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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亲子司法鉴定(天津亲子司法鉴定在哪个医院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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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14:22:16


天津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挂什么科

亲子鉴定可以是已经出生的孩子做,也可以是胎儿做
已经出生的孩子有两种
一种是个人鉴定,1000元一个人,爸爸孩子两个人是2000元
一种是司法鉴定,1500元一个人,爸爸孩子两个人是3000元
没有出生的宝宝也是有两种的
一种是怀孕10周到13周半,绒毛活检
一种是怀孕16周到30周的,羊水穿刺
胎儿鉴定也是可以做成有司法效力的
具体还是看您要做哪种鉴定
希望提供您的资料是有效的



天津做亲子鉴定的地方?

您好,做亲子鉴定一般可以到当地具备法医物证鉴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去做。如果想做亲子鉴定的话,具体建议您可以在当地的司法局官网上查询,具体费用的话会根据地区,样本、鉴定项目、出结果时间的不同等因素,鉴定费用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一般在3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相对来说,因为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所以花费的时间较多。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还是司法鉴定,个人司法鉴定不需要走司法程序,双方直接到鉴定机构做鉴定就行,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就可以选择做司法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相对来说比较严格,不但对申请人有要求,对鉴定机构同样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亲子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亲子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做产前亲子鉴定的话,需要孕妇怀孕六周以上才能做。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温馨提示,若做完亲子鉴定以后,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请求否认你与子女之前的亲子关系。并且,您还可以主张对方向您返还您因为抚养子女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海亲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哪些呢?

专门从事亲子鉴定的机构包含以下几类鉴定业务: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产前亲子鉴定(既胎儿亲子鉴定)、同卵双胞胎鉴定、同卵异精双胞胎鉴定、兄弟鉴定、兄妹鉴定、姐妹鉴定、祖孙鉴定、以及亲缘鉴定业务



亲子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亲子司法鉴定流程
1、前提
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申请
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只能在打官司并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同意启动司法鉴定。
3、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采集鉴定
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随后按相关规定缴费;所有被鉴定人都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业人员进行取样,留下指纹及拍摄照片作身份证明,取样时需有合法证人在场。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书后,开始实验室鉴定。
4、结果反馈
出具鉴定结果报告,并由委托者本人签收。



网友:天津亲子司法鉴定

“这孩子是我亲生的吗?”“我是父母亲生的吗?”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呢?下面,我们来谈谈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保护。
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制度。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在吸纳此条精神的基础上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一方面,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提高了立法层级;另一方面,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提出诉讼,扩大了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范围。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又该在具体操作中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主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对于亲子关系诉讼,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要考量理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仅凭猜测或不实证据提出孩子不是亲生的,动辄就要做亲子鉴定以确证亲子关系,虽能追究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但势必对家庭稳定性乃至社会稳定性造成破坏。如果成年子女随意提出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则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践踏,有违家庭伦理。
二、子女平等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常把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将父母的过错归责到非婚生子女身上,使其从出生开始就顶着“私生子”的帽子,得不到与婚生子女无差别的子女身份和平等的社会认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将提出诉讼的主体由原来的“夫妻一方”改为“父或母”。这样,子女的权益不再受制于父母的婚姻,无论子女是否出生于婚姻关系内,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三、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尚处于生理和心理不断发育成长的关键时期,心智、情绪都比较敏感脆弱。如何让未成年人在积极、稳定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中成长是司法裁判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长期共同居住,已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和生活氛围,则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宜强行改变现有生活状态,这样也可减轻户籍、司法等部门的负担。
四、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权原则。根据人格自由发展权和尊重人格原则,获悉自我基因来源是一项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权利。况且亲子关系作为一种双向关系,当赋予受推定的父方否认权时,理应赋予成年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文作者 陈珊(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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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3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是在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和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之间衡量。基于实践的需要,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条从立法角度,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规定。本文就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相关的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裁判规则

1.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杨某诉严某某确认亲子关系及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总第12辑)

2.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子女系未成年人,且患有轻微脑瘫,不同意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精神,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配合做出亲子鉴定,亦不得在无亲子鉴定情形下违反婚姻实际作出否认的推定。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应认真注意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

3.一方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证据,子女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廖某诉廖甲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子女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故父亲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父亲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子女不认可该协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法院可根据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二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诉讼中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1-02-24

5.血型检验报告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证据——张某某与张某甲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一方不需提供充分证据,只要有必要证据足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对方妨碍进行亲子鉴定即可做出推定结论。本案中,虽然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生产,但是根据血型检验报告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认可的子女血型情况来看,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举证已经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15)泰少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5-10-23

法信▪司法观点

1.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情形,本条(《民法典》第1073条,下同)对于原告的范围规定如下: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此外,父亲或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实践中还包括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生母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条规定的原告范围没有包括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或父亲作为原告提出。除本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可以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比如丈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妻子所生子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依然没有采用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而是直接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规定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3.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1-22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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