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婚姻法解释(三)拒绝
意义: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
离婚未成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怎么做
在说亲子鉴定多少钱之前,先说什么是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做亲子鉴定的权利,无需申请,但是首先要明确做亲子鉴定的目的:
1。司法亲子鉴定。
如果是报户口、公证、打官司,那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鉴定人到场,现场采样、拍照片、工作人员核对核对证件,带上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司法亲子鉴定的报告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时丈夫要求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但是对其不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诉讼期间可否提亲子鉴定
你好,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但前提是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得到确认;在这么一个婚外情泛滥的时代,法律为了保护履行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一方,规定了亲子鉴定制度。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对于亲子关系有怀疑,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作出鉴定,以事实说话;
网友:婚姻法亲子鉴定
法律知识要点:在司法实务中,因亲子关系提出的诉讼是比较常见的纠纷,提出亲子关系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确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事后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女方只能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履行抚养义务;另外现在大多地区对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必须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但另一方不予配合,这样也需要进行亲子诉讼。另一种是否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一般是男方否认具有亲子关系,不承担抚养义务,甚至要求女方返还履行抚养期间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是涉及抚养责任而提起的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但也有其它的情形,例如在继承诉讼中,提出确认或否认某个自然人的身份,是为了确定该自然人到底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等。
由于亲子鉴定准确率比较高,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靠,是判断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只要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程序做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一般都会采信该证据以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法律条文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规定,小编认为该法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还是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主张的一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利已的事实存在。该条文使用的是“必要”二字,至于必要的证据到底是什么程度,要具体因案情而定。例如,男方有婚外情,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后男方为顾及家庭,与女方断绝关系,并不履行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女方诉至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原来支付抚养费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最终采信女方的主张,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必要的证据按小编的理解就提出主张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足以使法官相信确有该事实的可能性。
二、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进行,提出主张的一方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配合进行鉴定或进行反证,如果不配合的情况下又不提供证据证明的,对于涉及的人身关系,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只能根据举证情况进行推定。
三、亲子鉴定的准确率高,任何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不利于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一方的事实存在。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没有提供必要证据的,仅仅是怀疑或臆想,则法院则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不存在下一步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是一项严肃的事情,涉及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没有必要的证据初步证明,诉讼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为了更好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关于亲子鉴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
参考案例一:原告怀疑非婚生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但其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被法院拒绝。
案情摘要: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与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刘某时常出差,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薄。期间,陈某与刘某父母共同生活,由刘某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陈某生性懒惰、不做家务。小孩出生之后,陈某及其家庭的一些行为极其反常和无理,导致严重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陈某的行为使得刘某合理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离婚能以及非婚生子女刘某甲归陈某抚养,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刘某与陈某双方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于2004年大学读书期间相恋,经过长达7年的恋爱才结婚。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刘某有时需要出差,出现短暂分居,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像刘某所说变得淡薄。双方经常通过电话短信上网视频聊天联络感情。陈某更是加班加点工作,分担家庭压力,并不像刘某起诉状中所称生性懒惰。和很多中国家庭一样,陈某与刘某母亲确实有过家庭矛盾,但都是一些生活琐碎之事引起的,没有原则性的大问题。由于刘某经常出差,沟通协调工作做的比较少,但陈某认为婆媳矛盾是普遍社会现象,不应成为刘某要求离婚的理由。综上,陈某认为刘某与陈某的矛盾主要是因为陈某与刘某母亲的矛盾,陈某坚持不离婚。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刘某怀疑婚生女儿刘某甲非其亲生女儿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是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刘某怀疑其婚生女儿刘某甲并非其亲生女儿要求司法鉴定,陈某不同意配合亲自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刘某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刘某怀疑其婚生女儿刘某甲并非其亲生的主张不予确认。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刘某与陈某经自由恋爱长达七年后自愿登记结婚。现刘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为陈某性格偏执且动手打过刘某母亲,但陈某不予确认。即便陈某与刘某母亲存有矛盾发生过肢体冲突;即便陈某性格偏执,但均不至于使双方多年的感情破裂。尽管双方或多或少在婚姻生活中存有摩擦和矛盾,如果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此,刘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据此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参考判例二:原告怀疑婚生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其向法院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得到准许,在被告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与婚生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情摘要: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认识两个月后订婚,2011年4月29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生育儿子林某乙。因原告在泉州工作,被告在水门生活,原告每月均寄生活费回家,由被告领取作为家庭开支。因原告听闻被告与浙江人有不正当关系,孩子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遂离开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生活。经亲子鉴定,原告得知孩子非原告亲生。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仍与其他男子怀孕生子,被告结婚是为骗取财物,被告上述行为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林某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6000元及抚养费50000元;4、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雷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儿子林某乙系被告与他人所生不是事实,被告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应承担抚养费。原告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已结婚并生活多年,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并无依据。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林某乙的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得出排除原告林某甲为林某乙生物学父亲的结论。原告提供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意见虽然为原告自行委托,不能作为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但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合法。被告虽对该鉴定有异议,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后又拒绝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推定林某乙非原告林某甲亲生。
经上述认定,原告对林某乙并无抚养义务,林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至于原告抚养林某乙而支出的费用,因原告并无抚养义务,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志而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予酌情返还。存款明细及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生活费用及林某乙的抚养费用均由原告负担,被告由此账户支取共计70820元,但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生活费用亦由此支出,不能以此存款全额作为原告支出的抚养费数额。结合原告的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因抚养林某乙的支出为每月60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自林某乙出生起至林某乙由被告单独抚养即2014年10月15日止支出的抚养费用共计18600元。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配偶应当享有的权利,原告因此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50000元定精神赔偿偏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雷某离婚;被告非婚生儿子林某甲甲由被告雷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因抚养林某甲而支出的抚养费18600元。被告雷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林某甲精神抚慰金15000元。
律小编说案:怀疑或臆想没有亲子关系的,因而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是难获得法院准许的,参考案例一中的原告就是这种情形,因未提供必要的初步证据,所以亲子关系鉴定被拒绝。参考案例二中,原告初步提供了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为向法院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不能提供反证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所以法院只能推定采信原告的主张。其实提出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准许,这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像参考案例二中,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仅在法庭上提出请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同样会拒绝。但是由于原告与该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利用这个便利条件,原告事先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然后再凭该份鉴定向法院主张,并得到法院准许,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诉讼策略。
在实务中,尤其是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这个举证会更难。所以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可以事先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该单方面的鉴定虽然欠缺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可以认定是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在此情形下另一方需要配合司法鉴定或提出反证,否则法院就可以推定主张成立。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了存在亲子关系的,对于未成年子女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否认了亲子关系的,这种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与子女之间已经不存在抚养义务,对于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适当返还,另外如果是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子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了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婚前女方怀孕,婚后结婚的,这些情况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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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
一、亲子鉴定
二、彩礼返还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我们常说的亲子鉴定,是《婚姻法》上“父子、父女之间的鉴定”,而母子之间、母女之间一般是不需要进行鉴定的,因为都是母亲生的。(少数例外:抱错孩子)
亲子鉴定提出的主体:丈夫、妻子、子女
1.父母能双向选择:丈夫提出的亲子鉴定或是妻子提出的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只存在两种模式,否定式鉴定(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和肯定式鉴定(肯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也可以称为“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例如:丈夫看见子女长得和自己差距非常大,总是怀疑子女不是自己的亲骨肉,就可以去做亲子鉴定,如果为求心安理得,做了肯定式鉴定(结果孩子是自己的),那就是冤枉自己的妻子了。如果做的是否定式鉴定,否认了亲子关系存在,那就麻烦事来了,很可能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等问题。
2.成年子女只能单向选择:成年子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有亲子关系的诉讼”,不能提“否认之诉”。子女为什么只能做肯定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不能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有的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了让他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为了继承他的遗产,子女也可以主动做肯定式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如果,根本不存在亲子关系,但“父亲”忍辱负重、含辛茹苦地把孩子养大成人,现在孩子要做否定式鉴定,要求确认不存在父子关系,这样的子女想趁机摆脱赡养义务,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法律所禁止。
3.推定:如果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妻子却坚决不去,甚至连成年子女都不去!这种情况下,法律选择保护男方(丈夫),直接推定为否定式结论,丈夫和子女间没有亲子关系。如果妻子要带着丈夫和孩子去做鉴定,丈夫不去,法律选择保护女方(妻子),推定为父亲和子女之间有亲子关系。
注意:法律不允许成年子女和父亲做否定式鉴定(否认之诉),成年子女非要带着父亲去做鉴定,父亲坚决不去,此时不适用以上的“推定制度”!父亲不愿意做否定式鉴定,是对孩子有爱,爱已经超越了血缘关系。已经忍辱负重、含辛茹苦地把你养大成人,你现在要否认父子关系的存在,天理难容、法律不许。
扩展:夫妻双方如果同意人工授精,将来生出来的孩子视同有血缘关系(血亲),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3条: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
1.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1.双方一直没登记。我国的婚姻是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只能是事实婚姻,将来有了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虽然登记了,在名义上也结婚了,但是没入洞房。(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3.因为婚前给了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是指生活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也就是穷的活不起了。(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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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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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孩子的成长,30多岁的李刚(化名)先生发现一件诧异的事,孩子的相貌越来越不像自己。起初,他不停地劝慰自己“别多想”,但没多久,随着疑虑的增加,一个可怕的念头萌生在他的脑海里,“难道孩子不是我亲生的。”为此,他夜不能寐,食不下咽,每次看到孩子,内心总泛起一种奇怪的情绪。
为了消除怀疑,他遂以“去医院做检查”为名,偷偷地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的日子里,他如坐针毡。最终,经鉴定,孩子确实非他亲生。拿到鉴定书后,他先是非常震惊,随后异常愤怒,“含辛茹苦地养了8年,到头来却不是自己的孩子,真成‘冤大头’了。“
思考再三他选择离婚,但是其妻子却不愿意离婚,说你和我是合法夫妻,我不愿签字就没办法离婚。李先生非常痛苦找到律师希望解决问题:
但其实我们的法律是有所规定的,各位网友遇到此类事情不必担心。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不断地变化。譬如对性关系的开放,从而致使很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是否亲生。如今大部分情况都是丈夫怀疑孩子是否亲生,为确定孩子是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那么,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
新婚姻法内容,牢记!
一、亲子鉴定能作证据吗?
可以,根据情况不同分以下情况。详细如下分析: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最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
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二、新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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