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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亲子鉴定效力(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效力)

0 次浏览 编辑 基因细胞服务中心
2022-12-01 11:07:57


亲子鉴定单方可以做吗?

单方可以做亲子鉴定,但需要说明的是,单方可以做个人亲子鉴定不可以做司法亲子鉴定。不管亲子鉴定还是单方亲子鉴定,都是一种医学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亲子鉴定。



父母可以单方做亲子鉴定吗,这样有效吗,法院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单方的司法亲子鉴定检验报告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另外未参与方不认可,需要启动父母子三人重新做司法亲子鉴定。当然如果未参与方不同意做,人民法院就推定单方的司法亲子鉴定意见成立;如果没有单亲司法亲子鉴定证明,另外一方又拒绝做司法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只能推定现有的孩子与父母的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婚生子为亲生关系,非婚子为非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的效力如何?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单方亲子鉴定的效力如何呢?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亲子鉴定如何做才有法律效力

有司法鉴定的机构作出。结果一般会有鉴定机构的资格证书。诉讼用的鉴定还需要有关单位聘请的鉴定机构。



网友:单方亲子鉴定效力

刘远务律师解法:

依据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主张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只要能够认定亲子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在被告对此无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董某甲主张在2012年8月25日,其和董某乙之夫郑某乙生一男孩,取名郑某甲,系董某甲和郑某乙未婚生子。郑某甲户籍登记为父亲郑某乙,母亲董某乙。事实,董某甲是郑某甲的亲生母亲。董某甲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郑某乙于2014年3月18日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董某甲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与郑某甲存在亲子关系,根据该结论,董某甲请求变更郑某甲由其抚养。董某乙则辩称董某甲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否与郑某甲存在亲子关系,因郑某甲在户籍登记的母亲为董某乙,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甲主张人郑某甲系其甲的生物学之子,但郑某甲户籍登记为父亲郑某乙,母亲董某乙。董某甲须充分举证证实郑某甲有生物学上的身份关系,但董某甲仅以其庭外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予以证实其主张,且郑某乙对此持有异议,郑某甲户籍登记为父亲郑某乙,母亲董某乙。综上所述,董某甲的举证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故对董某甲要求抚养郑某甲的主张依法不能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董某甲的诉讼请求。

董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单方委托,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资质合法,内容真实,为真实有效证据,应予采信;董某乙也并未对其是郑某甲的亲生母亲提出异议。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董某甲在一审中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被检母亲董某甲是孩子郑某甲的生物学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一审中,董某乙认可该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董某甲与郑某甲系母子关系;二审中,董 某乙亦认可董某甲系郑某甲母亲,但主张因其在法律上是郑某甲的母亲,故其有权

利对郑某甲进行抚养。

董某乙在二审中陈述称,因郑某乙已经去世,孩子怎么来的其也不清楚。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郑某甲现跟随董某甲一起生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董某甲与董某乙为行使郑某甲的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实为监护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董某甲与郑某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郑某甲的监护权人应如何认定。关于董某甲与郑某甲是否存在亲于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董某甲与郑某甲的亲子关系进行了确认,且董某乙对于该鉴定结论并无异议。二审中,董某乙亦认可董某甲系郑某甲亲生母亲。故对于董某甲与郑某甲的亲子关系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对此未予确认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关于郑某甲的监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如前所述,董某甲系郑某甲的母亲,现郑某甲亦跟随董某甲一同学习、生活。在郑某甲的户籍中虽登记董某乙系其母亲但对于原告董某甲主张郑某甲的血缘关系董某乙不能明确说明,即董某乙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郑某甲的母亲系董某乙和其他方面。

【法官后语】

本案的诉讼请求系要求变更监护权,人民法院应如何正确认定单方委托的效力,但本案中,原告董某甲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郑某甲存在亲子关系并变更郑某甲的监护权。尽管原告董某甲的诉讼请求最终落脚于变更抚养关系,但其本质仍在于因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其与董某乙为行使郑某甲的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故本案实际系针对监护权的纠纷。既然是针对监护权存在争议,而原告董某甲又主张其系郑某甲的亲生母亲而具有董某甲的监护权,故此类案件正确处理的核心无疑就在于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正确认定。

亲子关系的认定实际就是对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是否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可以有关部门的相关登记证明为准,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其属于一般情况下证明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材料。不过这种后来因登记而产生的材料只能从行政管理意义上反映当事人之间是否登记有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当事人有新的确切证据证实其在血缘即生物学上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从而生活。甲与董某乙能提供证据够推翻上述登记的,则不应再按上述登记的信息来认定父母子女关系,而应根据新的证据所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来进行法律上的最终确认。

例如,在本案中,原被告方争议的焦点为证明其系郑某甲的亲生母亲,其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司法鉴定进行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被检母亲系生物学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虽鉴定系原告董某甲单方委托进行,但内容客观真实,如对方未能举证推翻该鉴定意见书,则人民法院对其应当依法确认。更何况本案一审中被告董某乙是认可该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董某甲与郑某中系母子关的,只是其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不能证实郑某乙与郑某甲是父子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原告依据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主张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只要能够认定亲子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在被告对此无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如果出现像本案这样被告对亲子鉴定报告所反映的亲子关系予以认可的情况,则更可以直接认定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而不应再根据户籍登记来认定亲子关系。在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若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于孩子系合法享有监护权的(如因合法收养而享有监护权等),则可依法确认原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具有监护权并据此变更抚养关系。例如,本案中在郑某甲的户籍中虽登记董某乙系其母亲,但董某乙对于郑某甲的血缘关系不能明确说明,董某乙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郑某甲之间是否在户籍中登记双方为母子关系,且董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郑某甲进行了抚养或与其一同生活。因此,董某甲作为郑某甲的亲生母亲系郑某甲的监护人,应由董某甲对于郑某甲进行抚养。故二审改判确认郑某甲与董某甲具有亲子关系并由董某甲抚养无疑是正确的。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 杨富元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大女儿,2018年生育小女儿。本来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四口之家,夫妻之间却频繁发生争吵,萦绕在两人间的最大矛盾是王先生一直觉得李小姐婚内曾出轨过其他人。王先生拿不出实质证据,李小姐则表示这些都是王先生的胡乱猜忌。王先生心中的这根刺导致夫妻二人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都归李小姐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共5000元。

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小姐照顾,但王先生的心结并未随着婚姻终结而消失。甚至随着小女儿的日渐长大,他觉得小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他决定弄个明白,趁一次探视两个孩子都在自己住处时,偷偷留下了小女儿的几根头发。拿着这几根头发,他找到一家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不出王先生所料,鉴定结果否认了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认为自己被“喜当爹”的王先生大怒,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

王先生要求李小姐返还其对小女儿的抚养费30000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及律师费、误工费30000元。

法庭上,李小姐非常激动,她认为王先生所称自己婚内出轨的言论纯属污蔑,坚持认为小女儿就是王先生的亲生女儿。李小姐主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是王先生单方委托的,并且是在小女儿不在场的情况下偷偷做的,她不予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

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对王先生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但当接到鉴定机构要求女儿到场的要求时,李小姐却一口拒绝了。李小姐表示她与王先生已离婚,再不想有任何瓜葛,王先生对小女儿并未有过任何付出,故不愿带女儿去鉴定机构配合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后,李小姐仍然拒绝配合鉴定。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小女儿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王先生在起诉时提供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虽然是其单方委托,但在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李小姐却既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也不同意配合鉴定程序,经法官释明后仍明确拒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最后,松江法院结合王先生为抚养已婚非亲生子女所花费的各项费用损失,及由此事实所造成的实际精神损失,酌情判决李小姐赔偿王先生从小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抚养小女儿所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损失30000元,同时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一点说法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其非亲生的婚生子女,他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概念中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制度。对于自然血亲的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针对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婚生子女实际上是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其次,如若亲子关系被否认,“王先生”们应该怎么做?

如若否认亲子关系,必须经过诉讼,自认无法律效力。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就丧失了婚生子女资格。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父母否认婚生子女关系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一是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二是离婚后发现,另行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无论何种形式,一方均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如若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要件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是针对“欺诈性抚养”,即无过错方不知其与子女无血缘关系而进行抚养,若是明知非亲生子女仍予抚养,则一般将不予支持赔偿诉请。

最后,由于亲子关系鉴定通常需要双方到场配合方能进行,而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常常存在一方控制子女不予配合的情形。针对这一常见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认定王先生与女儿的亲子关系不成立。

提示: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但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无论父母之间恩怨几何,但稚子何辜。无论“王先生”和“李小姐”们今后的人生道路如何前行,我们都希望双方能保护好孩子的明天,让他们依然在爱中成长。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单方亲子鉴定效力(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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