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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亲子鉴定的好处(夫妻一方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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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11:02:10


深圳做亲子鉴定能做什么用

做亲子鉴定确实有很多用途的啦,并不只是单一的了解亲子关系。只要是在正规的司法鉴定所机构做的DNA亲子鉴定,都会有一份DNA亲子鉴定报告书。这份鉴定报告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全国的“公、检、法”认可。
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的用途都有哪些?
1、没有出生证明的宝宝们可以拿着鉴定意见书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没有户口的宝宝们可以拿着鉴定意见书直接落户。
3、想移民的家庭,也必须有DNA亲子鉴定意见书。
4、宝宝在国外出生,但是需要在中国生活、上学、落户,也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5、打官司、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财产纠纷,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6、没有孩子的家庭,想领养孩子,需要做个亲子鉴定才可以。
7、失散多年的亲人,或者被拐卖的孩子,为了证明亲缘关系,做DNA亲子鉴定。
当然,还有很多刑事案件上的侦破工作,用到DNA亲子鉴定,以此来揭开案件的事实真相。
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提示您:
无论你做DNA亲子鉴定是想个人了解,还是司法方面用途,都应该选择司法局批准的正规司法鉴定所机构。为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跟合法性。



亲子鉴定,到底有什么好处

按照户籍管理部门准备相应的登记户籍的材料和证件等,如果还不能正常登记办理户籍,也可以向上一级单位咨询和了解。孩子出生后,孩子的父母亲需要给孩子上户口,带着相关证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即可,那么上户口时需要带些什么证件呢?下面具体说下。第一,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要带好,不同地方,也有不需要身份证的。第二,结婚证。需要带父母的结婚证,有些地方只带一方的结婚证即可。第三,出生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带好。第四,准生证。带着在街道办事处盖好章的准生证到派出所。第五,户口本。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户口本,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派出所会把孩子的户口一页放进户口本里。



亲子鉴定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吗?

亲子鉴定不一定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在当前情况下,父亲可以带孩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母亲也可以带孩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进一步证明有没有在医院生孩子抱错的情况。凡只做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的情况,我们称单亲亲子鉴定,现代的科学技术条件,除了基因突变情况外(占1。4%),完全可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当然,亲子鉴定父母双方均到场(双亲鉴定)是最好的。



亲子鉴定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吗?

亲子鉴定不一定夫妻双方都要到场,在当前情况下,父亲可以带孩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母亲也可以带孩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孩子和自己有没有血缘关系,进一步证明有没有在医院生孩子抱错的情况。凡只做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的情况,我们称单亲亲子鉴定,现代的科学技术条件,除了基因突变情况外(占1.4%),完全可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当然,亲子鉴定父母双方均到场(双亲鉴定)我们认为是最好的。



亲子鉴定对妻子会有伤害吗?

肯定会有伤害啊。 这还用说吗。
不管你有没有被绿,亲子鉴定已经显示你不信任她。
不被自己最亲的人信任,是致命的打击。



个人亲子鉴定的用途是什么?

就是判断你跟孩子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 说直白点就是鉴定看孩子是不是你的 只要你自己知道结果就可以 可以悄悄采集样本来做,血液,连根拔起的7头发,口腔黏膜都可以



网友:夫妻亲子鉴定的好处

转自:丽姐说法

争议焦点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我和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2.案件受理费由女儿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男方与女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

2013年6月8日,男方与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其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该鉴定系男方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样本系男方自行采集的其所称为女儿咀嚼过的口香糖并由男方送至鉴定机构。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XX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200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男方(身份证号x)是我单位员工,其在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2月2日期间受我单位委派,前往河北省唐山市常驻出差。特此证明。”男方以此证明女儿并非为其亲生女儿。

另,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其起诉后委托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报告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男方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男方称其在女儿放学时采集女儿的毛发并送至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了上述报告。

庭审中,女儿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及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男方申请与女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女儿表示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男方提交的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仅能证明男方在证明中载明的时间段在河北唐山常驻出差,但无法证明男方和女方的夫妻生活事项。

关于男方提交的《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以及《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法院认为,因上述鉴定、咨询均为男方单方委托,且检材的采集、送交程序存有诸多疑问,法院对其合法性不予采信,上述证据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必要证据,故在男方无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其要求否认其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女,即本案女儿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男方已穷尽一切举证手段否认亲子关系,并已达到举证不能的程度。男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根据类案检索,本案应直接推定男方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男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排除。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女儿无相反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直接推定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原审判决否认了“血缘真实”的社会作用,有悖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

女儿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男方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审理中,男方提交其与女儿的相貌对比照片,证明双方相貌差异巨大;提交工作情况证明,证明在女方备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女方不可能在该时间段怀孕;提交取证过程照片、光盘,证明男方为取得女儿鉴定样本,多次前往女儿学校,取证过程极其艰难;提交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报告,证明女儿并非男方亲生子女。对此,女儿均不予认可,认为其肤色随其母亲,工作情况证明并无公司负责人签名,男方做亲子鉴定所取的口香糖并非是女儿的,男方在学校揪孩子头发对女儿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因此不同意亲子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证据时,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

现男方主张其与女儿并无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男方提出的女方受孕期间男方一直在外地出差,无受孕机会的主张,经查,自2007年女儿出生后男方并未就其与女儿的亲子关系提出过异议,在2013年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中男方对女儿婚生女的身份是认可的,并就其抚养问题与女方作出约定。从上述事实来看,男方主要是在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亲子关系产生质疑,现其主张2007年常驻外地出差没有受孕机会,与其此前对女儿的态度显然矛盾,其以此作为理由否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男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女方主张女儿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本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女儿目前的成长状况,本院对男方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京03民终16579号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威科先行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有一则内容引发了我的关注: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上述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的披露人大应公民申请对有些地方出台的“强制亲子鉴定查超生”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不合法并要求地方修法,引发社会关注。

说来,我当年在工作中发现过不少这样的事例。某些强势机关为了查超生,直接到当事人家中,强行抽取血液和毛发,进行亲子鉴定。当年的我凭法律意识认为这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可惜的是我说了不算,但我认为法律上必须要有是与非的概念,不管我们说了算不算。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6月收到的一封信件。来信者提出,建议审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两条规定。据媒体报道,来信者所在地出台的计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条例同时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信人认为,这一做法没有上位法支撑,可能引起社会混乱,而且与国家大政方针社情民意不相宜,应予以纠正。

接到申请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意见中指出,亲子鉴定的作用是确定父母子女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稳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公权力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意见同时认为,我国法律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果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轻易设定强制亲子鉴定的行政调查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

这一备案审查事件受到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赞扬。

说实话,我也是连续关注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发现其中的变化让人欣喜,甚至有些让我们法律人狂喜,因为有些多年来我们都知道不正确但却在实践中一直做的事被认定违法,这是多么大的进步。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备案审查被视作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按照制度的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目前这一制度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正彰显着越来越大的价值。

据大河报,为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更好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

省了我一份备案审查申请。

我们看到,上到国务院下到街道办,还有公检法等权力机关,他们的红头文件再也不能任性,有了务案审查制度的监管,这无疑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力度的进一步增强。

2021年12月26日

来源:综合潇湘晨报、法信

男子结婚16年后得知3个女儿非亲生妻子:血缘关系很重要?

“我结婚16年,三个小孩没有一个是我的。”据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近日,江西上饶,与妻子结婚16年的陈先生发现妻子疑似出轨,先后与3个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全都不是亲生的。

“我们一直做避孕措施,她讲是不小心可能怀孕了,(做了)亲子鉴定,告诉我就非血缘关系。”陈先生说。

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妻子一直避而不见,并自称没有背叛婚姻。陈先生妻子表示,“你想想看小孩子叫他叫爸爸叫了十几年,他都能做出这种事情来,你说他跟畜生有什么关系(区别),我没觉得我出轨,我不认为我出轨,血缘关系那么重要吗,别人没有能力生的人,不是照样抱养吗?”

目前,陈先生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

6月7日,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直言,“干错事还振振有词,真是刷新三观”,也有网友表示,“孩子是无辜的,希望孩子能被善待”,还有网友认为,“小说都不敢这么写”。(潇湘晨报综合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那么,陈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呢?

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欺诈性抚养法院如何判?

(来源:法信)

现实生活中,妻子因“婚外情”等出轨行为与他人生育子女后故意隐瞒,丈夫误将该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抚养的情形,通常被称为欺诈性抚养。以下从欺诈性抚养的定性、亲子鉴定、诉讼时效起算、责任承担等方面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法律人参考。

1.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王甲诉刘某、江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系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评析: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复函也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肯定说,但所持理由各不相同,对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用侵权责任法理论来解释欺诈性抚养较为合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就欺诈性抚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故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7月12日第7版

2.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杨某甲诉万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推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杨某甲提出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万某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杨某乙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杨某甲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第一,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和道德品质问题,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极有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平复,因此对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应当持审慎态度;第二,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第三,从法益角度来说,两害相权取其轻,被鉴定人不同意鉴定,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时,如果以保障一方知情权的理由去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无疑是以牺牲一方权利的方式来保证另一方的权利,这是不足取的。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案号:(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90号;(2016)渝04民终5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9月14日第6版

3.欺诈性抚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果正式作出后才确切知道侵权事实的,诉讼时效应从鉴定作出时起算——罗某诉周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无过错方虽在离婚时就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并非其亲生子女的,但亲子鉴定报告才是判断其配偶权利被侵犯的有力证据,即应以报告作出时间作为确知自己权利被侵害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使是离婚后数年才作出的亲子鉴定依然以作出亲子鉴定的时间作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开始时间。

评析:本案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周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罗甲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罗乙并非其亲生子,而罗甲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罗甲于2010年4月才确知自己并非罗乙的生物学父亲,即罗甲自此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故罗甲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5月22日第7版

4.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诉唐女士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承担该子女相应抚养费等相关费用,后经亲子鉴定男方与该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女方应返还男方支付的抚养费等费用并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

评析:1)欺诈性抚养系侵权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系父母的法定义务。在无亲子关系,不负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夫妻一方隐瞒真相而使另一方误认为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履行“抚养义务”的,这种行为学理上称之为欺诈性抚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欺诈性抚养恰恰满足了侵权行为的上述四个要件。

本案中,唐女士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李某不是李先生亲生女儿的情形下,仍隐瞒事实真相实施欺诈行为,欺骗李先生,李先生基于唐女士的欺骗而误认为李某是其亲生女儿并予以抚养,从而遭受了财产和精神损害,故唐女士的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系侵权行为。

2)欺诈方应返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受欺诈方因受到欺诈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必然会支付大量的金钱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这势必使无抚养义务方因欺诈而错误地处分所有财产,从而导致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受欺诈方作为被侵权方可向欺诈方主张返还支付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以此来填补自身所受到的财产损害。

本案中,李先生由于受欺诈为履行“抚养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可依法向唐女士主张返还该笔费用。

3)欺诈方应赔偿受欺诈方精神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通过金钱、货币、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的赔偿,以缓解、消除其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填补受害人精神利益减损的同时,也对侵权方给予否定性评价。欺诈性抚养中,欺诈方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无抚养义务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受欺诈方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李先生因确信李某系其亲生女,十余年来不遗余力的抚养李某,得知不存在亲子关系,确给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唐女士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受欺诈方对抚养的非亲生子女产生的情感依赖程度并非一样,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可根据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欺诈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酌情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6月14日

5.男方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仍抚养的,不属于欺诈性抚养,离婚时不能追索抚养费——林某诉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与男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离婚时男方追索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二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针对第一种“欺诈性的抚养关系”情形,有人认为,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有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女方应酌情予以返还,才比较公道。针对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虽然女方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但在男方知情自愿的情况下,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双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男方在离婚时追索抚养费,有悖情理。

本案中,被告詹某无生育能力的事实在原、被告进行婚前检查时,双方就已明了。据林某所述,是詹某无生育能力又想“后继有人”,她本人才会在詹某的唆使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林某的说法虽未得到詹某的认可,但不论林某的怀孕有无经过詹某的同意,是否事出有因,可确定的是,自身不能生育的詹某,对于林某为何会怀孕自然心知肚明,其在明知林某所孕子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对林某产下詹小某并未表示反对和予以阻止。

在詹小某出生后,詹某更视詹小某为己出,与林某一起共同抚养詹小某达4年之久。由此可见,詹某是自愿抚养詹小某的。詹某在离婚时还要求继续抚养詹小某,进一步说明,詹某对詹小某是有感情的,抚养詹小某是其自愿行为。而且自始至终,詹某对詹小某非其本人亲生这一点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的情形,故离婚时詹某向林某追索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8月3日第07版


夫妻亲子鉴定的好处(夫妻一方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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