从移动公司购买的遥控器故障,要求协助维修。

市移动公司回复:经我公司维修人员上门排障,实际为客户机顶盒和路由器之间连线连接错误所致,已维修完毕,遥控器无问题,诉求人表示满意。

22.张店区市民反映:2018年3月份其从万象汇商场四楼沃尔德英语缴纳6万3千余元报名学习英语,商家承诺第二节课开课前会考第一节课所学内容,考试通过后学习下一课程,实际并未进行考试就直接学习下一课,且每节课教授单词达50多个超过孩子接受能力,现学完第一级别无任何效果,已办理停课,要求协调退还剩余费用。

市教育局回复:经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张店区教体局、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到该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责令其立即联系诉求人核实情况并做好相关退费事宜,该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落实退费问题。

23.临淄区市民咨询:其现居住在临淄区,孩子现上小学三年级,打算去张店区上初中,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及准备什么手续。

市教育局回复:根据张店区义务段学校招生政策,家长及孩子为张店区户口并在张店区有房产的,初中入学时可按照房产划片入学。家长及孩子为张店区外户口,可参考张店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办理。具体条件为:家长需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张店区合法务工。需核验的材料为:房产证(房产已交工但房产证未办理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入住证明材料或其他房屋有效证件)或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截至当年6月30日满一年的张店区居住证、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及保险缴纳证明或张店区个体营业执照(或公司资质)。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住址为准,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家长已买房但未交房的,也可选择交房后将户口迁至张店区,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转学。

24.博山区市民咨询:其现就职于博山区博山第一中学,户籍地为枣庄,现欲回户籍地参加工作,咨询部门如何申请人才回调。

市人社局回复:目前提出人才回调的教师较多,考虑教师的工作性质,区政府一般在假期研究人事调动,将及时告知诉求人研究结果。

25.博山区市民反映:其是联通用户,手机号码使用朋友身份证办理,近期联通公司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要求尽快办理过户,告知该号码过户后需每月最低消费600元并要求其签订长期合约,其认为不合理,要求取消最低消费办理过户业务。

市联通公司回复:诉求人要求降低套餐并办理过户,已为其申请办理,2022年1月20日前申请批复后,根据批复情况再与其联系处理,诉求人表示同意。

2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本科学历为护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为临床专业,职业医师资格证已注册满6年,询问是否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医师中级职称考试。

市卫健委回复:经查证,硕士、博士必须有规培证,博士可以直接考试无年限限制,硕士有规培证注册满2年,本科有规培证满2年,没有规培证满4年。大专注册满6年、中专7年可以考试,对规培没要求。诉求人第一学历为护理专业,研究生学历为临床专业,按要求硕士有规培证注册满2年可报名职业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我委工作人员已致电诉求人将相关情况告知。

27.经开区市民反映:其是移动用户,前期为每月20元2G、3G网络无限流量套餐,2015年4G网络普及后,2G和3G网络都无法使用,求助协调退费;吾悦广场12月24日开业,该商场电梯的运输皮带及踏板用料较薄,扶梯的两侧把手高度较低,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市民不佩戴口罩就可以随意进入商场,5楼齐纳影城部分观影人不佩戴口罩即可进入,认为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影城影厅的入口门为防火门,认为影厅使用防火门不使用吸音门不合格;影城内部分影厅房屋上方设置了风机,认为影响观影效果,要求整改。

市移动公司回复:经核实,诉求人于2006年办理“20元包CMWAP流量免费”套餐,该套餐是2G时代推出的WAP包月类套餐,进入3G时代后公司让利于客户,使用3G网络CMWAP接入点上网未再另外收费。2014年4月29日,移动公司4G服务正式商用,并在官方网站明确说明“WAP包月套餐不能开通4G服务,如客户想使用4G服务,需取消WAP无限量套餐后方可办理。”诉求人坚持要求套餐不变的情况下享受4G网络速率服务,因通信网络不断升级迭代,我公司无法满足此诉求。

经开区回复:经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商场电梯运输皮带及踏板电梯出厂符合标准,电梯扶手符合90—110cm高度标准。经商务局核实,诉求人所反映商场入口处部分市民不佩戴口罩就可以随意进入的情况已要求商场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督促整改,商场入口及商场5楼齐纳影城疫情防控措施已要求落实到位,观影人不佩戴口罩不可进入。经建设局核实诉求人反映的每个影厅的入口门为防火门,认为影厅使用防火门却不使用吸音门不合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使用吸音门更有火灾安全隐患,且齐纳影院消防设施已验收,均是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商场5楼齐纳影城内部分影厅房屋上方设置了风机,认为影响观影效果情况,因装饰装修及相关隔音措施为影院自主经营行为,且每个人观影体验不同属个人观感,故无法要求影院整改。

28.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齐悦国际小区三期业主,因三期没有配套幼儿园,且齐悦国际小区二期及附近的明博新城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对三期业主开放,导致无法报名入园,要求协调在小区三期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允许齐悦国际三期业主的幼儿可以报名齐悦国际小区二期或明博新城小区的幼儿园。

市教育局回复:齐悦花园小区三期在建设时未单独配建幼儿园,现在还不具备在本小区进行补建的条件。张店区教体局在制定当年全区招生方案时,将结合各小区适龄入园幼儿人数和各幼儿园位置及招生学位,统筹协调安排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解决未单独配建幼儿园的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问题。齐悦三期适龄儿童可在当年幼儿园招生报名时,根据周边幼儿园报名情况选择报名。

29.张店区市民咨询:其是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下岗职工,2021年1月份退休,但一直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要求协调发放;其妻子是淄博东方商厦下岗职工,2019年年初退休,2020年去世,去世前也未发放独生子女费,要求核实其妻子独生子女费如何领取。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诉求人曾在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过,2019年辞职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月,以个体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条例》规定,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办登记,进行资格确认后即可享受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目前我省的扶助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0元。其爱人祝某某,1972年生人,原系淄川仟佰汇有限公司职工,辞职后,自己以个体身份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病逝,时年47岁。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其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领取条件。

30.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原山东南定玻璃厂学校退休教师,该厂破产后归张店区工信局管辖,该厂共有14名退休教师,自2019年开始张店区退休教师均享有过节福利,但该厂教师一直未享受到此福利,前期已向区工信局反映,但一直未解决,2011年9月4日张店区政府常委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说明破产企业教师待遇问题参照政府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执行,资金由区里统筹解决,要求尽快解决福利待遇问题。

张店区回复:张店区原区属企业办中小学的有两家,山东南定玻璃厂和淄博二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破产。两家企业在破产前,共有27名企业办学校的教师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了退休,在社保部门正常领取企业退休金。2007年,张店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61号)精神,为上述27名退休教师按照退休教师套改了工资。这部分企业退休教师的退休工资,一部分为企业退休养老金,由社保统筹发放;另一部分是按照核定的事业编制退休教师待遇标准,经由区工信局核算差额部分后,区财政局拨付社保部门给予发放。2011年张店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的“破产企业的教师待遇问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办校退休教师执行的“阳光工资和节日补贴”待遇,该项待遇当年已经为南定玻璃厂和淄博二毛的退休教师进行了发放。综上,上述27名企业退休教师的退休工资及福利已经落实到位。

市民反映的“过节福利”,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为破产企业退休教师发放,因此,山东南定玻璃厂和淄博二毛等破产企业的退休教师暂无法发放,若有新的落实文件出台,将及时予以执行。

31.张店区市民反映:2020年其妻子因头疼、头晕及恶心到淄博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内科门诊就医,该科室医生开具核磁检查,缴费时工作人员按照检查全款收取的费用,因其家为地方生育特殊家庭就医可享受半价优惠,咨询医院收费窗口告知需先按照全价缴纳,待核磁检查处按照半价扣费后退还费用,其到医院1楼收费窗口退费时告知因检查处扣除的费用为现金并未扣除医保卡内的费用,故无法退费,认为该医院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市卫健委回复:经调查核实,诉求人妻子是2021年3月份就医,磁共振检查已经享受“计生特殊家庭”半价优惠,只是对当时没用社保卡个人账户存在异议,此笔扣费确实存在瑕疵,医院对给诉求人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诉求人对于医院的扣费问题表示不再追究。

32.张店区市民反映:建业花园小区距离张店区实验中学较近,但小区划片张店一中,建议划片至张店区实验中学。

33.张店区市民反映:其得知淄博市未将强制性脊柱炎病种纳入慢性病报销范围,但若花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进行慢性病报销,咨询慢性病报销门诊报销数额。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根据《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46号)规定:“对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少见病种,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慢性病病种人均医疗费的,由参保人自公布人均医疗费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上年度少见病种门诊医疗费比照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规定给予补助。”市医保中心将在2022年1月份,测算淄博市门诊慢性病的人均费用,会在1月底对外公布人均费用。届时诉求人可以对比一下自己2021年的慢性疾病的总费用,如超过淄博市2021年全市慢性病的人均医疗费,可以自人均费用公布之日起,带着2021年的病历复印件、检查资料、费用清单、发票,到淄博市行政服务大厅的医保窗口办理少见病的报销。诉求人表示满意。

34.经开区市民反映:原傅家镇、南定镇、沣水镇等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及校长有人才交流轮岗制度,行政区划调整后无相关安排,建议教育系统内进行教师交流,更好的提升教育水平。

市教育局回复: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济开发区持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傅家镇、南定镇、沣水镇等义务教育学校2021年仍执行区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全区2021年参与交流轮岗81人,其中骨干教师38人、校长10人。下一步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促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35.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复员军人,为原洪沟路商业储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已更改为淄博捷安物流有限公司,其应在2021年7月5日退休,因单位拒不给其申报退休手续,导致其无法办理退休,医保也无法报销。10月份经淄博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单位败诉,但该单位拒不履行,要求协调淄博捷安物流有限公司尽快申报退休手续以便其办理退休。

市人社局回复:经核实,诉求人为淄博捷安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今天7月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单位与其有分歧,不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影响职工医保待遇。鉴于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已告知企业尽快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于2016年1月退休,该单位未给其缴纳2007年4月至2012年8月份的保险,导致其未享受独生子女费,现已自行补缴,要求协调尽快发放独生子女费。

市卫健委回复:经了解,诉求人系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1月份从淄博银座商城中心店办理退休,属于企业退休职工。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第二条规定:“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应由企业发放。张店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将有关政策向其进行解释,公园街道工作人员到淄博银座商城中心店与单位工会主席当面进行对接,告知了有关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尽快依法依规落实。经回访诉求人表示满意。

37.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是馨嘉园小区10号楼业主,2021年8月份其在楼道内被邻居持刀捅伤,其拨打110报警后开发区派出所出警,次日该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告知因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需等待精神鉴定完毕后才可提起诉讼。近期得知该案立案后当地卫生部门才将犯罪嫌疑人纳入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内,且犯罪嫌疑人为二次刑事犯罪,并2006年左右因刑事犯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家中等待精神鉴定,但派出所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导致该楼居民产生恐惧,要求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

高青县回复: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10.1.2信息保护,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此项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与个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任何人不可随意修改、删除、导出数据,不可随意扩大数据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被诉求人是否纳入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是个人隐私,故无法答复。

经调查核实,被诉求人与诉求人因矛盾打架,导致双方受伤,两人入院治疗,民警受理该案。2021年9月份,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联合芦湖街道办事处将被诉求人送入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0月份被诉求人家属将被诉求人送至山东省精神卫生健康中心进行治疗,11月中旬,因被诉求人家庭无力承担每月两万余元的高额住院治疗费用,遂出院回家依靠吃药来维持治疗。因被诉求人有精神病史,并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的事实,高青县公安局于2021年10月份,已将被诉求人的精神障碍鉴定资料邮寄至山东省精神卫生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待出鉴定结论后,再开展下一步侦办工作。目前,该案具体办结时间因受限于鉴定中心鉴定工作进度的制约而无法确定,在此期间,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芦湖街道办事处已要求被诉求人的监护人做好对被诉求人的看护管理工作,同时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芦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定期到被诉求人家中进行随访。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鲁法案例【2021】284

基本案情

金某(男)与胡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胡某于2016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甲。金某怀疑金某甲并非自己亲生,遂要求带金某甲一起作亲子鉴定。后胡某向金某提供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哄骗金某称金某甲系其亲生。2019年1月7日胡某因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淄博高新区人民院决定予以逮捕。2019年12月13日,淄博高新区人民院作出(2019)鲁03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被逮捕后,金某再次带金某甲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金某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金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判决双方离婚;2.确认金某与孩子金某甲无亲子关系;3.判决金某甲由胡某抚养,胡某支付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判决胡某返还自2016年9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73.18元/天(即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支出的抚养费;5.本案诉讼费由胡某承担。

裁判要旨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胡某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金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金某甲进行了抚养, 金某主张在得知自己并非金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后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且胡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当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金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金某并非金某甲生物学父亲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金某甲与金某亲子关系不存在。

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金某既非孩子金某甲的生父, 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金某甲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金某甲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在财产减少,利益受损。胡某作为金某甲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金某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胡某由此获益,故金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其参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并无不当,胡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逮捕,故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应计算为42 554元(73.18元∕天×1163天∕2人),胡某还应按此标准支付2019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按1人计算)。金某甲现已四周岁,胡某入狱后金某甲一直跟随金某及父母共同生活,其非金某亲生子一事不可避免会给金某造成精神损害,金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金某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胡某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金某多主张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确认金某与金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金某甲由被告胡某抚养;

三、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四、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016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抚养费42 554元及其他抚养费(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73.18元∕天计算);

四、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了调整纂修。可不要只记住了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中新增及调整内容还有很多,且都与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今天给大家介绍,《民法典》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

一、新旧内容之对比

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时,加入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原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民法典》在原来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情形,并删除了“有配偶者”。具体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新增内容之现实意义

由上述新旧法条对比可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之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但是现实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却远远不止这四种。所以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四十六条原本封闭的坚硬壁垒中打开了一条充满弹性的柔韧开口。

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嫖娼、吸毒、赌博、多次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如果依然无法获得救济,未免有失公平。现在有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发生类似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关于重大过错的认定,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衍生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一)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所以在适用时,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配偶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无论是为了惩罚过错方,还是为了补偿无过错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谐文明、互助有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金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对该请求进行了判决。

(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要求,但是根据既往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的一年期间,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淄博市高新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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